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位于阿尔山市一批农用拖拉机、割草机等农业机械设备出租(租期:5年,租金底价:4万元/年) | 项目编号 | N0109ESSB260226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10-14 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0-20 17:00:00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 资产概况 | (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 ||
标的概况 |
| ||||||||||||||||||||||||||||||||||||||||||||||||||||||||||||||||||||||||||||||||||||
存放地 | 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 ||||||||||||||||||||||||||||||||||||||||||||||||||||||||||||||||||||||||||||||||||||
标的现状 | 闲置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 | ||||||||||||||||||||||||||||||||||||||||||||||||||||||||||||||||||||||||||||||||||||
出租底价 | 40000.0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阿尔山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会议纪要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 ||||||||||||||||||||||||||||||||||||||||||||||||||||||||||||||||||||||||||||||||||||
特别 告知 |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阿尔山市天池镇,标的包含:704拖拉机2台、指轮式搂草机2台、旋转割草机4台、1604拖拉机1台、504拖拉机4台、装载机1台、饲草压扁机1台。以上设备购于2023年。所有设备机体完好、零部件齐全、可正常运转使用,具备饲草收割、处理、拉运功能。所有设备自购置至今,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行驶证及号牌,承租方需自行承担该批设备后续使用、上路行驶等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切法律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及安全责任。本次出租标的的相关信息为出租方提供,如标的存在破损,承租方需自行维修。租赁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前往现场进行标的勘验,承租方承租后租金和服务费不因标的相关信息变化而调整。标的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成交后交付依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次招租标的租期为5年,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全部租期的租金。标的勘验联系人:于忠旭 联系电话:13234825151。 3、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标的使用情况及交接事宜,自行承担按现状承租后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承租方应自行现场进行勘验标的,中心对标的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出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及介绍、说明等内容,也不构成对标的资产价值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4、本标的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各意向承租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各意向承租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所有租期的租金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标的交割 | 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设备、设施存在误差或披露信息与相关部门核定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应当在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的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双方应于交纳上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后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标的移交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4、标的的验收、调试、使用、保养、税款和维修管理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机械时,应保证标的状况符合出租方验收标准,否则应赔偿出租方实际损失。 5、在租赁期间,标的发生毁损或灭失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由承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及损失。 6、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再次租赁于第三方,不得擅自抵押、赠与第三方、不得私自出租及损坏标的。 7、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负责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机械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租赁标的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承租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9、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0、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链接])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内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6-10-14 09:00:00 至 2026-10-20 17:00:00 | |||
| 报名手续 | 见附件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8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报名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所交的交易保证金自动无息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500.00 |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6-10-14 09:00:00-2026-10-21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 服务费 | 按首年租金的5%向承租方收取。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郎超 于忠旭 |
| 咨询电话 | 15947213937 1323482515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 |
| 咨询地址 | 呼和浩特赛罕区产权交易大厦 | |
| 技术支持 | ||
| 其 他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