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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提标改造环卫生产用车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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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提标改造环卫生产用车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805000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提标改造环卫生产用车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18吨压缩车(燃油车) 其他专用车辆 详见采购需求 1 440000
2 18吨勾臂车(燃油车) 其他专用车辆 详见采购需求 1 400000
3 25吨勾臂车(燃油车) 其他专用车辆 详见采购需求 3 1560000

 合计金额小写: 2400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产品名称:18吨压缩车(燃油车)

产品型号:ZBH5180ZYSDHE6

产品数量:1

产品单价:440000元/台

2、产品名称:18吨勾臂车(燃油车)

产品型号:ZBH5180ZXXDHE6

产品数量:1

产品单价:400000元/台

3、产品名称:25吨勾臂车(燃油车)

产品型号:ZBH5251ZXXDFE6

产品数量:3

产品单价:520000元/台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运输方式:由乙方按常规方式运输。

3.质量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12个月;底盘、上装液压系统、电控系统质保24个月。

4.售后服务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95%,设定车辆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为 1 年,车辆正常运行 1 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且完全履行投标服务承诺)支付合同总价的 5%,如有缺陷,甲方扣除相应费用后支付余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92458769599)

3.预付款保函: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交货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产品技术响应响应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应答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投标文件《商务应答表》。

(6)履约验收标准:

1、根据长财采购〔2024〕5 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因验收产生检测费用的,由乙方先行向检测机构支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属甲方原因的,甲方在收到乙方合规票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属乙方原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信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5年;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直至达到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保证停车场地出入通道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

5、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材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进行验收合格后,给送货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交付的产品,乙方必须配合提供合同约定相关配套资料。

5、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和甲方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产品的交付。

6、车辆进出要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应保证进出车辆不对现场造成污染,乙方工作人员要服从甲方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7、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人员。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汽车操作、保养、维修,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违约责任
3.1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4.1 乙方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得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满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乙方应按约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未按约提供的,甲方有权直接按10000元/次扣除违约金,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廖国珍 法定代理人: 焦万江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胡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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