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永丰镇环卫保洁第四轮一体化服务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tccg202508-01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天长市永丰镇环卫保洁第四轮一体化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8月1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65页,资信部分中业绩 2.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运营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单项业绩合同的得2分,最多得2分;
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中包含建立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回收体系(有垃圾回收包括其他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的收集和运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暂存点、组建收运队伍、开展上门回收服务、开展积分兑换工作、各类垃圾统计及台账等,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再生资源回收,是指将生产、生活中废弃的物资、物品进行收集、分拣、加工处理,使其重新成为可利用资源的活动。你公司业绩仅能够体现物品的收集分拣,未能体现“加工处理,使其重新成为可利用资源的活动”,与本项要求不符,故不予认可。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第66页管理人员配备中2、项目部组成人员: (1)拟派环卫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或环保类的高级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3)拟派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的高级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项目部组成人员将要求直接限定为“具有高级职称”,此项目并非高风险、高专业性领域,且职称级别要求等同于项目负责人,此2处评分存在排他性条款,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1)拟派环卫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或环保类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3)拟派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回复:1.永丰镇作为本轮环卫项目“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试点单位,对于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管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项目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是整个项目的管理者和实施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项要求环卫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或环保类的高级职称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做出的要求;2.本项目纳入智慧环卫管理,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对系统维护人员提出“拟派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高级职称”的要求;故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三:评分方法资信分部分,业绩部分第2条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运营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单项业绩合同的得2分,最多得2分
事实依据:该采购项目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而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设置该条件明显不符合实际需求,潜在投标人有没有该业绩和中标后实际履约能力并未关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回复:永丰镇为本轮环卫项目“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试点单位,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故业绩评分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要求,并非与项目实施无关。且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项要求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四:管理人员配备部分:1、项目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或环保类高级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2、项目部组成人员:(1)拟派环卫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或环保类的高级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2)拟派安全主管人员具有应急管理部颁发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3)拟派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的高级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该采购项目实际服务内容仅为乡镇环卫保洁项目,管理人员有没有上列高级职称证书与实际服务内容无任何必要关联,即便初级或中级职称人员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和日常运作服务,明显是要求过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删除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条款,调整与采购需求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加分项。
回复:请参照质疑事项二的回复。
质疑事项五:特定业绩加分条款的合理性,条款内容: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运营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单项业绩合同的得2分,最多得2分。
事实依据:该条款对投标人的业绩时间范围和项目类型进行了非常具体的限定,要求投标人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必须有再生资源回收运营项目业绩。然而,天长市过往的环卫一体化项目并未对再生资源回收运营项目业绩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这一条款的设置明显提高了投标门槛,对于新进入市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极为不利,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款的设置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回复:永丰镇为本轮环卫项目“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试点单位,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故业绩评分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要求,并非与项目实施无关。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并非仅仅面向天长或其他某一区域的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且本项作为加分因素,并非资格限制条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六:特定荣誉证书加分条款的合理性,条款内容:投标人具有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垃圾分类相关服务相关表彰或荣誉证书的(包含“优秀”、“示范”“先进”“文明”等),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该条款对荣誉证书的颁发机构级别和类型进行了非常具体的限定,要求投标人在乡镇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获得垃圾分类相关服务的表彰或荣誉证书。然而,天长市过往的环卫一体化项目并未对荣誉证书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这一条款的设置明显提高了投标门槛,对于新进入市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极为不利,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款的设置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回复:投标人具有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垃圾分类相关服务相关表彰或荣誉证书的(包含“优秀”、“示范”“先进”“文明”等),1.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即乡镇、县、市、省级、国家级均予以认可,故并未限定证书颁发级别;2.政府主管部门,即只要是政府主管部门即可,未限定证书颁发的具体单位名称;3.垃圾分类相关服务相关表彰或荣誉证书的(包含“优秀”、“示范”“先进”“文明”等),即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垃圾分类相关的表彰或荣誉均可,且内容表达为“优秀”、“示范”“先进”“文明”等均予以认可,未限定具体内容,故不存在上述所说的限定性内容。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并非仅仅面向天长或其他某一区域的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且本项作为加分因素,并非资格限制条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七:特定人员资质加分条款的合理性,条款内容:拟派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的高级职称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该条款对系统维护管理人员的资质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要求必须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计算机类高级职称。然而,天长市过往的环卫一体化项目并未对系统维护管理人员的资质提出如此高的要求。这一条款的设置明显提高了投标门槛,对于新进入市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极为不利,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款的设置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回复:请参照质疑事项二的回复
质疑事项八: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加分条款的合理性,条款内容:投标人具有垃圾分类智慧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2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该条款对软件著作权证书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要求投标人在垃圾分类智慧平台方面必须拥有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然而,天长市过往的环卫一体化项目并未对软件著作权证书提出如此具体的要求。这一条款的设置明显提高了投标门槛,对于新进入市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极为不利,且具有明显的针对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该条款的设置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
回复:本项目纳入智慧环卫管理,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对投标人提出“拟投标人具有垃圾分类智慧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要求,即投标人提供的软著与“垃圾分类智慧平台相关”的均予以认可,并未限定仅仅是“垃圾分类智慧平台软著”,故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且本项目为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经充分的市场调研,满足本项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远在3家之上,足以保障项目的充分竞争性,故本条不予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澄清事项:本项目共涉及9个公厕,分别为卫生院1个,三元市民广场1个,桥湾1个,圣丰产业园1个,水杉大道2个,胭脂湖2个,三元新村部1个。
更正日期:2025年8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长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地址:天长市永丰镇天铜路(蓝德集团斜对面)
联系人:於文广
联系方式:130633066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展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世贸大厦17楼1729-1730室
联系人:王啸
联系方式:19856908883、15155030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於文广、王啸
电话:13063306615、19856908883
五、附件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