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广安市邻水县生态环境环境局、广安市岳池县生态环境环境局拟采取询价方式采购【2025年度监测标准预研究实验材料采购项目(2)】,现邀请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公告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邀请,各投标人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要求,各投标人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
1.★项目名称及采购预算
(1)采购人:本项目为以下单位联合采购: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安市华蓥生态环境局、广安市邻水县生态环境环境局、广安市岳池县生态环境环境局。
(2)项目编号:20250024
(3)项目名称:广安市环境监测站及各县(市)局2025-2026年度化学试剂采购项目
(4)采购预算: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易制毒和易制爆试剂2万元,其他常规化学试剂10万元;岳池县局易制毒、易制爆和其他常规化学试剂8万元;华蓥市局易制毒、易制爆和其他常规化学试剂1万元,邻水县局易制毒、易制爆和其他常规化学试剂0.45万元;均据实结算。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1.一般资格条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应具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投标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若有副本提供副本复印件即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三表一注”,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三选一。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凭证,或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诺函原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原件。
(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提供承诺函原件。
(七)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
2.2.其他法定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1投标人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定经营资格证明;
包2投标人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等法定经营资格证明,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备案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的所有相关试剂。
3.★采购内容及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4.★商务要求
4.1.交付地点、时间、方式
(1)交付地点:各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各采购人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下达采购订单,成交人在收到订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达各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付方式:由成交人负责将所订购货物送达各采购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4)其他说明:各采购人将与成交人签订固定单价,但不固定数量、具体供货时间的年度供货协议,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各采购人发生订购需求时,将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向成交人下达采购订单,成交人根据采购订单按供货协议约定供货。
4.2.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方式:分批验收,即每个采购订单中的货物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进行开箱清点查验并签署开箱验收清单。
(2)验收标准:经清点查验制造商、等级、包装规格、数量等无误,试剂外观无破损、无污染,且有保质期的试剂其剩余有效期不低于80%标称有效期的,即通过对应订单的验收;有任何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须在开箱验收清单中注明并通知成交人整改后重新验收。
(3)其他约定:无论是否验收通过,开箱验收清单须在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成交人。
4.3.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
(1)各采购人将与成交人签订固定单价,但不固定数量、具体供货时间的年度供货合同。
(2)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下达采购订单:
订购内容属于易制毒和易制爆试剂的,下达订单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和预付订单全额货款,乙方应在收到订单后及时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公转账向乙方支付对应订单货款。
订购内容属于非易制毒和非易制爆试剂的,每2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对已验收通过订单进行一次结算。订单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公转账向乙方支付对应订单货款。
4.4.质量保障范围和有效期
(1)质量保障范围:全部货物。所购试剂在质保期内新启封使用时出现按照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进行测试分析不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情况,经核实系试剂质量原因导致的,成交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免费将相关试剂更换为满足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合格试剂。
(2)质量保障有效期:验收通过后1年,其中有保质期且剩余保质期不足1年的试剂,按其保质期执行。
4.5.其他要求
成交人非法定不可抗因素,不得放弃成交结果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否则2年内禁止参加各采购人非政府采购项目。
5.★涉及采购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处理方式
不涉及
6.★双方权责及违约责任
6.1.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详见合同模板。
6.2.成交人权力和义务
详见合同模板。
6.3.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模板。
7.★供应商报名方式及截止时间
(1)公告期限: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