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洛宁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就洛宁县城市管理局洛宁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及渗滤液处理设施部分-土建部分)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该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现就本次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洛宁县城市管理局洛宁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及渗滤液处理设施部分-土建部分)项目
2、项目代码:2209-410328-04-01-926686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5、招标编号:洛宁工施招标(2025)0021号-1;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洛宁公开-2025-25
6、项目概况:洛宁县城市管理局洛宁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及渗滤液处理设施部分-土建部分)项目,建设地点为洛阳市洛宁县,项目总投资额为12552853.58元。
7、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总承包发包,含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若有)等全部内容。
8、招标规模:内容包括厂区工程、覆盖系统、气体导排及收集系统。
9、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10、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11、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12、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3、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14、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5、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二、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介
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0日。
2、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洛阳市政府采购网》。
三、评标情况
1、评标日期:2025年07月01日;
2、评标地点: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一室;
3、评标委员会名单:刘军(主任)、郝淑晓、陈韦华、李振华、苗玉鲲。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2025年07月03日至2025年07月07日;
2、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洛阳市政府采购网》。
3、公示情况: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五、定标情况: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于2025年07月08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情况如下:
1、中标单位:河南省佳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中标价:11568322.01元;
3、中标单位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A座Q206号;
4、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贰级
5、项目经理姓名:刘肖楠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豫2412022202312165
6、工期:150日历天;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8、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9、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标准。
10、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2023]002号文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2、收费金额:93273.00元。
七、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日。
八、其他补充事项
1、公告日即为中标通知书领取日。公告日起1个工作日内,被授权的中标人代表应到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指定地点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同公告日已领取。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招标人完成合同的签订。
2、本次招标将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1yggzyjy.1y.gov.cn),向中标人发出电子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可网上登录交易平台后自行打印。该中标通知书加盖有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答章,并附二维码标识。可通过扫描二维码验证相关信息。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洛宁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洛宁县永宁大道87号
联 系 人:苗先生
电话:0379-66269805
代理机构:东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芳林南路芳林大厦2202室
联 系 人:徐女士
电话:0379-61109128
监管 部 门: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管部门联系人:张先生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0379-66261339
2025年07月08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