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星沙基金广场运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20250722000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厦门博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8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星沙基金广场运营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长沙经开区星沙基金广场运营项目 | 其他金融服务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360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36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陆拾万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采购,合同价款包括完成项目服务所包含的一切费用(星沙基金广场租赁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内因项目运营所需要缴纳的保洁、维修、备件备品等其他相关费用,活动场地租赁、活动物料准备、氛围布置、出场费、餐叙费(茶歇等)、宣传品、宣传视频、线上平台、微信公众号、VI设计等星沙基金广场运营与活动宣传相关的全部费用,以及接待费、交通费、差旅费、调研费、办公耗材、人力薪酬成本以及其他必要支出,包含项目策划及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需具备完成本项目必须的项目负责人、招商负责人和主要实施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招商负责人1人,其他相关专业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年度整体运营费用分为三笔支付,第一笔在年度合同签订后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30%;第二笔在年度合同签订7个月后结合乙方半年度运营情况,按不超过年度合同金额的30%支付;第三笔对年度招商情况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后按相应的考核规则支付年度差额部分。收款账户、开户行信息以发票所载为准。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厦门博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3316500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9 —— 2026-10-28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内容执行。其中中期评估主要对乙方运营服务的阶段性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情况、阶段性目标进展情况、入驻机构对前期运营服务的满意度反馈等。年度考核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起草星沙基金广场运营考核实施细则,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该细则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核心条款相抵触。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内容执行。其中中期评估主要对乙方运营服务的阶段性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情况、阶段性目标进展情况、入驻机构对前期运营服务的满意度反馈等。年度考核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起草星沙基金广场运营考核实施细则,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该细则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核心条款相抵触。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主要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内容执行。其中中期评估主要对乙方运营服务的阶段性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情况、阶段性目标进展情况、入驻机构对前期运营服务的满意度反馈等。年度考核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起草星沙基金广场运营考核实施细则,经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该细则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核心条款相抵触。
(6)履约验收标准:
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需提供项目服务方案、成果报告以及设备使用次数的相关证明。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所有成果资料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和抄袭用于其他同类型服务项目,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8.1有权随时了解乙方提供服务的进展和成果;8.2有权利得到合同承诺的满足合同要求的服务;8.3有权利对乙方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8.4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办法对服务成果进行检验;8.5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协助对内对外沟通;8.6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甲方确认的事项及时予以确认;8.7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9.1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质量提供服务内容并完成项目任务;9.2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提交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9.3 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各阶段工作进度和研究甲方要求协助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理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9.4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外泄露;9.5对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中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务妥善保管;9.6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发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0.3.若因乙方原因,服务出现重大不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未支付的不再支付,经甲方确认合格部分,双方可就该部分进行结算;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实收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10.4.乙方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合同费用,经甲方确认合格部分,双方可就该部分进行结算: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实收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10.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第9.4款及第十五条第15.3款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若损失无法计算,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但乙方能够证明甲方的损失远低于该金额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0.6.乙方不得向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企业违规收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费用,否则需全额退还给相关机构、企业,同时甲方有权视违规严重程度扣除年度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10.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招商负责人一经明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擅自变更将在招商考核中予以扣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不进行成本补偿,因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造成的潜在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3.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3.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3.2合同中止与终止13.2.1合同的中止13.2.1.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13.2.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3.2.2合同的终止13.2.2.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3.2.2.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3.2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13.2 2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3 2 2.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后续未支付款项经双方协商后按履约情况支付.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 . 3保密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5 . 4安全15.4.1 乙方办公人员发生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15.4.2 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蒋红波 | 法定代表人: | 陈丽华 |
| 委托代理人: | 邱友梅 | 委托代理人: | 潘恒慧 |
附件列表:
- 星沙基金广场运营服务采购合同20251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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