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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口腔医院2026年长沙市口腔医院口内扫描仪(包1)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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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长沙市口腔医院口内扫描仪(包1)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527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口腔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二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楼507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长沙市口腔医院口内扫描仪(包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口扫仪(无线口腔数字印模仪)口腔设备及器械详见采购需求台1177500
2口扫仪(口内扫描仪)口腔设备及器械详见采购需求台5397500
 合计金额小写: 57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2.包装及运输方式(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套设备保修保养(含零配件、校准等)5 年(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价额内)。有相关校准要求的设备按行业标准每年校准,并提供校准报告。定期回访(质保期内每年至少两次)。质保期过后,终身维修,不收人工及其他费用,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不收工时杂费,其价格不得超出合同协定标准。必须提供厂家零配件、耗材价目表,要求品种齐全,货真价实。产品验收后 12 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 4 次,更换新机;质保期 12 个月内维修超 6 次,无偿换新机。换新机后,从换新机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换新机后出现前述同类问题,执行退货并赔偿使用方损失。 4.售后服务
★1、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套设备保修保养(含零配件、校准等)5 年(所需费用全部包括在投标价额内)。有相关校准要求的设备按行业标准每年校准,并提供校准报告。定期回访(质保期内每年至少两次)。质保期过后,终身维修,不收人工及其他费用,只收取配件的成本费,不收工时杂费,其价格不得超出合同协定标准。必须提供厂家零配件、耗材价目表,要求品种齐全,货真价实。产品验收后 12 个月内,同一质量问题维修超 4 次,更换新机;质保期 12 个月内维修超 6 次,无偿换新机。换新机后,从换新机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换新机后出现前述同类问题,执行退货并赔偿使用方损失。
2、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的,中标后 7 个工作日内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盖章原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仪器故障要求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并排除故障;48 小时内无法修复时免费提供备用机,特殊问题另行协商。
3、安装完成后,供方工程师将及时为相关操作使用人员和维修维护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确保培训效果达到满意标准,直至参与培训的人员能够熟练、准确地进行操作及日常维护工作为止。
4、设备安装免费接入院方信息系统,所有接口不再额外支付接口费,永久性软件维护升级,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在投标价额中。终身免除系统升级、维护、使用年费。
5、所投设备应严格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法规及最新发布的行业规范要求,否则视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6、投标人所投设备必须为原厂原装成套设备,所有配置必须为原厂原装配置,且必须为生产期 6 个月内的机型和最新的硬件、软件版本,具体完全知识产权且近 3 年内无知识产权纠纷。
7、设备安装的基础配套材料(包括管道、线路、开关、阀门、控制器等)费用已含在整体安装费中,不得另行收费。若这些与设备主体直接连接的材料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引发故障,维修及更换服务由乙方负责,不得额外收费。
8、设备安装产生的一切废弃物含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设备安装所涉及的建筑垃圾搬运以及设备外包装垃圾的处理工作,安装过程中产生的此类垃圾,其清理责任由厂商自行承担负责,要确保安装后医院环境的整洁有序。
5.其他要求
1.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口腔医院
2.2 付款方式:分两期付款,第一期货物运送到医院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95%;第二期质保期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在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总金额 5%。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负责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62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分两期付款,第一期货物运送到医院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95%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二期质保期后无质量遗留问题,在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无息付清合同总金额 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省二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015025380201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对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逐一开展逐项验收,重点核查设备品牌、生产制造商、规格型号、详细技术参数、硬件配置、
产品资质文件、第三方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等内容,确保所有技术指标、产品配置完全满足采购要求,资料齐全真实、规格参数无偏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全面开展商务类履约验收。包含设备现场安装部署、系统调试、整体联调测试、交付试运行、实操培训、
日常运维指导、质保服务承诺、应急保障、售后响应、备品备件保障等全部商务服务内容,确保安装规范、系统运行稳定、培训到位、售后服务完整落地。
(6)履约验收标准:
(1)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执行。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知识产权归属
1.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其相关的材料、技术、设计、文档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等)归乙方或原权利人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并享有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使用权益,但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3 若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了改进或创新,并因此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则该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双方应就改进或创新部分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 知识产权处理方式
2.1 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担保,确保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
2.2 甲方应尊重并保护乙方及其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复制、修改、传播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2.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用于其他项目或用途,也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上报主管部门的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甲方同意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或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失败或损失,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公平分担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蔡岳祥法定代表人:刘威
委托代理人:徐浩恩委托代理人: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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