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价包干部分:包括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左汊12-26#弧门、1孔生态弧门及其金属附件(含检修平台)的喷砂除锈、喷锌、油漆喷涂以及止水更换等内容。该总价包干部分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
2.暂估价部分:包括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工程左汊12-26#弧门、1孔生态弧门及其金属附件(含检修平台)防腐服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作业平台搭设及移动、水污染防护以及吊篮制作、移动。该部分内容据实结算,乙方需出具完整施工方案,并出具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甲方、乙方以及监理共同签署现场签证单,现场照片等作为计价依据。
表面预处理用喷砂法按相应规范执行,经处理的钢材表面应达到《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2011规定的除锈等级 Sa2.5 级,粗糙度 Rz=40~80μm,需符合《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中的有关规定,且应干燥、无灰尘。
热喷锌三道,喷锌总厚度为 160μm,锌丝纯度不低于 99.99%,封闭底漆为环氧富锌漆,干膜厚 30μm,中间漆为环氧云铁,干膜厚 120μm ,面漆为氯化橡胶面漆,干膜厚 140μm ,喷锌与涂漆总厚度 450μm,面漆颜色深灰色(B01)。
施工完毕合格后进行调试,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把闸门慢慢吊起做静水试验,再做动水试验,闸门落到底坎后止水情况无漏水,试验结束待整体验收。
施工前准备——防尘措施——安全措施——作业平台搭设——拆除止水橡皮——喷砂除锈——中间验收——喷锌(160um)——中间验收——环氧富锌底漆(30um)——中间验收——环氧云铁中间漆(120um)——中间验收——氯化橡胶面漆(140um)——检验合格——止水橡皮安装——作业平台拆除——施工现场卫生清扫——调试——验收。
供应商在选择设施设备时,应根据长沙枢纽泄水闸弧门的实际情况、施工环境和防腐要求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同时,还应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正常运行,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泄水闸弧门防腐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6154.3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5487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16154.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中路支行(湖南省中南金属防腐有限公司:43001583061052501741)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前置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乙方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甲方同意的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若有)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向乙方提出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整改所需费用、工期计算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或合同履行期间内。
5.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
6.所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负责提供给乙方本项目实施所需相关资料、图纸等。
8.向乙方公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监督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9.提供给乙方本项目施工期间相关人员进出场地、设备进出场地的便利条件
10.对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及文明问题。
5.针对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实际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6.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乙方必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童工,对实际施工人员登记备案,如实向甲方报备,不得随意变更。
7.使用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中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8.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10.提供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必需的员工工作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11.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12.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50名施工人员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13.教育本单位员工遵章守纪,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14.给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安全保险,若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在保险承保范围外履行赔偿责任,若乙方原因或乙方未购买保险的,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直接承担。
15.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6.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保证提供服务所需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同时不得将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17.合同约定工程的一切险、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为有关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设备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若发生索赔情形,由乙方自行向保险方索赔。
18.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等。同时,乙方应保证其所供服务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纠纷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解决等责任。
1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0.服务质量保证期限自提交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完修复,(如需延长修复时间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承担修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修复工作不应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甲方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21.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2.现场负责人:薛珍电话:13511128950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元2216154.38(大写:贰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捌分整)。
4.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6.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勒令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材料或设备。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返还或明确表明拒绝返还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中止施工,直至乙方改正。中止时间不延长工程约定工期。
7.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元2216154.38(大写:贰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捌分整)。
8.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勒令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改正或明确表明拒绝的,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勒令乙方中止施工,直至乙方改正。中止时间不延长工程约定工期。若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处理。
11.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4.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4.1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3甲方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4.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4.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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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28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