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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第二中学(高中部)教学楼设施设备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框架协议采购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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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第二中学(高中部)教学楼设施设备采购(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mgcg202609-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光市第二中学(高中部)教学楼设施设备采购(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一: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货物可由生产厂家直接完成安装、集成,投标人在生产厂家协助下同样能够完成本项目履约;采购文件却要求投标人自身配备持证专业人员并据此计分,排除其他现实存在的其他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光市政府采购多个同类项目未设置该项要求,同样顺利完成招标和交付。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中标人是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人,要求投标人具备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用于项目统筹管理、现场组织、质量管控、问题处置,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履约能力、项目实施质量、售后保障水平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二:采购文件评分表中“项目组人员”评分项合计12分,设置不合法、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该项按持证等级、持证人数计分,构成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该项与采购文件自身载明“本项目为货物属性的采购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直接冲突,采购文件内部自相矛盾。同时违反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对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相关要求。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选用的各类证书对应的专业能力,与本项目集成、调试、现场电气作业等履约工作直接相关,属于与货物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相关的评审因素,且评审因素评价的是项目实施团队人员专业能力,并非“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不违反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七条。

“本项目为货物属性的采购项目,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或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该要求指的是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对货物(标的)涉及的相应内容作出声明承诺,与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无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三:本项目系前期公开征集方案后组织招标的项目,为采购项目提供方案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和厂家依法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明确并公示前期征集方案的实际采纳情况,并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相应限制性规定。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前期开展的公开方案征集,系依据财库〔2021〕22号开展的采购需求市场调研,属于无偿收集市场参考方案,并非委托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投标规定。现行法规未要求采购人公示征集方案评审、采纳明细。质疑人关于评分项来源于征集方案、存在倾向性的主张仅为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四:本项目采购内容中除电脑、电视机和部分交换机外,大部分货物均属于通用类产品,不存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法定情形;采购人2026年3月24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意向已明确40%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文件未落实亦未作说明。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意向仅为采购前期计划预告,采购人可在需求论证后调整方案。本项目为多品类设备、集成实施的一体化采购项目,各实施内容关联性强,若拆分预留存在影响采购目标实现的风险,且符合财库〔2020〕46 号第六条可不预留份额情形。本项目虽不设置专门预留份额,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 的扣除后参与评审。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质疑事项五:经质疑供应商市场调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多家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企业,均不能完全满足或完全不满足“项目组人员”12分评分项的得分要求;采购人应当明确并公示该项评分标准的市场调研结果。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质疑人抽样调研的本地分支机构无法满足评分要求,不能代表整体市场情况;

现行法规无公示评分项市场调研结果的法定要求;

本项目人员评分项为择优加分项,适配项目履约需求、市场适配性广泛,不存在不合理、排斥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六:通过生产厂家渠道了解,参与本项目前期方案征集的各供应商均不能满足本项目“项目组人员”评分要求;该项评分标准缺乏市场调研和需求调查基础,具有定制化指向。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质疑人在前述质疑事项中主张,参与前期方案征集的供应商,应当被限制参与本项目投标;但在本事项中又主张所有参与方案征集的供应商均无法满足本项目人员评分要求。两项主张逻辑自相矛盾、相互冲突,明显属于主观推定,无任何客观事实及有效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七:本项目涉及大量装修装饰类采购内容,却仅以信息化类证书作为项目组人员的主要评审条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认可与本项目设备交付内容相匹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请采购人说明其中缘由。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装饰装修、搬迁复原仅为配套辅助工作,项目核心履约内容为多品类教学设备、信息化系统集成与调试。采购人以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技术、电气安全作业证书作为项目团队能力评审依据,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求高度适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质疑事项八:采购人于2026年3月24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意向中明确40%面向中小企业,其后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方案征集公告并组织招标,期间对采购需求、采购政策落实口径的重大变化未作任何信息更正和说明,采购信息发布不公正、不公开。正式招标却声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信息发布前后矛盾且无更正说明,从前期公示、征集方案、招标流程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发布与更正,属于违规行为。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意向仅为采购计划预告,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调整中小企业扶持安排,最终以正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为准,无需对采购意向单独更正。项目信息在正式采购阶段完整公开,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不存在信息发布矛盾、程序违规情形。

