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投标人答疑及补遗通知(一)相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关于“项目人员需提供一年社保”的疑问
我方部分拟派项目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此类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针对退休返聘的项目人员,是否可凭退休返聘合同替代一年社保缴纳证明,作为满足该条款要求的有效材料。
答:关于招标文件对于项目人员的社保要求,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在招标文件要求范围以内。因此,此处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关于“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严正质疑函
致: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服务项目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3条“财务要求”之规定
尊敬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已依法获取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审慎研究,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这一资格条件,已直接违反国家多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强制性、明文性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正式提出质疑。
主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没有限定主体必须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补充依据1:同时,还需遵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该国有企业内部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
补充依据2:该条款属于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以企业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的行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明确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方请求贵方:
立即废止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3条中“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要求,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我方敦请贵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即纠正此违法条款,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法治秩序,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答:我方认为“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资格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复杂性及企业经营存在差异性,经审慎研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A2.5资格要求中删除“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资格条件。
问题三:关于“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严正质疑函
致: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调查服务项目
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3条“财务要求”之规定
尊敬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已依法获取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审慎研究,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这一资格条件,已直接违反国家多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强制性、明文性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正式提出质疑。
主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没有限定主体必须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补充依据1:同时,还需遵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该国有企业内部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
补充依据2:该条款属于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以企业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的行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明确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方请求贵方:
立即废止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3条中“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要求,并依法发布更正公告。
我方敦请贵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即纠正此违法条款,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法治秩序,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答:详见问题二回复内容。
问题四:一、质疑事项
在仔细研究贵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后,我方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3条“财务要求: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设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对此我方提出正式质疑。
二、质疑理由及法律政策依据
该项要求投标人必须“连续三年不亏损”的财务条款,实质上是将“利润”这一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准入资格。该设置严重违反了国家为清理招投标领域壁垒、优化营商环境而颁布的最新且最明确的禁令:
1. 核心依据:直接违反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的强制性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第八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中明确规定:
“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利润”(连续三年不亏损)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是直接而彻底地违反了上述国家最高层面、最具针对性的强制性规定。该文件是当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效力对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普遍约束力。
2. 法律依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的“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连续三年不亏损”这一要求,与考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能力、施工经验、设备状况和当前资金流等核心要素无关。它武断地排除了因处于市场拓展期、高研发投入期或行业周期性波动而暂时亏损的优质企业,以及有强大股东支持的新成立企业,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排斥和歧视。
3、质疑请求:
取消该资格条件要求。
盼回复。
答:详见问题二回复内容。
问题五:一、质疑事项
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3.3 财务要求: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该项资格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竞争造成的限制性影响提出质疑。
二、质疑理由及法律政策依据
该项要求将“连续三年不亏损”作为强制性资格门槛,其不合理性与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该条款直接违反了国家最新、最明确的强制性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第八部门于2022年联合发布了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该文件是当前规范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有企业采购)的纲领性文件,其第十条明确规定:
“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贵司招标文件中将“利润”(连续三年不亏损即为利润≥0)作为投标人的准入资格,是直接违反了上述国家八部委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于国家明令清理和禁止的、典型的不合理限制条款。
2. 该条款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不合理条件”,限制了充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条件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与履约能力无关: 一个企业的短期利润受市场拓展、战略研发投入、行业周期等因素影响,与它能否按时、保质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设备资源和当前资金流无必然联系。
构成歧视性排斥: 此条款武断地排除了众多优质企业,包括:处于高速成长期、为占领市场而战略性投入的企业;
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大而导致暂时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受行业短期波动影响但底蕴雄厚、完全具备履约能力的企业;
新成立但具有强大技术背景和资金支持的企业。这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贵司无法以更优的价格获得更优质的服务,最终损害的是招标人自身的利益。
三、质疑请求
为确保本次招标活动的合法、公平、公正和高效,并助力贵司遴选出最合适的合作伙伴,我公司恳请贵司法律与改革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请求依法废止招标文件中“3.3 财务要求:投标人2022-2024年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的条款,并发布正式的澄清或修改文件(补遗书)。
我们建议,对投标人财务实力的评估应更关注其当前的银行资信、资金流状况或提供履约保函的能力,而非简单地以历史利润数据进行“一刀切”的排除。
四、声明
我公司相信,贵司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法律与改革部必定秉持法治精神和公平原则处理此事。我们期待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投标截止10日前)给予书面答复。
若我公司的合理质疑未获采纳,我公司将保留依法向更高层面反映情况的权利。
感谢贵部的审阅与处理!
