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902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人民中路34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德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南路768号华润翡翠府1栋2216、2217、22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设备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其他医疗设备 |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台 | 1 | 3866500 |
合计金额小写: 3866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便携式肌骨超声诊断仪 | 台 | SONIMAGE HS2 PE | 柯尼卡美能达/上海 | 1 | 889000 | 889000 | 注册证名称:超声诊断系统 |
| 2 | 电动升降PT床 | 台 | RLRF103 | 人来/广州 | 6 | 14900 | 89400 | 注册证名称:医用诊疗床 |
| 3 | 液压踏步器 | 台 | RL-XZ-21 | 人来/广州 | 2 | 850 | 1700 | |
| 4 | 抢救车 | 台 | GL-086-I | 国林/长沙 | 3 | 2300 | 6900 | |
| 5 | 体外反博 | 台 | OM-A-I | 奥迈/广州 | 1 | 300000 | 300000 | 注册名称:气囊式体外反搏系统 |
| 6 | 十功能煎药机 | 台 | YJD20D-GL | 东华原/北京 | 2 | 17600 | 35200 | 货物铭牌名称:十功能自动煎药机 |
| 7 | 落地式超短波治疗仪 | 台 | NK-P-B | 佐盈森/武汉 | 1 | 10000 | 10000 | 注册名称:短波治疗仪 |
| 8 | 脑电治疗仪 | 台 | A620-4C | 雅思/常州 | 1 | 89000 | 89000 | |
| 9 | 中频综合治疗仪 | 台 | RT300 | 艾利特/深圳 | 1 | 15000 | 15000 | |
| 10 | 治疗车 | 台 | GL-099-2 | 国林/长沙 | 3 | 2600 | 7800 | |
| 11 | PT床 | 台 | RL-TJ-11 | 人来/湖北 | 7 | 2300 | 16100 | |
| 12 | 认知功能障碍康复训练软件 | 台 | JZ-RZ-20USC (一拖四) | 极智/杭州 | 1 | 300000 | 300000 | 注册名称:认知康复训练与评估软件 |
| 13 | 病历车 | 台 | GL-091-Ⅱ | 国林/长沙 | 1 | 2600 | 2600 | |
| 14 | X射线骨密度仪 | 台 | Prodigy Pro Compact | GE/北京 | 1 | 748000 | 748000 | 注册名称: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 |
| 15 | 磁场刺激仪 | 台 | MagNeuro R230 | 伟思/南京 | 1 | 360000 | 360000 | 注册名称:磁刺激仪 |
| 16 | 高清关节镜系统 | 台 | Smart Eye 101B、Smart Light 101B、BK9900S 、S1等 | 美润达/苏州、索德/杭州、利格泰/上海、意昕/上海 | 1 | 610000 | 610000 | 注册名称较多,详见‘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
| 17 | 麻醉系统 | 台 | WATO EX-55 | 迈瑞/深圳 | 1 | 206000 | 206000 | |
| 18 | 护理车 | 台 | GL-123-1 | 国林/长沙 | 2 | 2300 | 4600 | |
| 19 | 舌面脉信息采集体质辨识系统 | 台 | M3 | 道生/上海 | 1 | 118000 | 118000 | 货物铭牌名称:智能体质辨识仪 |
| 20 | 心电监护仪 | 台 | uMEC10 | 迈瑞/深圳 | 1 | 10000 | 10000 | 注册名称:病人监护仪 |
| 21 | 全胸多频振动排痰机(背心式) | 台 | PTJQ-8000B | 日成/吉林 | 1 | 25000 | 25000 | 注册名称:全胸多频振动排痰机 |
| 22 | 生物安全柜 | 台 | BSC-700 II A2-Z | 鑫贝西/济南 | 1 | 20000 | 20000 | |
| 23 | 复式墙拉力器 | 台 | RL-QS-07 | 人来/广州 | 1 | 2200 | 2200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①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负责产品在安装调试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③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④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⑤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保管等均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保险、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由乙方承担。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一年(消耗件及易损件除外)。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一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一年的,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一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乙方中标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投产品原厂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乙方和原厂公章)】
(3)本项目设备质保明细表详见投标响应文件。
(4)质保期从本项目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1)乙方提供定期维护计划; 2)乙方提供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3)乙方提供对用户伴随服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1)乙方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2)根据甲方要求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1)乙方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2)乙方对重大故障提供7×24h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h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一般故障48小时内排除并解决,重大故障72小时内排除并解决,特殊问题另行协商;3)备件服务:遇到任何故障(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故障、一般故障等),乙方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5.其他要求
(1)安装调试
①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②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③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④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2)技术支持与培训
①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②乙方提供免费现场培训:
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根据科室需求自购机起一年内提供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现场技术支持及培训。
培训地点:产品制造厂的技术支持中心或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
培训人数:乙方的使用操作人员3人以上、维修人员1人。
(3)乙方负责所成交设备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PACS、LIS等),所有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完毕且通过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付清。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建湘支行(湖南德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009247810801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长沙市中医康复医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48号)。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6)履约验收标准”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是否在现场向甲方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技师)提供培训服务,至甲方技术人员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进行一般故障排除。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是否具有厂家售后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6)履约验收标准:
①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③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装机后,邀请专家库内专家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接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返工直至合格,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⑤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验收标准:所采购设备开机测试各项参数与投标文件一致,设备运行正常;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述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标准,并在验收时提供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等相关文件。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交付的货物(包含软件及升级后的软件)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益。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包含软件及升级后的软件)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更换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连续整改两次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5.如乙方不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履行质保期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责任不受质保期的限制。如在质保期结束后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上的严重缺陷以及出现隐蔽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8.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因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李高明 | 法定代表人: | 唐峰 |
| 委托代理人: | 金志君 | 委托代理人: | 唐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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