法律依据:财库〔2020〕46 号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质疑事项九:评标办法“项目组人员”评分项设置“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作为得分项,与本项目货物采购属性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删除该项评分。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该评分项与本项目货物安装调试、通电运维的履约核心内容高度相关,不属于政府采购禁止的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质疑事项十:学生电脑、教师电脑参数“主板:全固态电容主板,≥B7系列芯片组及以上”并非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实质指向特定品牌(经核验指向华硕D701/D701SER特定机型),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隐性指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请求修改或删除。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该参数不具有排他性,经调研市场多个主流品牌均有对应供货,并非单一厂商专属产品,市场具备充分竞争,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参数采用“B7系列芯片组及以上”的开放式表述,供应商可选用B7系列及更高等级芯片组产品响应,没有限定唯一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一:学生电脑“△内存:≥16G DDR5内存,内存条插槽数量≥4”、教师电脑“△内存:≥32G DDR5内存,内存条插槽数量≥4”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占市场主流份额的商用台式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修改或删除插槽数量要求。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批电脑属于学校批量固定资产,采购后计划使用周期较长,存在后期扩容升级的现实业务需求。4个内存插槽相比2个内存插槽,后期扩容方式更加灵活,能够保护原有硬件投资,降低后期运维升级成本,符合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要求。内存插槽≥4为开放式硬件规格,市场供应充分,多家供应商均可响应,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二:电子教室软件第21条“抢答竞赛:教师可以出任意题目请学生作答,学生抢答时只需按下按钮即可,作答正确‘星星’奖励,并可升级为月亮和太阳”为特定品牌(极域电子教室)软件的独有功能设计,构成对特定品牌产品的隐性指定,排斥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参与竞争,请求修改。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6年09月21日重新招标,相关内容均已调整,详见最新的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十三:针对计算机教室和旧计算机机房清单中第6项电子教室软件参数中:▲2.支持B/S或C/S等架构,通过在服务端上建立并分发终端镜像,实现终端的快速部署和管理,具备对接入终端的镜像管理、应用管控、端口管控、数据迁移等功能;▲3.支持在镜像中做父子节点或者兄弟节点等模式,并通过树状目录结构展示各节点间关系;终端开机既能选择不同的操作系统镜像或者快照,也能选择同一个镜像的不同快照,自动进入相应的系统桌面和应用环境;▲5.镜像系统更新后,终端重启后直接进入桌面,具有P2P部署终端系统的功能,在下发镜像数据过程中,可以在服务端随时设定停止离线或继续离线,并具有断线续传的功能。▲6.提供多种数据还原方式,包括每次开机、每天、每月等,用户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自由设置数据还原方式,也可针对不同镜像设定不同的还原方式;▲8.软件授权符合本项目各项目学校所有机房建设要求,需全面覆盖本次建设的所有机房点位;(投标时提供承诺函,项目交付前需提供投标软件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永久授权许可)。第2.3.5.6 条标▲号的地方没有明确写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而评分办法中又要求标▲号的参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属于未明确怎么去证明让评委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评审评分环节出现纰漏,严重影响打分的公平公正性,第8条需要提供投标软件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永久授权许可,此条款属于打分项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永久授权许可,也就是指定经销商去参与投标,排除潜在投标人参与此项目,存在指向性。建议明确要求提供怎样的证明材料;删除第8条技术参数。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1.上述质疑第2.3.5.6 条标▲号需要提供的材料,详见评标办法技术性能指标响应情况;

