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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传媒集团报业大厦一楼大厅及二楼部分房产招租(二次)

其他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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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传媒集团报业大厦一楼大厅及二楼部分房产招租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报业大厦一楼大厅及二楼部分房产招租(二次)

项目编号

2026BFFCJ50219

委托方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合肥日报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公告、竞价期限及延牌

1.公告期:2026年10月21日9:00始至2026年11月9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10日9:00至10:00止。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20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

租金底价

交易保证金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报业大厦一楼大厅及二楼部分房产

第1-2层(部分)

钢筋混凝土结构

约1117.04㎡

6年

41.5992万元/年

4.1万元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中路合肥日报传媒集团报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产证为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内遗留物品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标的房屋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免收租金)期:第1年90日,第3年30日,第5年30日,其他年度无免租期,且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承租人在免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承租人承担。若承租人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或提前退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成交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承租人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提供物业服务)、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租期内委托方免费提供4个停车位不固定,具体由意向承租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当日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链接]),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本标的本次公告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815612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能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424495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合肥日报社)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合肥市临泉中路合肥报业大厦       电话:0551-64244957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情况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合肥日报社)报业大厦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租赁房屋坐落于该大厦,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结构。

2.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该房屋作使用,乙方使用租赁房屋     ,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及其他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房屋的现状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收回,计年。本项目给予免租(免收租金)期:

第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若乙方在免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或提前退租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用等,扣除后履约保证金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用等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出租房屋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元,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物业费  /  元/月(承租人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提供物业服务)。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7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将租金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新站支行,户名:合肥日报传媒集团(合肥日报社),账号:341324000018170017055)。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双方应在交付当日共同签署《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明确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各项费用予以结清。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当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房租、水、电、燃气、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搬离属于自己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保持交房时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但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故意破坏,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4.房屋收回时,甲乙双方共同参与验收。如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如无异议,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即视为乙方已按约定返还房屋。

第六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或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装修和改造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及施工等相关图纸。乙方在装修和改造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维修、维护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承担损失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6.乙方在日常使用房屋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

7.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使用房屋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3.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

3.欠交房租、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租金)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如黄、赌、毒,传销活动等违法、违规等行为,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逾期7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锁门、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如乙方因甲方采取的措施所遭受损失,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若乙方需要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继续租赁该房屋,应于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0﹪的违约金;租赁期内,因甲方原因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 。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1日,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4日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房屋内乙方遗留的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3个月房租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5.如因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追索房租费损失等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

6.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房屋出现漏水、室内设施出现损坏等非主体结构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不承担因漏水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安全保障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用水、用电等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5.合同签订前,乙方知晓并确定同意合同中所有条款。

6.合同期内出租方给予4个免费停车位(不固定)。

第十四条 文本

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合同乙方执壹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 位 地 址:合肥市临泉中路合肥报业大厦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551-64244957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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