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2024年“7.23”清白江毗河水毁修复加固工程(项目名称)施工 / 标段
招标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网络提问,现回复如下:
提问、致:成都市新都区水环境治理服务中心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新都区 2024 年“7.23”清白江毗河水毁修复加固工程采购人名称:成都市新都区水环境治理服务中心 编制单位:四川凯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针对环节:招标文件 二、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 招标公告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资质门槛设置过高,与项目实际规模不相适应,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事实: 1.本项目为河道水毁修复加固工程,招标控制价约 1136 万元,属于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内容为常规堤防修复,无特殊技术难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即可完全覆盖本项目规模与技术要求。2.招标人直接设定一级及以上资质,未说明任何必须使用一级资质的特殊技术理由、工程特殊难度,属于擅自抬高资质门槛,大幅压缩潜在投标人范围,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也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政策导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14 号)关于资质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严禁擅自抬高资质门槛的相关规定。质疑请求:请招标人书面说明本项目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必要性及项目特殊技术依据;如无充分特殊理由,请将投标人资质要求调整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质疑事项2招标公告 3.2:接受联合体投标;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联合体投标条款,限定牵头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一级,条款设置合理性存疑。 问题事实:招标文件未说明必须由一级资质作为牵头人的理由。联合体分工模式下,牵头人主要负责项目总协调,现行法规仅要求联合体各方具备分工对应的资质,无法律强制要求本项目必须由最高资质企业作为牵头人;该条款缩小联合体组合选择范围,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联合体组建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内部协议自行约定,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牵头人必须具备项目最高资质等级国家行政法. 质疑请求:请招标人说明限定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必要性;如无充分项目技术理由,修改联合体条款,牵头人可由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按分工具备对应资质即可。
回复:1、本项目图纸明确,毗河堤防护岸修复的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防洪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项目投标人应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其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项目应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为资格要求,且牵头人须承担主要任务。故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具有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家数(含联合体牵头人)须不超过 2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无误。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水环境治理服务中心
四川凯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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