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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答疑纪要

宁德市 其他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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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答复

(一) 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问: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为“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满足上述类似业绩要求?  

答:满足类似业绩要求。

(二)问:业绩高度34米未体现在四库平台内,是否可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第3.1.9款规定“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三)问: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为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指工业或民用建筑工程的业绩都可以,标准厂房檐高37.5m,是否满足业绩要求?

   答:满足业绩要求。

(四)问: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的规定后半段中所描述:若为联合体承接的,投标人应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且至少应承担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工作。现我公司有一个项目业绩为全过程代建代销开发的项目,我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及设计发包。这样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吗?

   答:满足业绩要求。

(五)问:本项目无法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中选取。

 答:请咨询相关系统技术人员。

(六) 问:  1、招标文件P22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根据榕建筑【2022】181号文 十一、差异化缴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建议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5%,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2、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形式:以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之一提交”,根据闽建筑[2013]29号文规定“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和闽建筑〔2015〕29号文规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因此建议履约担保形式增加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3、招标文件P22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与招标文件P64、P156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约定金额不一致,请代理明确履约担保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为准。 4、招标文件P22“履约担保期限: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与招标文件P64“(3)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后28天止;”不一致,请代理明确以招标文件P22为准。  

答:1、引用的榕建筑〔2022〕181号文件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其中第十一点明确:“差异化缴存履约保证金。针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所以该内容仅针对福州市,不适用于宁德市。2、按招标文件执行。3、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4、提供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后28天止。

(七) 问:业绩只体现层数如层数为15层按国家规范住宅楼的层高一般为3米左右然而我司业绩15*3等于45米,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34米,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请明确超过几层的建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第3.1.9款的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执行。

(八)问:招标文件第68页7.5.2条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该条款违约金额过高,30% 的高额违约金约定已超出合理的风险防控范畴,可能导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过度担忧违约风险而采取保守施工策略,反而影响工程效率与质量;同时,该条款可能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投标环境。建议修改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九)问: 招标文件第85页16.2.2条中(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前往发包人处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重新招标的成交价高于本次中标价的,超出的部分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该条款违约罚款金额过高,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担忧 “一旦中标未签约即面临巨额赔偿” 而却步,甚至引发部分合规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资格,进而降低投标竞争的充分性,不利于发包人筛选最优合作方建议修改成“(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前往发包人处签订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重新招标的成交价高于本次中标价的,超出的部分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问:招标文件第86页16.2.3条中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16.2.1项、和16.2.2项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中凡是基于承包人违约原因造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履约,若已通过没收保证金实现部分损失弥补,再设置高额违约金,本质上构成权利义务失衡。 30% 的违约金比例远超行业共识,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担忧 “违约成本失控” 而不敢参与投标,最终导致招标竞争不足、项目造价虚高,反而不利于发包人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建议修改成“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16.2.1项、和16.2.2项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中凡是基于承包人违约原因造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问:本项目要求业绩: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我司业绩未体现高度,但是层数达到26层,且竣工图上面能具体体现高度超过34米,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十二)问: ①招标文件第61页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如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10000元处罚,逾期更换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3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②招标文件第61页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在发包人下达撤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新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的,应按每人次每迟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逾期撤换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3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③招标文件第62页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擅自更换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发包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3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上①②③条款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3 条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的双重追责约定,该设置过于苛刻。建议修改为①招标文件第61页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如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按延迟一天10000元处罚。②招标文件第61页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在发包人下达撤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新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向发包人报到并上班的,应按每人次每迟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③招标文件第62页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擅自更换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答:并非双重追责,“还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3条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是指承包人不按上述①②③条款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专用条款第 16.2.3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十三)问:招标文件第85页(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无条件改正、更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拒不改正、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3条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6.2.3 条约定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的双重追责约定,该设置过于苛刻。建议修改为(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无条件改正、更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答:并非双重追责。承包人拒不改正、更换的,按专用条款第 16.2.3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