2.电子教室软件要求软件厂商在项目交付前出具本项目永久授权许可承诺,目的保障学校取得合法永久使用权,仅约束软件正版授权,招标文件没有限定软件品牌,任何满足功能、点位覆盖要求、可提供永久项目授权的软件产品均可参与。且投标阶段仅需承诺函,原厂永久授权在交付履约阶段提供,不存在限定特定产品、特定厂商的情形。异议方主张“存在指向性”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四:录播教室第三项:多媒体教室中所投设备:纳米黑板技术参数描述8.前置≥2 路USB3.0接口,至少具备1路HDMI接口(非转接),≥1路Type-C接口,前置接口面板支持单独前拆维护。此参数描述过于详细,经市场调查为鸿合品牌一体机独有参数描述和接口,前置接口板支持单独前拆维护为鸿合品牌专利产品,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请求:删除此条款。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前置接口区域是教学使用中插拔频率最高的部位,U盘、HDMI线、Type-C线反复插拔导致接口模块故障的概率远高于屏体其他部件。要求前置接口面板支持单独前拆维护,实质是要求设备具备便捷的运维能力,降低故障停机时间,保障教学连续性。该功能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直接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五:阶梯教室中第一项会议扩声系统中锁头产品和技术参数(一)货物名称“双通道专业音频功率放大器(350W)和双通道专业音频功率放大器(200W)”中,▲10“支持手机APP 远程控制功放,声音关闭、开启”,以及▲12“提供版权局出具的智能浪涌过载安全保护终端控制平台类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二)货物名称“12 路调音台”中,▲4“具有MP3 播放(带LED 数码显示屏)、蓝牙播放、内置声卡、录音功能;每路话筒输入通道配单独控制+48V 幻象供电、80Hz 低切”。(三)货物名称“数字会议音频处理器(3 进6 出)”中,▲11“提供版权局出具的矩阵数字音频处理器控制软件相关、数字混音器控制软件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请求 删除上述▲10、▲12、▲4、▲11 等排他性、指向性条款。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功放▲10:支持手机 APP 远程控制功放开关声音,该功能为校园阶梯教室扩声系统通用功能,方便运维人员远程管控设备,减少现场操作。市面主流功放品牌大多支持 APP 控制,仅描述功能效果,未限定 APP、协议及品牌,不存在排他指向;▲12“提供版权局出具的智能浪涌过载安全保护终端控制平台类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1“提供版权局出具的矩阵数字音频处理器控制软件相关、数字混音器控制软件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仅约定软件对应的功能类别,未限定著作权证书名称、开发主体,不属于排他条款;“12 路调音台”中,▲4“具有MP3 播放(带LED 数码显示屏)、蓝牙播放、内置声卡、录音功能;每路话筒输入通道配单独控制+48V 幻象供电、80Hz 低切”,阶梯教室公开课、汇报活动需要播放蓝牙音源、录课、麦克风拾音降噪,参数完全贴合教学场景需求,不属于单一品牌独有参数,上述参数均结合本项目教学使用、设备稳定运行需求设置,指标仅描述功能,未限定品牌、型号、专利。质疑方所称 “排他性、指向性”仅为主观推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六:阶梯教室中第三项、会议室家具的采购需求:30 项会议条桌产品参数中描述: 2、会议条桌中间海绵:采用优质阻燃海绵,符合:GB/T10802-2006、QB/T 2280-2016 和GB8624-2012(或GB8624-2025)标准,75%压缩永久变形≤3%,回弹率≥50%,拉伸强度≥130kPa,伸长率≥100%,撕裂强度≥3.0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125kPa,湿热老化后拉伸强度≥125kPa,软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密度)≥50kg/m3 ,未检出甲醛,TVOC≤0 .05mg/m2h, 燃烧性能B1 级(单体燃烧试验)检测合格。此参数描存在问题,会议条桌为木制结构,经市场了解没有厂商的产品加海绵的,为非标定制产品,同时在参数描述中GB/T10802-2006 标准已于2024 年4 月1 日起作废(如下图),现行标准为GB/T10802-2023;GB8624-2012(或GB 8624-2025)此标准要求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前面把2024 年已经过期的检测标准写在描述里面,后面写的标准又加上(或GB 8624-2025)而GB8624-2025 标准于2027 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现在市面检测机构都没有最新版本检测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请求:此参数描述存在严重问题,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需重写编辑技术参数。

