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沈阳市尚品东嘉学校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二台街18号,现通过招标形式,选择一家资质齐全、管理规范、厨艺精湛、拥有较大规模厨房和集体配送餐服务的团餐企业,为教职工提供午餐和晚餐,为学生提供午餐和初中学生晚餐服务。中标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全体师生安全用餐。目前初中生人数约1033人,小学学生人数约1297人,教师人数185人(含一三九中学教师42人)。
★二、人员管理
1.供餐企业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
2.供餐企业根据学校实际学生人数及运营情况足额配置从业人员,如中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面点师等,并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和考评,从业人员与学校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3.供餐企业录用的从业人员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效时间内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学校有权监督检查。
4.供餐企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组织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专业知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厨师、面点师专业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加工人员业务水平。
5.供餐企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校园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及其它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学校门卫做好登记,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校内。
6.学校有权对餐饮配送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整改意见告知负责人。
7.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校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接收和查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索取并留存供餐企业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
(2)检查核对送餐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餐食(食品)的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明确标注供餐企业信息、保存条件、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
(3)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配送车辆货箱的卫生状况和消毒记录。
(4)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餐食温度不低于60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
(5)填写配送食品交接单,做好收餐查验记录。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
1.供餐单位建设、功能区布局、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要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严格实行操作间、储存间、分餐间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2.供餐单位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防盗、防投毒、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供餐单位应保持建筑结构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要定期开展鼠(虫)害消杀,配齐配全三防等设备设施,确保能够有效防治鼠(虫)害。探索运用先进技术手段防治鼠(虫)类等有害生物。
4.供餐单位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冷藏设施。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宜设置温、湿度计,库房不应设置明沟。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地面和墙壁应在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宜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5.供餐单位应配备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餐具应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和设备。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食品处理区应配备洗手设施。
6.供餐单位应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7.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处理区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供餐单位应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清理清洗、消毒,对保温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与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分开,并有明显区分,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不得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处理区。
★四、餐费标准
1.教职工餐费标准:15元/人/天,(早餐3元/人/餐,午餐12元/人/餐)。严格执行与学生同餐、同价和同质,学校按大东区财政部门拨付的餐费标准以转账方式每月按实际用餐人数支付给中标单位。
2.学生餐费:
初中学生餐:午餐(13元/人);晚餐(13元/人)。主荤一道、副荤一道、青菜一道、米饭一份。学生家长月末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通过学校APP方式缴纳餐费,学校经过严格核算后支付餐饮公司。
小学学生餐:10元/人/天。主荤一道、副荤一道、青菜一道、米饭一份。学生家长月末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通过学校APP方式缴纳餐费,学校经过严格核算后支付餐饮公司。
3.如遇市场食品食材价格波动较大须调整餐费标准的,双方共同协商。
4.用餐人数变化:如遇学校文化活动、学生提前放学、放假及临时性用餐人数增减等情况,学校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以供中标单位进行相应准备,避免食材浪费。
5.因学校在餐厅举行的除正常供餐外的加餐及校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供餐模式及供餐时间
1.供餐模式
配送餐模式,由中标单位在中央厨房统一加工完成后按食品安全要求和流程配送至学校。中标单位应提前向学校提供菜谱,以便学校师生会同家长对中标单位饭菜质量进行即时监督。中标单位要足额配备送餐设备及人员,并自行安排车辆及送餐人员将每日的供餐食品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供餐时间
教职工开餐时间:
早餐:06:30-07:40午餐:11:30-12:30
学生开餐时间:
午餐:11:50-12:20晚餐:16:30-17:00
若无学校通知,中标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供餐时间,如遇学校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供餐时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
★六、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管理
1.供餐企业应当建立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根据食物品种、季节特点和饮食习惯等因素,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身体活动水平配餐。
2.食谱制定应当满足学生生长发育所需能量和营养素需要,早餐、午餐、晚餐提供的能量和营养素应分别占全天总量的25%—30%、30%—40%、30%—35%。食谱一周内不应重复,适时调配,做到同类食物互换、品种多样,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
3.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减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为学校提供预制菜品。
4.供餐企业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和干预,提供个性化营养配餐。
5.菜品搭配营养均衡、健康合理,采用新鲜食品和应季食品,采用健康、科学的烹饪方式,控制油炸食品的食用频次,限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尽可能保证在周期内使得菜品种类多样化。供餐企业每周提供每餐每种主副食的食材标准计量且备注营养含量的带量食谱,学校提前向家长公示下周菜谱。
6.对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菜品能够满足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七、配送程序和标准
1.食品运输
(1)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并保证从出餐到学生入口在2小时内完成。
(2)冷藏食品及半成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
(3)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4)配送车辆和食品直接接触容器及包装物品应提前内外消毒并保持洁净。
(5)供餐单位配送食品时,生熟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或分隔放置,严禁将食品与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送。
(6)供餐单位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及食品包装。
(7)食品送达校园后,经校园负责餐饮工作的管理人员感官检验合格后,做好送餐交接记录。
2.配送餐饮须经学校质检员验收合格。对不合格的餐饮无条件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餐单位承担。
3.供餐单位需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需根据学校单位具体就餐人员的多少,足额配备送餐人员,并确保特殊天气情况下能够按时配送到各学校单位。
4.配送车辆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5.供餐单位配送餐需使用保温容器,保温容器需密封,如学校发现有启封现象,有权要求供餐单位重新配餐,以保证食品安全。并且保温容器需具保温功能,以保证食品的口感及温度。
6.服务期内供餐单位负责就餐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签订合同时还须与各学校签订饮食安全卫生责任状。各学校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在服务期内因供餐单位过错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害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学校声誉,供餐单位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服务期内供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中毒事故,防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八、安全管控
