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长沙经开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202508120056-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 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柯林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90号长沙未来智汇园一期9栋2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5年长沙经开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JKCG-202508120056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5年长沙经开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雾桩主机、雾桩立杆、雾桩喷头、管道、不锈钢油烟 管、不锈钢净化降温箱、电缆敷设、电气管道敷设、配电箱安装、 管道土方开挖、回填、两套系统日常保养及巡视巡查运维期三年等。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20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 雾桩主机、雾桩立杆、雾桩喷头、管道、不锈钢油烟管、不锈钢净化降温箱、电缆敷设、电气管道敷设、配电箱安装、管道土方开挖、回填、两套系统日常保养及巡视巡查运维期三年等。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2025年长沙经开区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主要内容包括雾桩主机、雾桩立杆、雾桩喷头、管道、不锈钢油烟管道、不锈钢净化降温箱、电缆敷设、电气管道敷设、配电箱安装、 管道土方开挖、回填、两套系统日常保养及巡视运维期三年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09-15 计划竣工日期: 2025-10-30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2)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保修期与运维期同期,3年。(3)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4)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193755.96元 报价清单后附;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定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35629.1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8751.1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37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说明: 4.预付款保函: 是 预付款保函: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我司承诺不挪用预付款项,绝不挪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项目支出、债务偿还、关联方资金占用等)。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蒋开国 证书名称:正高级工程师 证书编号:A0623199101006637 证书专业:环境保护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 (2)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保修期与运维期同期,3年。 (3)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 (4)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方式:本项目履约验收按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根据考核办法进行验收,验收费由乙方承担。 2.交付标准和方法:本项目交付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交付标准进行交付并使用。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2)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相关规定保修;保修期与运维期同期,3年。(3)施工技术要求:满足规范、图纸设计要求。(4)安全生产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质量不达标、擅自转包),需承担以下责任: (1)逾期履行: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价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还; (2)质量及维护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免费修复或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自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修复,乙方承担费用;若乙方连续两次不提供维护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应当退还;因甲方原因(如延迟提供资料)导致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若损失无法计算,则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成本补偿范围:因合同履行受阻产生的直接、必要成本(如替代采购差价、临时仓储费、合规手续费),需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等有效证明,经双方确认后由责任方承担;因己方过错扩大的损失(如未及时减损的额外支出)自行承担。风险分担原则:政策/不可抗力风险(如限行、禁令)导致的额外成本,由双方各担50%,或按事件影响比例协商;操作规则:成本补偿需在事件影响消除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双方5日内核对凭证并确认;风险争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180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等)、政府行为(征收、禁令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受影响方应在知悉事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含邮件)形式通知对方,内容包括事件描述、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已采取/拟采取的减损措施及预计恢复时间;同时需提供政府/权威机构证明(如气象记录、疫情文件)。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由责任方赔偿。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受影响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需满足通知、减损、因果关系条件);仅暂时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延长履行期,互不担责。若事件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影响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对方并清算已履行部分。不可抗力持续超30日的,双方应在10日内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协商不成的,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变更: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协议》后生效;单方变更无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履行障碍时,受影响方可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中止期限不超过如60日;中止期间双方互不担责,但应采取减损措施(如临时保管);期限届满未恢复的,视为自动终止。终止:自然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有效期届满时终止;约定终止: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可书面通知终止;法定终止:因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单方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需办理审批的,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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