质疑回复:阶梯教室中无此产品参数,该产品在党建室中,参数已修改,详见最新澄清答疑文件。

质疑事项十七:针对美术教室,劳动教室,音乐教室,阶梯教室,校史馆,人工智能科创教室中的智慧黑板(98 寸一体机)招标参数:一)要求“双系统下均支持50 点触控及50 点书写划线”(招标文件“一、屏体及触控技术要求”第1 条)。1.教学场景中同时触控书写的人数通常不超过2 至4 人,行业主流教学触控产品的触控点数为20 至40 点,即可完全满足多人协作教学需要;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均未对交互设备设定“50 点触控、50 点书写”的强制性或推荐性要求。2.“50 点触控且双系统均支持50 点书写划线”系极个别品牌特定型号的营销参数,市场上仅少数产品能够满足,该指标已超出教学实际需要,具有明显指向性。请求:将本条修改为“支持不少于20 点触控及20 点书写”等符合教学实际需要的通用指标。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触控点数的冗余直接关系到书写的流畅性和手势识别的准确率,50点触控可有效降低因个别触点识别失效导致的断线、跳笔问题,提升教学体验。同时50点触控系采购人基于本项目多教室、大尺寸、高频协作教学场景提出的合理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八:限定“背光系统支持DC 调光方式”(招标文件“二、安全及能效要求”第1 条) 1.DC 调光与PWM 调光均为液晶背光的主流技术路线,属实现手段而非使用效果。以“调光方式”设定技术要求,实质是以技术路线排斥同样能够实现“光源稳定无频闪”效果的产品方案。2.现行频闪评价标准(如IEEE Std 1789-2015 等)均以频闪结果指标作为评价依据,并不要求采用特定调光方式,高频PWM 调光产品同样可满足无频闪要求。限定DC 调光与“防止眼睛疲劳”的采购目的无必然对应关系,构成对其他技术路线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请求:删除“DC 调光方式”的限定,修改为“背光光源稳定无频闪,频闪指标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等结果导向表述。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DC调光通过调节背光电流实现亮度变化,从原理上避免了PWM调光因快速开关背光而产生的频闪风险,是当前液晶背光技术中护眼效果最为确定的技术路线。采购人将DC调光作为技术要求,目的是确保所采购设备在护眼性能上达到确定性的保障水平,以确定性技术方案保障护眼效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十九:要求“全通道支持纸质护眼模式,支持素描纸、宣纸、水彩纸、牛皮纸、水纹纸5 种纸质纹理”(招标文件“二、安全及能效要求”第2 条) 1.“素描纸、宣纸、水彩纸、牛皮纸、水纹纸”五种纸张纹理系特定品牌特定软件版本的私有功能命名,与本项目教学实际需要无必然关联;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无任何条款要求教学显示设备支持上述5 种纸质纹理。2.护眼的本质是低蓝光、无频闪、亮度自适应等可量化指标,招标文件同条已包含相关要求,再行叠加特定软件纹理功能,属于以特定功能名称设置排斥性条件。 请求:删除5 种纸质纹理的特定功能要求,保留“低蓝光、无频闪、亮度自适应、色温调节”等通用护眼要求。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市场调查,纸质护眼模式已成为交互黑板行业普遍配置的功能,多家品牌均提供多种纸质纹理的护眼显示效果,并非某一品牌独有。从教学需求角度,不同学科、不同教学内容对显示背景的视觉舒适度要求不同,采购人要求支持5种纸质纹理,是为了满足多学科教学场景下的视觉舒适度需求,与护眼目的直接相关。该要求系采购人基于本项目多学科教学实际需要提出的合理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要求“内置一体化超高清5K 摄像头,单颗有效像素≥1900W,可输出最大分辨率5104×3864”(招标文件“三、教学要求”第9 条,▲实质性条款)。1.教学场景摄像头用途为板书录制、远程巡课、视频会议等,1080P 乃至4K 分辨率即可完全满足上述应用的清晰度需要;“5K、不低于1900万像素、最大输出5104×3864”已精确至特定图像传感器的出厂参数,市场上仅个别品牌特定型号具备该配置,指向性极为明显。2.摄像头像素与教学效果不存在必然联系,抬高至5K/1900 万像素将显著抬高采购成本、延长供货周期,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3.该条标注“▲”属实质性技术指标,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明需要提供的材料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明确出此参数描述需要的法律依据,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机构;同时该条标注“▲”属实质性技术指标,不满足即构成无效响应或重大扣分,此类模糊描述将直接排斥其余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请求:此参数描述属于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本条修改为“内置摄像头不低于800 万像素(4K 级)”,或删除“最大输出分辨率5104×3864”的精确限定,并明确检测标准,检测机构是CNAS 和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5K分辨率可确保在后期裁剪、缩放后仍保持足够的清晰度。采购人将摄像头像素要求提高至1900万、分辨率5104×3864,系基于上述场景的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标注“▲”号需要提供的材料,详见评标办法技术性能指标响应情况;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一:要求“针孔阵列发声设计,2.2 声道,下边框6 个发声单元,最大功率≥80W,1 米处声压级≥90dB、10 米处≥80dB,最低谐振频率不高于100Hz”(招标文件“三、教学要求”第8 条)。1.本条将发声结构(针孔阵列)、声道制式(2 .2 声道)、扬声器安装位置(下边框)、发声单元数量(6 个)、功率(不低于80W)、声压级(90dB/80dB)、谐振频率(不高于100Hz)等七项设计参数组合设定,构成一整套与特定品牌特定型号声腔结构完全绑定的产品设计方案,市场上仅个别产品可全部满足,指向性明显。2.教室有效听音面积内,主流教育大屏扬声器功率15W 至40W 即可满足扩声要求,要求80W 功率并无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依据;声压级与最低谐振频率亦无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3.该条以“实现方式+精确参数”双重限定产品结构,排斥了扬声器布局合理但结构设计不同的其他合格产品。 请求:修改为结果导向指标,如“前置发声设计,扬声器总功率不低于30W,满足教室后排有效声压级要求”,删除对声道制式、发声单元数量、安装位置及谐振频率的限定。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多功能教室包含大空间场景,对扩声效果要求较高。80W功率、90dB/80dB声压级、不高于100Hz谐振频率等参数,是为了确保在较大空间内后排学生也能清晰地听到教学内容。贵方称“主流教育大屏扬声器功率15W至40W即可满足扩声要求”,但该判断未考虑本项目大空间的实际扩声需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针孔阵列发声、2.2声道、下边框多发声单元设计已成为交互黑板行业的普遍配置,多家主流品牌均有类似设计。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二:要求“Android 系统版本≥14 .0,内存≥8G,存储≥64G”(招标文件“三、教学要求”第7 条) 1.教学应用的运行对安卓大版本无强制性要求,行业主流在用教育装备的整机系统版本集中于Android 11 至13,均可完整运行现行教学软件生态,要求Android 14.0 超出现阶段行业通行技术水平与本项目实际需要。2.内存与存储容量应与教学应用负载相匹配,教学场景下4G+32G 即可保障稳定运行,8G+64G 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近年来同类采购项目的通行参数存在显著差异。请求:将本条修改为“Android 系统版本不低于11.0,内存不低于4G,存储不低于32G”。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当前主流交互黑板厂商均已推出搭载Android 14.0系统的产品,Android 14.0已成为行业新品的标准配置。从教学需求角度,本项目包含人工智能科创教室,需要运行AI教学辅助软件、多任务并行处理等进阶应用,对系统版本、内存和存储均有较高要求。≥8G内存、≥64G存储可确保上述应用稳定运行,符合用户使用需求。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三:要求“内置Wi-Fi6 无线网卡……支持无线设备同时连接数量≥20 个”(招标文件“三、教学要求”第14 条)。1.教室场景中学生终端(平板等)的网络接入由校园无线AP统一承载,交互黑板仅承担自身联网与无线投屏功能,Wi-Fi5(802 .11ac)双频带宽已远超投屏及联网所需,要求Wi-Fi6 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2.“同时连接数量不少于20 个”缺乏国家标准测试方法支撑,教学场景亦无通过黑板热点接入20 台设备的实际应用需求,属无谓抬高门槛、变相排斥技术路线不同的合格产品。请求:修改为“支持2.4G/5G 双频Wi-Fi(802.11ac 及以上)”。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部分教室(如人工智能科创教室、阶梯教室)需要支持学生平板、笔记本等多终端通过交互黑板进行无线投屏和互动教学,20个同时连接数量系基于上述场景的实际需要。

