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2210-440900-04-01-863153 | |||||||||||||||||||||||||||
投资项目名称 |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重油沥青库项目 | |||||||||||||||||||||||||||
招标项目名称 |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重油沥青库项目工程施工 | |||||||||||||||||||||||||||
标段(包)名称 |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重油沥青库项目工程施工 | |||||||||||||||||||||||||||
公示名称 |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重油沥青库项目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5年8月21日 9时0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开标会于2025年08月21日 09时0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进行。本项目评标会于2025年08月21日10时00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14评标室进行。评标委员会由1名招标人代表和4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组成。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原则,对递交了投标文件的6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并推荐了5名无排序入围定标候选人,分别为:1.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5.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本项目定标会于2025年08月27日09时00分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3进行。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共7人组成。
定标委员会采用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将所有定标候选人按票决得分从高到低排名,推选票决得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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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合格候选人代码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91310116134703182D | 工程费用(不含暂估材料设备费)投标下浮率5.50%,暂估材料设备费6333.90万元,设备材料监造检定等费用投标下浮率5.50%,投标总报价19678.330000万元。 |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优良标准 | 365日历天 | 资格情况: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 业绩情况:不设为资格条件 | 孙方伟 | 资质资格: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业绩:不设为资格条件 | |||||||||||||||||||||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914401017102177651 | 工程费用(不含暂估材料设备费)投标下浮率5.60%,暂估材料设备费6333.90万元,设备材料监造检定等费用投标下浮率5.60%,投标总报价19664.208960万元。 |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本工程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 365日历天 | 资格情况: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壹级 业绩情况:不设为资格条件 | 白俊雨 | 资质资格: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业绩:不设为资格条件 | |||||||||||||||||||||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91130000104322610K | 工程费用(不含暂估材料设备费)投标下浮率5.30%,暂估材料设备费6333.90万元,设备材料监造检定等费用投标下浮率5.30%,投标总报价19706.570000万元。 |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优良标准 | 365日历天 | 资格情况: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壹级 业绩情况:不设为资格条件 | 陆金东 | 资质资格: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业绩:不设为资格条件 | |||||||||||||||||||||
异议受理部门 | 茂名海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岭脚村博贺新港区规划展示中心楼二楼203房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刘先生 | 联系电话 | 0668-2180336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0668-3385371 | |||||||||||||||||||||||||
联系地址 | 茂名市站北六路财富广场茂名港集团有限公司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年08月29日00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5年09月02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