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15补充的内容不完整,现补充以下内容:2.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条投标文件签字补充要求如下:(1)投标函上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和使用本人签名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不得由他人代签,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印章(鲜章)。上传其扫描件。(2)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并使用本人签名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印章(鲜章)。上传其扫描件。(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扉页必须由造价人员本人亲笔签名和使用本人签名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不得由他人代签。上传其扫描件。(4)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本人手写签名(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或者电子证书没有个人签名处的除外),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以上补充要求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如不实,按弄虚作假处理。3.评标委员会可以核验原件的情形: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或签字盖章不清晰可辨或涉嫌弄虚作假的,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或签字盖章原件核验。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2)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3)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相关人员签名,而投标文件非本人签名的;(4)投标文件加盖的单位印章为非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认定为串通投标。6.投标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如实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人员简历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业绩等,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如不实或隐瞒的,按弄虚作假处理。7.投标文件所附的社保缴费证明上有多个人员的,投标人应当在社保缴费证明上对所证明的人员进行标记,以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8.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或者公示期间招标人可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中标候选人须按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查证属实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9.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补充要求:为防止投标人协商抬高投标报价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最高投标限价×90%)的,视为无效报价,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作否决投标处理。二、其它事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