答:详见问题二回复内容。
问题六:关于合同复印件,鉴于调研项目研究内容条款需保密不得对外提供,能否只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
答:修改“合同复印件”为“合同复印件或合同有效证明材料”。具体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问题七:标书P49“商业公司访谈”中访谈对象名单信息是重庆中烟提供吗?
答:“商业公司访谈”中访谈对象名单是由重庆中烟提供。
问题八:标书中P39,”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该合同对应金额的发票复印件(如多张发票可累计提供)、调查服务成果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这里的调查服务成果知识产权属于甲方,需要保密,可否用发送给甲方成果的邮件或者验收单来替代吗?
答:修改“合同复印件”为“合同复印件或合同有效证明材料”。
修改“调查服务成果复印件”为“调查服务成果复印件或调查服务成果有效证明材料”。
具体详见补遗部分第1条。
问题九:1、项目规模100万和776000元的限价是指2年还是1年的价格?
2、标书中P49消费者定性座谈会,是否可以采用线上座谈会的形式?
3、标书中P79线上问卷调研(商业公司、消费者、零售客户)的总样本量为2000,三类调研用户各自的样本量有具体的要求吗?
答:回复1:项目规模100万和776000元的限价是指2年的价格。
回复2:消费者定性座谈会不可采用线上座谈会。
回复3:线上问卷调研(商业公司、消费者、零售客户)的总样本量为2000,由招标人根据后续实际执行情况及行业具体要求确定三类调研用户具体样本量。
问题十:1、项目规模100万和776000元的限价是指2年还是1年的价格?
2、标书中P49消费者定性座谈会,是否可以采用线上座谈会的形式?
3、标书中P79线上问卷调研(商业公司、消费者、零售客户)的总样本量为2000,三类调研用户各自的样本量有具体的要求吗?
答:详见问题九回复内容。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A.2.5资格要求2.业绩要求中的:“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与相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合同中需载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替换为“注: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与相应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合同中需载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若因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或保密义务无法提供合同复印件,可提供以下任一或多种合同有效证明材料替代完整合同文本:a. 甲方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复印件;b. 甲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绩效评价或结项意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c. 合同脱敏件(封面、金额、签章页),可对涉密信息打码/隐藏并标注“仅用于项目投标核验”,加盖投标人鲜公章。”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B)商务部分评分标准4、企业业绩中“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该合同对应金额的发票复印件(如多张发票可累计提供)、调查服务成果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上述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如合同中无业主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应提供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业主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不得分。2.参与资格评审的业绩将不参与本项计分。”替换为:“注:1.提供合同复印件、该合同对应金额的发票复印件(如多张发票可累计提供)、调查服务成果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上述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如合同中无业主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应提供业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业主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不得分。若因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或保密义务无法提供合同或调查成果资料,可提供以下任一或多种合同有效证明材料或成果有效证明材料替代:a. 甲方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复印件;b. 甲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绩效评价或结项意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c. 合同脱敏件(封面、金额、签章页)或调查成果脱敏件(封面、目录、摘要、结论页),可对涉密信息打码/隐藏并标注“仅用于项目投标核验”,加盖投标人鲜公章。2.参与资格评审的业绩将不参与本项计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B)商务部分评分标准1、项目负责人中“注:1.提供证明材料(可以为快速消费品行业市场调研服务项目方案、或项目合同、或成果资料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证明材料要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得分。2.人员业绩可与符合要求的企业业绩同时计算。3.参与资格评审的业绩将不参与本项计分。”替换为:“注:1.提供证明材料(可以为快速消费品行业市场调研服务项目方案、或项目合同、或成果资料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公章,证明材料要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不得分。若因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或保密义务无法提供合同或成果资料,可提供以下任一或多种合同有效证明材料或成果有效证明材料替代:a. 甲方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复印件;b. 甲方出具的完成证明、绩效评价或结项意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c. 合同脱敏件(封面、金额、签章页)或成果脱敏件(封面、目录、摘要、结论页),可对涉密信息打码/隐藏并标注“仅用于项目投标核验”,加盖投标人鲜公章。2.人员业绩可与符合要求的企业业绩同时计算。3.参与资格评审的业绩将不参与本项计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A.2.5资格要求中取消“3.财务要求”的相关要求。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概况及要求中1.团队配置的“(2)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本项目配置的人员,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年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连续社保参保证明,且人数不得低于9人。”修改为:“(2)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本项目配置的人员,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且人数不得低于9人。”
4、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9月23日11:00,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开标地点不变。
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
定稿挂网版--9.3--答疑及补遗通知--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项目.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