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7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包组划分
01包-华山街道、明廉街道
02包-舍利塔街道、黄河街道
03包-新乐街道、北塔街道、陵东街道、三台子街道、四台子街道、鸭绿江街道
2、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和普惠型老年人及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服务对象及标准:
(1)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3)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家庭(沈阳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中已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人员)。
已在享受“关爱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再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待遇。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小时。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45小时。
(4)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5)具体服务对象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如中标承接主体在未经采购人允许情况下擅自服务,采购人不支付此部分费用。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服务项目:
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普惠型及家庭床位养老建设老年人提供3到45小时不等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城市地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送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农村地区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3个服务项目。各地区可结合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农村养老服务主体发展现状,自行确定特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结算工时等具体事项报市民政局备案。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算工时 |
1 | 理发 |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 0.5小时/次 |
2 | 助浴 |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 3小时/次 |
3 | 送餐 |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 0.2小时/次 |
4 | 制作老年餐 |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 1小时/次 |
5 | 室内清洁 |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 1.5小时/次 |
6 | 起居照料 |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 | 1小时/次 |
7 | 陪同代办 |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 1小时/次 |
6、承接主体:基本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该类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中1-7项的服务内容。
7、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承接主体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承接主体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承接主体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承接主体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承接主体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8、服务流程
(1)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提前一周通过沈阳养老服务网、“沈阳养老”APP、12349服务热线或拨打承接主体联系电话等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预约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承接主体应在开展服务的前一天与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电话确认。临时需要提供服务或预约时间变更的,以与承接主体协商的服务时间为准。
(2)承接主体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预约情况,妥善安排服务时间,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上门服务相关保险。老年人享受服务前后,承接主体的服务人员通过扫描“沈阳市养老服务卡”上的二维码记录工时,并实时将服务过程上传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因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时长自动清零。超出应免费享受服务时长的部分,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与承接主体按协商价格支付。
9、资金使用: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
10、执行文件
(1)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50123
11、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和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1、包组划分
01包-华山街道、明廉街道
02包-舍利塔街道、黄河街道
03包-新乐街道、北塔街道、陵东街道、三台子街道、四台子街道、鸭绿江街道
2、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和普惠型老年人及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服务对象及标准:
(1)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3)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家庭(沈阳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中已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人员)。
已在享受“关爱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再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待遇。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小时。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45小时。
(4)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5)具体服务对象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如中标承接主体在未经采购人允许情况下擅自服务,采购人不支付此部分费用。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服务项目:
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普惠型及家庭床位养老建设老年人提供3到45小时不等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城市地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送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农村地区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3个服务项目。各地区可结合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农村养老服务主体发展现状,自行确定特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结算工时等具体事项报市民政局备案。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算工时 |
1 | 理发 |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 0.5小时/次 |
2 | 助浴 |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 3小时/次 |
3 | 送餐 |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 0.2小时/次 |
4 | 制作老年餐 |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 1小时/次 |
5 | 室内清洁 |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 1.5小时/次 |
6 | 起居照料 |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 | 1小时/次 |
7 | 陪同代办 |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 1小时/次 |
6、承接主体:基本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该类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中1-7项的服务内容。
7、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承接主体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承接主体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承接主体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承接主体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承接主体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8、服务流程
