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3.1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原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删除关于业绩的要求。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删除“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表述。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2条中的5.提供项目班子成员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的社会保险近一年内连续3个月参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为“提供项目班子成员在社保系统打印的的社会保险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参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具体详见本项目答疑澄清招标文件。请各投标单位按照澄清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三、联系方式招标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教育局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国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园林路30号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街道文博路3号19号楼3-363号铺 |
联系人:白先生 | 联系人:张女士 |
电话:0971-2722388 | 电话:0971-3930630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3246265532@q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