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塘集镇保洁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202509220011-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东湖塘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东湖塘镇东湖塘社区
供应商(乙方): 湖南湘诚城市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北二环一段1002号秀峰山庄13栋101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东湖塘集镇保洁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东湖塘镇集镇保洁 | 其他服务 | 无 | 项 | 1 | 789800 |
合计金额小写: 789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采购标的 | 东湖塘镇集镇保洁 | 服务范围 | 1.1宁韶公路(9公里)全天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理工作。 1.2东花公路(7公里)全天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理工作。 1.3东湖塘集镇全天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理工作。 1.4集镇、次集镇背街小巷全天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理工作。 1.5一门市、泉塘湾次集镇全天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清理工作。 1.6垃圾站保养及日常保洁工作。 1.7集镇区域垃圾桶的添置及保养工作。 1.8添置150个垃圾桶。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玖仟捌佰元整(¥789800.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道路实行每天两大扫,全天候巡回保洁,清运车辆要求采用封闭式压缩车辆。
2、清扫保洁必须做到“三统一、五净”、“一通”标准,即佩戴标志统一、工作时间统一、工作质量统一;路面净、路边净、树穴周边净、花台周围净、边角梯级净;泄水眼通。
3、保洁人员要求巡回保洁,随脏随扫,岗不离人。保洁路段每30分钟必须巡回保洁一遍。保证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砂石、无污泥积水、无乱泼食物、无人畜粪便。
4、清扫道路人工清扫率达100%,保洁率达100%,道路路面应见本色。
5、清扫时不逆风、不扬尘,应主动避让行人,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垃圾站,不得随意乱倒,严禁焚烧垃圾。
6、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各路段的清扫保洁工作任务。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路面污染,视路面污染面的大小,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突击清理完毕。
7、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段,两班人员必须同时在现场将路段打扫干净时方可交接,否则保洁人员不能下班,各路段责任人(清扫保洁班队长)进行督查验收。
8、及时将垃圾桶清掏干净,班内时间做到巡回检查清掏,并保证垃圾桶随时不满冒、不吊挂,下班时不得留有满冒果皮垃圾,保持垃圾桶周边的环境清洁,保证垃圾桶现有的数量。
9、重大活动突击加班加工按“一事一议”申报实施。
10、在垃圾中转站设备正常维修保养,随时接收镇区内的垃圾,及时对接环卫局环卫车,垃圾及时外运,保持站内卫生整洁。
11、洒水作业星期六,日除外,每天需对政府指定范围进行洒水作业,如遇大型活动及迎检时,需对路面进行冲洗。
2.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人员要求:不少于25人。至少包含项目经理1人,司机2人、保洁员20人、垃圾分类员1人、清运人员1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车辆:洒水车(12T)1台、封闭式压缩垃圾清运车1台、电动保洁车6台。
4.其他要求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服务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环境卫生作业、垃圾清运服务费为每月支付。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湖南湘诚城市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201030000119248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28 —— 2026-01-3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东湖塘集镇环卫作业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
2、考核方式:以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定,年奖惩”的制度。
3、为保证本项目保洁的服务质量,避免恶意低价中标,本项目要求各投标人充分考虑项目运营成本,保证服务质量,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考核达不到80分,将取消成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参与本单位的保洁项目投标,所有相关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由采购人在中标不候选名单中另行选定成交供应商实施本项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验收按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时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由环境卫生办公室监督使用人遵守。
6、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方案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7、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
8、甲方无偿给乙方提供办公场所,无偿提供洒水车用水,无偿提供乙方项目经理在政府食堂就餐。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的清扫范围和要求,甲方告知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手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拖延拒绝清扫清运,不得降低标准缩小清扫范围。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案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效的管理。
6、接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东 | 法定代表人: | 蒋亚波 |
委托代理人: | 韩湘 | 委托代理人: | 刘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