Wi-Fi6相比Wi-Fi5在密集部署环境下具有更低的延迟和更高的并发效率,可有效降低多设备同时连接时的卡顿和断线风险。采购人要求Wi-Fi6,系基于本项目多教室、多终端、高并发应用场景的实际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四:要求“前置按键采用钢琴式按键设计,向上倾斜”(招标文件“三、教学要求”第5 条) 。1.“钢琴式按键”“向上倾斜”属特定品牌产品的工业设计语言描述,无量化技术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依据,不同厂商通过其他造型同样可实现同等的人体工学效果。2.以外观造型而非功能效果设定技术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 请求:删除本条,或修改为“前置实体按键布局符合人体工学,便于教师直立操作”等通用表述。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从教学需求角度,教师站立操作交互黑板时,向上倾斜的按键设计便于教师在不低头的情况下完成操作,钢琴式按键的键程和触感反馈可有效降低误操作概率。该要求与教师日常操作体验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钢琴式按键、向上倾斜设计已成为交互黑板行业普遍采用的人体工学设计,多家品牌均有类似产品。市场上满足的品牌至少有众骏、羿策、鸿合、奥威亚等品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五:“采购需求”心理咨询室(音乐放松室)设备中,序号8“AI 心育大数据平台”(1 套)、序号9“AI 心育自助服务系统”(1 套)、序号25“智能体感反馈放松训练”(1套)三项产品的技术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安徽阳光心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定产品的情形。具体如下。(1)序号8“AI 心育大数据平台”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 ;(2)序号9“AI 心育自助服务系统”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 (3)序号25“智能体感反馈放松训练”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请求:1.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上述序号8、序号9、序号25 三项产品技术参数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竞争性进行核查,认定其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请采购人书面说明上述三项产品技术参数的来源和确定依据,并提供确定采购需求前开展市场调查(需求论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品牌供应商的调查、论证记录;3.删除上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品牌化、专有化功能描述、固定模块名称与数量、非必要的外观尺寸与配色等内容,取消将特定厂家独有功能设为“▲”实质性要求的做法,改为面向产品功能和质量、客观量化、具有普适性和通用性、能够保证不少于三个不同品牌充分竞争的技术指标。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1、关于参数与个别厂商公开资料文字表述相近即认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本项目 AI 心育大数据平台、AI 心育自助服务系统、智能体感反馈放松训练相关技术参数,系结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业务场景,围绕心理大数据管理、心理自助服务、身心反馈放松训练的业务目标和性能要求编制。

