中标人提供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为望城区范围内迎检路段提供交通安全辅助服务。路段交通安全辅助服务要求为:(1)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机动车压实线变道现象;(2)无行人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现象;(3)无机动车、非机动车逆行现象;(4)无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行、行人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横过道路、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现象;(5)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主动礼让行人;(6)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7)行人过街、机非分离、人车分离等安全设施配置完整,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无空缺、损坏、移位;(8)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主要街道标识、标线规范设置率100%,交通信号灯灯具、灯色转换规范设置率100%,道路照明亮灯率100%,城区路口信号灯联网率≥90%;(9)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共享单车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交管大队每月对交通安全辅助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未达到考核基本分90 分的扣减服务费。
2.人员配置要求2.2服务人员按实际需求配备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遵守在岗值守纪律,保质保量完成日常工作。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一般按8小时工作制,为保障各类重点场景服务保障到位,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保障、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时,所有服务人员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统一调度安排,主动调整值守时间、延长服务时长、配合临时岗位调配,全力完成各项专项保障工作,确保服务工作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2.3 中标人必须为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五险”人员除外)、意外伤害保险、公积金。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由中标人负责招聘,必须提供与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条件相对应证明资料原件,并报复印件到交管大队备案。
2.4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工作职责:(1)在望城交管大队统一指挥下,参与路口路段的交通安全辅助服务;(2)协助交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3)协助交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保卫工作;(4)协助交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资金支付方式:甲方每月综合考核结果及政府采购合同按月结算,乙方须在支付前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由区财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
收款账户: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长沙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0100000016825)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长沙景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01010000001682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8 —— 2027-09-17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根据采购人要求另行约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采购人要求另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采购人要求另行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采购人要求另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组织履约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根据甲方要求另行约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乙方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适时跟踪、考核乙方管理人员具体落实情况,有权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及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在现场调整服务人员具体岗位,要求乙方清退违反现场管理的服务人员,要求乙方改正存在的违规作业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乙方在甲方获取公平、公正的权利, 甲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范围分配工作任务 。项目入驻前甲方提前通知, 乙方负责安排人员到指定现场。
5. 乙方必须为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五险 ”人员除外)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一般按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延时按加班论。
6. 乙方须提供交通安全辅助服务人员相对应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交警大队备案。
7. 乙方需在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指挥下,参与路口路段的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8. 乙方服务人员需协助交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9. 乙方服务人员需协助交警做好群众报警求助,参加抢险救灾和保卫工作;
10. 乙方服务人员需协助交警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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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