(1)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提前一周通过沈阳养老服务网、“沈阳养老”APP、12349服务热线或拨打承接主体联系电话等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预约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承接主体应在开展服务的前一天与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电话确认。临时需要提供服务或预约时间变更的,以与承接主体协商的服务时间为准。
(2)承接主体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预约情况,妥善安排服务时间,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上门服务相关保险。老年人享受服务前后,承接主体的服务人员通过扫描“沈阳市养老服务卡”上的二维码记录工时,并实时将服务过程上传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因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时长自动清零。超出应免费享受服务时长的部分,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与承接主体按协商价格支付。
9、资金使用: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
10、执行文件
(1)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50123
11、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和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1、包组划分
01包-华山街道、明廉街道
02包-舍利塔街道、黄河街道
03包-新乐街道、北塔街道、陵东街道、三台子街道、四台子街道、鸭绿江街道
2、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和普惠型老年人及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在居住地社区(村)申请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服务对象及标准:
(1)关爱型。关爱型老年人分为两类,一是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60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每月可享受20小时免费上门服务。二是沈阳市户籍且在苏家屯区居住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普惠型。沈阳市户籍且在皇姑区居住的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为普惠型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与80周岁至89周岁高龄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兼得。老人选择有变化的,需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对下一年度的补贴方式进行变更,其他时间不予调整。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更换的,默认延续上年度补贴或服务。
(3)已享受“2022年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老年人家庭(沈阳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中已由民政部门审核通过人员)。
已在享受“关爱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再同时享受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待遇。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45小时。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小时。选择保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20小时。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由采购人付费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长不超过30-45小时。
(4)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不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5)具体服务对象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如中标承接主体在未经采购人允许情况下擅自服务,采购人不支付此部分费用。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5、服务项目:
为沈阳市户籍且居住在皇姑区的关爱型、普惠型及家庭床位养老建设老年人提供3到45小时不等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城市地区的服务项目为理发、助浴、制作老年餐、送餐、室内清洁、起居照料、陪同代办7个服务项目;农村地区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为理发、起居照料、陪同代办3个服务项目。各地区可结合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农村养老服务主体发展现状,自行确定特色服务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内容、结算工时等具体事项报市民政局备案。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结算工时 |
1 | 理发 | 头发的修剪、清洗等,不包含焗油、染发等 | 0.5小时/次 |
2 | 助浴 | 擦浴、淋浴等并更换衣物 | 3小时/次 |
3 | 送餐 | 将餐饮送到指定地点(餐费另计) | 0.2小时/次 |
4 | 制作老年餐 | 为老年人制作“二菜一汤”套餐(不含食材) | 1小时/次 |
5 | 室内清洁 | 老年人居室的地面、桌椅、餐具、床和衣物等清洁、整理(不含擦玻璃) | 1.5小时/次 |
6 | 起居照料 | 清洁面部、口腔、手部、梳头、穿衣和如厕,重点照护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日常起居 | 1小时/次 |
7 | 陪同代办 | 陪同老年人在住宅附近周边区域户外散步、就近购物、缴费、探访、就医等,帮助老年人就近缴纳日常生活必需的相关费用、购买日常必需品等(代缴代购所需费用由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 1小时/次 |
6、承接主体:基本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该类承接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运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沈阳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中1-7项的服务内容。
7、服务终止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承接主体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及区县(市)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发生第(3)种情形时,相关区县(市)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已成交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承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1)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服务事实、服务佐证材料等提供虚假服务的;
(2)承接主体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配合采购人或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3)承接主体未达到服务要求和标准,采购人要求整改,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配合,或整改之后仍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
(4)采购人接收到关于成交供应商的负面投诉三次以上且拒不整改的;
(5)由于承接主体的原因造成了负面影响的;
(6)存在欺诈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
(7)承接主体在合同期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自动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涉嫌违法违规公司承担。
8、服务流程
(1)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需提前一周通过沈阳养老服务网、“沈阳养老”APP、12349服务热线或拨打承接主体联系电话等方式,根据自身需求预约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承接主体应在开展服务的前一天与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电话确认。临时需要提供服务或预约时间变更的,以与承接主体协商的服务时间为准。
(2)承接主体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和预约情况,妥善安排服务时间,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上门服务相关保险。老年人享受服务前后,承接主体的服务人员通过扫描“沈阳市养老服务卡”上的二维码记录工时,并实时将服务过程上传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长原则上应当月内使用,因生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使用的,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超出3个月未使用的时长自动清零。超出应免费享受服务时长的部分,老年人或其家属应与承接主体按协商价格支付。
9、资金使用: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按每小时30元折算,每月根据在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上记录的结算总工时,与各承接主体进行上月费用结算。
10、执行文件
(1)关于印发沈阳市2025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250123
11、验收标准及方法;
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和沈阳市民政局相关文件。
验收程序: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