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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lns='http://www.w3.org/1999/xhtml'>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大桥镇嘶马片区江平线以南生活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已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扬江发改许发[2025]8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大桥镇嘶马片区江平线以南生活污水管网完善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都区大桥镇嘶马片区,三江大道及345国道以南、红旗河以西、海润路以东、长江以北,约98.26公顷范围内。 2.1.2 工程规模:完善片区内居民生活排水设施,新建污水管网15334米(污水主管4752米、入户支管10582 米)、雨水排水管网355米、排水沟7510米(污水排水沟6760米、雨水排水明沟750米);新建负压泵站1座,设计流量10m3/h;新建智能截流井(含污水提升泵站)3座,设计流量为15~30m3/h;完成管道清淤130米。同步实施建设检查井、消能井、雨水闸槽井,恢复道路及绿化等配套工程。 2.1.3 合同估算价:3201.64 万元2.1.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9月30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1.5其他:详见资格预审文件及公告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地勘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资料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补勘(如需)、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道路工程等。)、采购及施工;协助招标人完成办理报建、报批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工程结(决)算审计、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 (5)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6)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保护、现场看护等;(7)已有及新建管线定位测量、竣工测绘等。(8)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9)招标人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 ||||||||||||||||||||||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2)具备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或(3)具备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或(4)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2年1月1日(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日期在后的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与拟建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单项合同价2400万元及以上市政(含排水)工程。如提供的设计或监理业绩,单项合同价24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或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自2023年07月3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2024年07月3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2025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4 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
四、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五、资格审查文件获取 | ||||||||||||||||||||||
5.1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5年07月31日至2025年08月05日;5.2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0 版本; | ||||||||||||||||||||||
六、资格审查截至时间 | ||||||||||||||||||||||
6.1 资格审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5年08月11日09时30分。 6.2 资格审查时间为:2025年08月11日09时30分。本次资格审查采用网上资格审查。各投标单位请于2025年08月11日09时30分之前上传电子资格审查文件,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应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中资格审查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生成。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不加密资格审查文件,未上传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 ||||||||||||||||||||||
七、评标办法 | ||||||||||||||||||||||
本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方案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一、评标方案: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开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合格(得分 60%以上)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5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二阶段: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设计文件得分带入第二阶段。第一阶段:设计文件评审 (一)设计文件:15分。其中: 1. 设计说明(3分)2.技术方案(4分)3.四新应用(2分)4.绿色设计(2分)5.设计深度(4分)第二阶段:(一)工程总承包报价:75分。(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 。其中:1.施工组织设计总体概述(1分)2.设计管理方案(2分)3.采购管理方案(1分)4.施工平面布置规划(1分) 5.施工的重点难点(1分)6.施工资源投入计划(1分)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分)。(三) 项目管理机构:2分 。二、定标方案:(一)设计成果文件与招标文件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二)企业实力:企业过往业绩:2022年1月1日(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日期在后的时间为准)以来企业承接的最具代表性的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业绩(不超过5项,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注: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三)企业信誉:2022年1月1日(奖项认定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企业承担过的市政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扬子杯”)或优秀设计奖项(如“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不超过5项)注: 获奖业绩应提供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刚获奖的工程如确未颁发证书的,可提供获奖文件作为依据,时间以获奖文件时间为准)。获奖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名称,否则不予认可。(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根据定标评委会现场拟定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作答。如参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标会开始时间前出席并签到,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放弃。(时间地点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通知)。(五)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1、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契合度高的企业优于契合程度低的企业。2、过往业绩多的企业优于过往业绩少的企业。3、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多的企业优于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少的企业。4、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5、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好的企业优于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差的企业。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 ||||||||||||||||||||||
九、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人民币,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栏附件 | ||||||||||||||||||||||
十、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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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备注 | ||||||||||||||||||||||
备注:(1)因招标公告模版设置问题,相关内容及说法与预审文件中说法不一致的,以预审文件中内容为准。(2)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本项目投诉处理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文)。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联系人:朱婷 联系电话:0514-86831819 通讯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175号佳源银座6楼;工程建设项目异议、投诉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3)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限制市场准入企业(人员)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
2025年0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