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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烟煤煤炭询价采购交易公告(2026年10月11日26MTA902101)

询价采购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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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信息

资源名称: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烟煤煤炭询价采购(2026年10月11日)

资源编号:26MTA902101

需方单位名称: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煤炭询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6年10月11日 15:18:53至2026年10月12日 17:18:53

交货日期:2026年10月15日 00:00:00至2026年10月31日 23:55:45

交易保证金:按元/吨支付3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2日 17:18:23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岸舱底交货

交割地:江都海昌

运输方式:海运

产品名称:烟煤

热值(KCal/kg):5000

硫分(%):1.0

交易数量(吨):50000.0

三、考核条款

1.发热量调价。当热值高于标准值时,以标准值为基点,每增加 1kcal/kg,加价 1K 元/吨; 当热值低于标准值时,以标准值为基点,每减少 1kcal/kg,减价 1K 元/吨; 当热值低于(标准值-200)时,低于(标准值-200)的部分,每减少1kcal/kg, 减价 2K 元/吨;当热值低于(标准值-300)的部分,每减少 1kcal/kg,减 价 4K 元/吨;当热值低于(标准值-400)时,属于乙方拒收范围,如乙方 接收,价格双方另行协商。K=基准价格/基准热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 后四位。本项加/减价分段计算,各段累加,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2.硫调价。当实际结算空干基全硫分高于标准值时,较标准值每增加 0.1%减价 2 元/ 吨,不足 0.1%部分按比例调整;当硫分高于(标准值+0.2%)未达到拒收 值时,每增加 0.1%减价 4 元/吨,不足 0.1%部分按比例调整;硫分达到拒 收值时,乙方有权拒收,如乙方接收,硫分高于拒收值区段,较拒收值每 增加 0.1%减价 6 元/吨,不足 0.1%部分按比例调整。本项减价分段计算, 各段累加,最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灰熔点调价。灰熔点ST软化温度较标准值1450℃每降低10℃,减价10元/吨;灰熔点达到拒收值1400℃,属于乙方拒收范围,如乙方接收,较拒收值每降低10℃,减价15元/吨;本项加/减价分段计算,各段累加。

四、备注

1、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90%的,视为未完成合同量,供方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110%,视为超合同量供应。80%≤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90%的,扣除全部保证金的20%;70%≤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80%的,扣除全部保证金的40%;60%≤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70%的,扣除全部保证金的60%;50%≤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60%的,扣除全部保证金的80%;30≤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50%,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30%的,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暂停供方报价资格半年;实际交货数量/合同约定数量>110%,超出110%以上的部分需方有权拒收或扣罚50元/吨。根据供方实际交付数量在应付煤款中扣减相应履约保证金或由供方向需方缴纳相应违约金后,电商平台履约保证金予以解冻后无息退还。2、数量验收:煤炭结算数量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权威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在卸货港进行水尺验收,并由其出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为抬头的重量证书,以此作为结算数量。由供方进行委托,费用由供方承担。当卸货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水尺数量和卸货港皮带秤数量偏差率小于0.5%,则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水尺重量证书作为重量最终结算依据;当偏差率大于等于0.5%时,由供方承担0.5%以上损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3、质量验收:煤炭质量代表样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采、制样为准。并由其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质量结算依据。由供方进行委托,费用由供方承担。备查样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妥善封存并保存至少60天,时间自船舶在卸货港完卸之日起算)。如供需任何一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如确存异议,可将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标进行复检化验(化验时全水分按照卸货港第一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报告中的全水分进行计算),其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由提出异议方进行委托,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4、供需双方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检验单位采、制、化、计量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交货期不得晚于“交易规则”中的交货结束日期,且实际交货期不得超过15天。

联系人:韩申泉

联系电话:15851101157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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