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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2025年路花矿区桥西生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安工程澄清公告(一)

贺州市 其他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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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2025年路花矿区桥西生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安工程【招标编号:E4511002871002860001】,现澄清如下:

序号

招标文件条款

原文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7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3.7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标段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1.补充条款

21.1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 24 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 5%(含 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 5%(不含 5%)时,超出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 5%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 5%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款付款延期的,不属于发包人逾期付款。

21.10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 24 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 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 5%(含 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 5%(不含 5%)时,超出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 5%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 5%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款付款延期的,不属于发包人逾期付款。

21.10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1.12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户(或指定专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21.13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21.补充条款

21.1禁止使用童工。

21.2关于工期:(1)凡双方认可的合理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因工期顺延、停工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2)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负责赔偿: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因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连续超过 24 小时,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3)一般设计变更工期不予延长;重大设计变更由双方协商相应延长工期。

21.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1.4关于结算审计:(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送到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后办清结算并提交审计审核。若因承包人提交审计资料不完整、延迟及双方争议等原因造成审计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审计时间顺延。(2)所有竣工和结算资料必须经业主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确认后, 方可做为有效竣工和结算资料。(3)工程结算审计由发包人委托审计单位。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审价相比小于 5%(含 5%)时,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工程造价审减或审增(增减不相互抵消)与报价相比大于 5%(不含 5%)时,超出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

2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与计量、材料价格核定以及工程款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需严格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程序执行。

21.6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业主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 5%的违约责任。

21.7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国家及地方现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 5%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仍按上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1.8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1.9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款付款延期的,不属于发包人逾期付款。

21.10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发包人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已完成工程量按相应结算依据执行。

21.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1.12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帐户(或指定专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21.13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请按以上内容执行,招标文件中与上述内容不一致地方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8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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