技术参数文字表述与某一市场主体公开宣传材料存在部分相似,不能直接推定采购参数锁定、指向该特定供应商。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仅规定应当实现的业务功能及性能标准,并未限定必须采用某一厂商独有的软件架构、界面菜单命名、UI 展示文本。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优于或实质等效)的产品参与响应,评审判定核心为产品实际业务功能达成效果,不强制要求投标产品软件栏目名称、模块命名、界面文字与招标文件文本完全一致,不会因软件功能命名存在文字差异直接判定不满足条款要求,不存在利用专有菜单、栏目名称排斥其他合格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关于硬件触摸屏、柜体、放松椅、探头等尺寸规格参数设置问题招标文件所列触摸屏尺寸、柜体工艺、放松椅尺寸、探头尺寸等指标,均为最低性能下限要求,全部采用≥(大于等于)设置方式,允许投标人提供规格更高、性能更优的产品响应,未限定唯一规格。该类硬件参数系结合心理咨询室现场场地条件、在校师生使用规模、设备实际摆放安装条件测算确定,属于适配本项目场景的合理最低性能门槛。

3.关于▲实质性条款设置是否构成排他限制招标文件将部分核心业务功能标注为▲实质性条款,目的是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测评、预警干预、心理自助、体感放松训练等核心业务能够完整落地,确保采购产品可充分满足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实质性条款评审重点核查业务功能实质达成效果,而非软件内部架构名称、界面模块固定命名。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以投标产品功能是否能够实质等效实现采购文件业务目标作为评判依据,不因软件界面、功能命名文字表述差异直接判定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不存在设置排他性实质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4.智能体感反馈放松训练系统,音乐放松椅颜色部分已修改,详见最新澄清答疑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质疑事项二十六:针对评分标准中项目组人员评分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 分,本项最高得分2 分;除了项目负责人以外,项目组其他成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或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每提供一个证书得2 分,本项最高得8 分;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电工证的得2 分,本项最高得2 分。上述人员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或投标人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开标截止日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承诺格式自拟),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请求:删除此评分办法所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书要求。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人员证书评分项,是结合本项目多教室智能化系统集成、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管理的实际履约需求设置的与项目工作高度匹配。中标人是合同履约第一责任人,要求投标人具备持证专业技术人员,用于项目统筹管理、现场组织、质量管控、问题处置,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履约能力、项目实施质量、售后保障水平直接相关。不存在不合理排他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二十七:所投的货物如为国家强制性3C 认证产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产品3C 认证证书扫描件或产品3C 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此描述过于笼统,并且技术参数描述文本中未注明国家强制性3c 认证产品,招标文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编辑描述。请求:需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产品清单。

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3C强制认证为国家法定要求,由投标人自行对照国家3C认证目录筛选,无需招标文件逐条列明,且不因招标文件未逐条标注而豁免。   

原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10月15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明光市第二中学

地 址:明光市体育路2号

联系方式:138550933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嘉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明光街道女山路357号瑞丰名城小区1幢2单元101室

联系方式:187550938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明胜、杨雨星

电     话:13855093320、1875509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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