1.供餐单位应选用资质齐全的原材料供应商,建立健全合格的供应商库,保证正规渠道采购新鲜、卫生的食材。主要食材包括但不限于(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蔬菜等)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允许在市场等小商贩采购)并附有食材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
2.供餐单位要保持运营场所的环境、操作规范和出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校园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建立健全食堂整体运营方案。如若发生因食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供餐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3.供餐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断水、断电、特殊天气的应急预案。
4.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配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餐次的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桶餐按照餐品种类留样,盒餐整盒留样,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实行专人负责、上锁管理;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文字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封存,备查。
★九、采用食材要求
1.禽肉类: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含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限量的,表皮白净、毛少或无毛,脂肪洁白有光泽,肉呈鲜红色或玫红色,弹性好,按之速度恢复,表面不粘手,有正常的肉味。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必须经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2.蛋类:符合卫生部规定GB27409-2015《鲜蛋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鸡蛋的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大鸡蛋标准,出厂时间在3天内,蛋壳表面干净、完整、坚实,附有一层无光泽的胶质薄膜,手中振摇无声响,包装为定量包装,并有防碎垫板,鸡蛋中不得检出氯霉素,沙门氏菌等物质,其中无机甲、铅、汞等指标按照食品行业中的系列标准GB/T5009。
3.畜肉:符合国家制定的卫生标准,达到一级鲜度,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挥发性盐基氮≤15mg/100g。
4.水产类:海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30mg/100g、淡水鱼虾挥发性盐基氮≤20mg/100g(GB2733-2015),体表鳞片完整或较完整,不易脱落。体表粘液透明无臭味,具有固有色泽,鳃丝较清晰,色鲜红或暗红,粘液不混浊,无异臭味,眼球饱满,角膜透明或稍混浊,组织有弹性,切面有光泽,肌纤维清晰。虾片、虾皮、银鱼、海米为干货。
5.蔬菜类:不能低于“无公害蔬菜”等级标准。外观要求:成熟度适中,新鲜,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6.调味品类:符合GB/T 20903-2007 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产品。
7.水果饮料类:果形周正,发育正常,大小均匀,不得有畸形果,皮色正常,网纹清晰,果皮光滑,茸毛正常,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成熟时应有的颜色,果实成熟、质脆、汁多、甜度高、口感好、无生果、过熟果,无明显严重伤害。
8、食用油产品质量要求:大豆油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达到或者优于GB/T1535-2017《大豆油》国家标准。
9.奶制品产品质量要求:牛奶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并且为非复原乳,调制品必须完全达到或者优于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并且为非复原乳,供货日期在生产日期7日内。必须经地方正规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具有验收合格证明。
10.大米必须符合GB/T1354-2018标准,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霉变、无米虫,干燥,并具有检测报告。
11、高筋小麦粉必须符合GB/T8607-1988标准,低筋小麦粉标准符合GB/T8608-1988,2025年12月1日以后专用小麦粉符合GB/T 8607-2024,并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装洁净,无破损,生产日期符合要求;产品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的内容;松散不结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无结块,并具有检测报告。
12.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无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8)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9)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供餐单位在选用食材时,应满足以上要求,若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具了最新执行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上述证明资料。
★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
1.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健全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2.供餐企业和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大东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3.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供餐应急方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供餐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配合学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情况通报、沟通引导等工作,加强管控,回应社会关切。
★十一、退出机制
1.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在过渡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提前制定供餐预案。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未持续保持供餐企业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2)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问题的。
(4)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生产地址,违反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5)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学校约谈后仍不进行改正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每学年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温度,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不符合以上有关要求的。
(7)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供餐企业与学校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9)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10)未经学校同意,无故停业、擅自停餐及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11)因其雇佣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12)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2.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提出,学校向区县(市)教育局备案。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号文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包含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供应商须提供“场所环境、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餐具消毒、食品贮存、餐食配送等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承诺函。 (3)供应商须提供“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区域)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的承诺函。 (4)供应商须提供“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数量、配送车辆等条件应满足加工制作和配送需求”的承诺函。 (5)供应商须提供“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的承诺函。 (6)按照“互联网+明厨亮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和全程公开;配备的监控系统,能够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服务学校,主动接受监督,视频保存30天以上”的承诺函。 (7)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的查询截图。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 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 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须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介质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3.请投标人登录账号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请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投标人;也可在获取文件后将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投标人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4.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5.开标现场各投标人可远程解密或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数字证书等电子设备,进行Ukey或手机移动证书(扫码)登录、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 6.报价解密原则上需在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其无法解密原因报送给监督部门,经监督部门同意方可延长解密时间;若投标人因主观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重要提示:投标人在获取文件及上传文件的过程中,不同投标人若使用相同的IP地址获取文件或上传文件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围标串标或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