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批次采购
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我省关于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批次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价格及约定采购量
(一)品种范围和价格。此次执行项目中相同医保编码的药品,若同时涉及多个集采项目中选身份(包括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批次项目、本省现行省级及省际联盟集采项目),按照以其中最低的有效中选价格作为挂网执行价格,项目名称标注为: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接续;不同医保编码药品仍按省医疗保障局前期公布的中选清单归属相应项目(详见附件1、2、3)。同品名同厂牌不同规格中选品种之间如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企业需自行申请调整价格。与国家集采第11批重复药品,按国家集采结果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批次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中附件4、5、6为准。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已调整约定采购量部分,另行调整。根据医疗机构报送协议采购量所属项目,自主选择对应项目模板签订三方协议。
二、药品挂网
(一)中选企业无需进行信息申报,由我中心做好信息维护及价格调整后,于2026年2月28日前导入系统。
(二)此次3个项目涉及的药品,若出现信息变更情况(如“申报企业”名称变更等),请将说明函(内容中包括药品所在附件及名称)及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至邮箱hnyppt@163.com(邮箱主题格式样例:20260301+项目名称+企业名称)
三、三方协议签订
(一)三方协议于2026年4月1日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模板详见附件4、5、6)。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三)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要求,对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一)中选企业在“配送方案结果管理”中建立配送关系。
(二)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每个市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五、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附件: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第三采购年中选清单.xlsx
附件2: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4: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采第三采购年集采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附件5:广东联盟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采第三采购年集采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附件6: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采接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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