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新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郑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 12 月 04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新临采购-2025-13
2.项目名称:新郑市农业农村局新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采购内容:委托有运营经验和技术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成熟的运营服务解决方案,为新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供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
(2)项目地点:新郑市境内
(3)服务期限: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含建设期)
(4)服务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5)评标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方式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3.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