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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分中心) NO.2023G59地块桩基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江苏省 公开招标 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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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分中心) NO.2023G59地块桩基工程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PKFJ2500635-02SGGH

项目名称:

NO.2023G59地块桩基工程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5月26日 16: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提问1:现场可提供网电为多少箱变?

回复:现场可提供临电容量为500kVA。

提问2:施工现场是否需要做围挡,是否在本次报价内,请明确。

回复:投标人需自行踏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报价。

提问3:招标文件未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请提供格式。

回复:承诺书格式自拟。

提问4: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清单工程量偏大,请明确计量方式,是否是以“有效桩长*载面积”计量。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提问5:空钻工程量偏大,请核实。

回复:空钻量正确,详见招标图纸。

提问6:请明确现场水电情况,是否已通。

回复:施工水电已接至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结合现场综合考虑报价。

提问7:投标报价是否可以用新点计价软件编制?

回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提问8: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材料品牌表未列混凝土品牌,是否由投标人自主报品牌?

回复:投标人自行考虑。

提问9:经复核,桩径600mm,招标清单工程量方量偏多,请招标人复核。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提问10:投标文件中,是否不需要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回复:投标时不需要。

提问11:招标文件第18页10.8中,有关报价说明中,围档是否指整个工程四周围档?

回复: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

提问12:场地内存在燃气管道、使用中电缆,如影响施工,是否由发包方统一协调处理,请明确。

回复:中标人配合发包人处理。

提问13:施工场地地处闹市区,旋挖机噪声较大,若附近居民投诉,是否由发包方负责处理,请明确。

回复:中标人配合发包人处理。

提问14:由承包方承担检测试验费用具体指哪些项目,请明确。

回复:按规定需承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

提问15: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清单工程量较图纸量偏多1/3,请复核。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提问16:声测管工程量,是按声测管延长米计量?还是按单根桩长计量?一般1根桩配2根声测管。

回复:详见设计图纸,综合考虑报价。

提问17:请明确招标付款方式中的竣工验收、审计结算是指本桩基工程。

回复:是。

提问18:清单“干作业成孔灌注桩”清单工作量是有效桩长还是桩孔的钻孔深度?清单工作量与清单特征描述的工作内容不匹配。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提问19: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序号为“1、7、14、21”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工程量与项目特征描述计算不一致,请核实。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提问20:经比对,控制价文件中序号为“1、7、14、21”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清单工程量与相应的组价定额“钻土孔”子目工作量相等。按清单计价规范计量规则,清单工程量应为桩身净量,请核实。

回复:已调整工程量清单。

澄清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承诺书上传投标文件):(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另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现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②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③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澄清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保函(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以上银行,且保函项下的保证方式必须为:见索即付。)”现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保函(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保函项下的保证方式必须为:见索即付。)”

澄清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时,中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发包人保管,完工后方可归还承包人;如不能提供,承包人须按照项目经理不在岗支付违约金,如多次催告后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未取得变更备案手续,而允许他人擅代项目经理的,视为项目经理不在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报南京市浦口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按照苏建招[2009]140号文规定,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经理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发包人有权按照规定监督原中标项目经理的行业行为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 如果因康居集团中浦居发【2019】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报浦口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且按该文件规定缴纳违约金(详见附件14)。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并且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对于投标项目经理要求的如资质、业绩等同等条件,否则不予更换。”现修改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时,中标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交发包人保管,完工后方可归还承包人;如不能提供,承包人须按照项目经理不在岗支付违约金,如多次催告后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承包人未取得变更备案手续,而允许他人擅代项目经理的,视为项目经理不在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报南京市浦口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经理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发包人有权按照规定监督原中标项目经理的行业行为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 如果因康居集团中浦居发【2019】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报浦口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且按该文件规定缴纳违约金(详见附件14)。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企业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并且满足本工程招标文件对于投标项目经理要求的如资质、业绩等同等条件,否则不予更换。”

澄清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支票、汇票、电汇、本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及以上银行)。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中标人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递交后方可签订合同。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现修改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银行保函(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且保函项下的保证方式必须为:见索即付。);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递交后方可签订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返还: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澄清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2结算审计送审承诺书:由我单位承建的工程,现就本项目报送审计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所报审的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我方承担。二、做好诚信审计,送审结算经审计单位(结算、跟审)审核,承包人结算送审价超过结算审计单位审定价2%时(含2%),2%以内的审计基本费及效益费由发包人支付。超出2%以上的审计效益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给审计单位。若承包人不配合支付超出部分的审计费,则由发包人在结算款支付时全额扣除该部分审计费。”现修改为“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2结算审计送审承诺书:由我单位承建的××工程,现就本项目报送审计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所报审的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我方承担。二、做好诚信审计,送审结算经审计单位(结算、跟审)审核,若核减率超过2%(不含2%),视为“高估冒算”。1、核减率在2%以内的,审计单位的审核费用(结算审计费用、跟审效益费)全部由发包人承担。2、核减率在2%以上,5%(含)以下的,超出部分的审计单位的审核费用(结算审计费用、跟审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3、核减率在5%以上,10%(含)以下的,承包人除承担审计单位所有的审核费用(结算审计费用、跟审效益费)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核减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认可发包人委托出具的竣工审计报告或造价咨询意见(在审定单上签章确认),半个月内向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可免于2%违约金处罚。4、核减率在10%以上的,承包人除承担审计单位所有的审核费用(结算审计费用、跟审效益费)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核减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由承包人交至发包人财务管理部门。5、承包人应按时向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支付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结算审计费用、跟审效益费),并主动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为止。”

澄清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3374755.88元”现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3374790.17元”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30日 10:15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南京长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江苏中审方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127号盛景华庭南苑4楼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00号乐基广场东区1号楼1015

联系人:杨冬

联系人:

杨薇、殷沛中

电话:025-58181399

电话:

18851044909、13382799448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025-58151332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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