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6-2027年度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9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机关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机关 项目名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6-2027年度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要求供应商承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包含电话送达、电子送达、来院领取、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58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像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5.《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邮电部)为了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界定,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下发文件,就“信函”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封套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从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可以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且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负责,只选择邮政企业进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寄递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信函、证件的唯一合法且适格主体。(二)合作经验1.2025年11月始,中国邮政开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2、2026年4月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EMS邮政快递送达服务,要求供应商承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站式集约送达服务(包含电子送达、来院领取、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综上所述,本项目具备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相关规定,因此,拟对“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集约化送达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地址:天津市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通澜路39号天津航空口岸大通关基地一期C座2层202 三、公示期限 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0月1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马轶婷 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48号 联系电话:022-58083332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22-59032816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下载: 附件下载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机关 202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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