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区域 | 沙井子一村 | ||
|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沙井子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 联系地址 | |||
| 转出方式 | 出租 | ||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
| 项目名称 |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沙井子一村172.7亩坑塘水面经营权 | ||
| 挂牌价格 | 170.000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可去项目现场进行查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标的及配套现状,对标的及配套现状无异议。 2、标的在流转期间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各项补偿由各权利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 3、承租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标的,改变标的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标的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转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对转出方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期内,只允许做虾养殖,不得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根据养殖需要,可以对虾池进行修整,不能私自拉土、卖土,修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此坑塘水面不退承包费,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流转期间,标的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承租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标的只提供坑塘,蓄水、用电、人工等费用支出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转出方不负责水源、电源。相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不得阻碍农田耕地用水(农业用水),如若违反,承租方担法律责任。在合同期内,土地四周的沟渠道路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承租方行走、蓄水(但不负责水源)或排涝。且承租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土地及周边道路沟渠垃圾归承租方清理,如对土地及周边道路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收回,不退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7、承包期满后,承租方未清除所承租鱼池范围内的承租方地上物或鱼池未清坑存有鱼、虾等养殖品种视为自动放弃,归转出方无偿所有。 8、在承租期内,承租方在所承租的鱼池范围内如发生人身事故或各项经济损失,与转出方无关。 9、合同期内不允许承租方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租。 10、因转出方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需要,即使租期未满,承租方也需要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拆除并运作承租方自行建设的设施,逾期未拆除运走的,视同承租方放弃所有权。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以上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同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以上原因产生纠纷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方以上述原因为借口不与出租方签订合同行为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扣除农交所服务费用归出租方所有,该土地由出租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11、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竞价保证金,竞得者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折抵为合同首期租金和保证金的一部分,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剩余部分退还竞得者(不计息);未竞得者自竞价结束5个工作日内原数原路退回。 12、本项目监督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海滨街道办事处。 13、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 | ||
| 转出用途 | 渔业 |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50000.00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
| 阶梯价 | 10 | ||
| 挂牌期 | 5 | ||
| 价款划入账号 | 120501635500000013670360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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