(十四)问:1.专用合同条款 12.1.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定额调整、技术及规范变化和政策性取费(税率及政策性人工费调整除外);2、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带来的风险; 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定额调整、技术及规范变化和政策性取费,以及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2.专用合同条款 7.7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同不可抗力的范围,按专用条款第17.1款执行。 17.1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包括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含12级)台风、日雨量80mm以上暴雨,按工程所在地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不合理,烈度 6 度以上(不含6度)地震、8 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 60mm以上(不含 60mm)暴雨,应当被视为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事件。 3.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4.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5.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6.根据闽建筑[2025]2号文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工程质量检测费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企业管理费不再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更改为“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中标单价中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与工程实施时的差异。 (2)施工管理不当带来的人工、机械的窝工,材料使用不当带来的材料浪费等。(3)管理不善带来的管理费越支。(4)经营不善使得经济效益下降。”。2按招标文件执行。3、按招标文件执行。  4、根据闽建[2024]9号文、安建〔2016〕332号(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宁德市渣土办<><试行>的通知》)、《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建筑渣土沙石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9〕53号文)执行。5、根据闽建[2024]9号文、安建〔2016〕332号(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宁德市渣土办<><试行>的通知》)、《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建筑渣土沙石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9〕53号文)执行。6、按闽建筑〔2025〕2 号文规定执行。

(十五)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问: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15层及以上高度的民用建筑,是否认定为满足要求?

答: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高度34米(含34米)及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十六) 土方平衡后多余部分外运考虑5KM,废渣、泥浆外运运距按5KM,此规定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应按实结算,请调整。  

答:详见第(十四)项答复。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原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的“第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65318243元(其中:暂列金:4810000元)【最终以答疑发布的经财审通过的控制价报告为准,作为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元”更改为“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63036921元(其中:暂列金:3000000元)

(二)原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编列内容中的“计价软件名称及版本:本项目采用的计价软件名称及版本为晨曦工程计价软件2017(福建版),投标人可选用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符合要求的计价软件应用程序编制投标文件(详见文号:闽建筑〔2022〕13号 )”修正为“计价软件名称及版本:本招标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采用的计价软件名称及版本为晨曦工程计价软件2017(福建版)。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选用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址:https://***/valuation/index%EF%BC%89%E5%8F%91%E5%B8%83%E7%9A%84%E7%AC%A6%E5%90%88%E8%A6%81%E6%B1%82%E7%9A%84%E8%AE%A1%E4%BB%B7%E8%BD%AF%E4%BB%B6%E5%BA%94%E7%94%A8%E7%A8%8B%E5%BA%8F%E8%BF%9B%E8%A1%8C%E7%BC%96%E5%88%B6%E2%80%9D%3C/b%3E%E3%80%82%3C/p%3E%3Cp%3E

(三)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3.1.8款的“安全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规定,项目存在危大工程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十三、其他资料”中提供拟派出的安全员(应与《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中的安全员一致)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扫描件及其社保凭证扫描件。拟派出安全员必须为投标人在岗人员,须提供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更改为“安全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规定,项目存在危大工程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十三、其他资料”中提供拟派出的安全员(应与《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中的安全员一致)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扫描件及其社保凭证扫描件。拟派出安全员必须为投标人在岗人员,须提供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1.1、7.1.2、7.1.4款修改为:“

8

7.1.1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

详见招标控制价(EXCEL格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15-18,28,40,49,68,74,80,93,106,119,127,131,134,137,140,198,199,212-221,227-233,402-411,421-429,880,881,896-905,907,905,1176-1185,1187-1191,1199,1433-1436,1442-1443,1446-1448,1455,1684-1685,1687-1692,1694,1782,1784,1785,1880-1883,1887,1892。

9

7.1.2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

详见招标控制价(EXCEL格式)《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序号:1-3,12-22,27-31,36,41-45,47,55,58-65,70,71,80-86,95-97,102,109-114,116-118,120,126,127,129,133,134,141-145,147,148,151,152,155,161,162,166,167,173-175,177-179,185,186,189,191,192,199,200,204-207,209,216,217,233-235。

10

7.1.4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详见招标控制价(EXCEL格式)《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 “二、材料”序号:1-4,7-23,402-406,2707-2741。

(四)修改后的招标文件(NDCF格式)、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控制价编制说明、建筑工程清单编制说明等与本答疑纪要同时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通过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EF%BC%89%E5%9C%A8%E6%9C%AC%E7%AD%94%E7%96%91%E7%BA%AA%E8%A6%81%E7%9A%84%E9%99%84%E4%BB%B6%E5%A4%84%E4%B8%8B%E8%BD%BD%E3%80%82%3C/p%3E%3Cp%3E

三、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处均做相应修改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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