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A02-1项目全过程代建
二、项目编号:
三、公告性质:建设工程
四、企业类别:
五、项目所在地区:陵水
六、详细内容:
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A02-1项目全过程代建
澄清函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海南坤亿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A02-1项目全过程代建于2025年12月05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海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
1、原文:《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A2-01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基础类委托管理服务费:已全面涵盖办公设施、人员薪酬及相关社保福利、差旅住宿、专业培训及其他不可预见等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成本”
问题:请明确是否为“本项目除营销人员以外的所有乙方委派项目人员(包括社会招聘人员)的基本费用以及行 政费用,但其中不包含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及甲方代表。
答复:原表述不做修正。人员费用属性详见附件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编制费用属性列,不包含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及甲方代表。
2、原文:履约保函担保的金额:10%。
问题:是否为“中标总价的10%”。
答复:是,履约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中标总价的10%。
3、原文: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截止最终结算之日,如乙方完成项目销售率目标的,尚未出售的可售物业作为剩余物业,在最终结算时剩余物业按本项目同一分期同类物业含税销售均价的【90】%折算,计入项目总销售额。如乙方未完成项目销售率目标的,剩余物业不再计入项目总销售额,按本合同约定的非核心部分的对应标准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
问题:因本合同无“非核心部分的”相关定义,是否可以删除“,按本合同约定的非核心部分的对应标准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
答复:可以,本项“按本合同约定的非核心部分的对应标准收取委托管理服务费。”内容删除。
4、原文:招标文件第36页主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发生本合同提前终止情形的,对于已实现销售的物业,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计取委托管理服务费;对于未销售的物业,根据合同实际终止时间所对应的不同项目进度节点,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按如下约定比例进行结算:按月度支付方式支付。
问题:其中“按月度支付方式支付”是支付形式,没有结算形式,需补充,建议改为:“截止到合同中止当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已付以及应付未付部分委托管理服务费作为结算金额”。
答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因乙方原因发生本合同提前终止情形的,按照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五、委托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并办理结算。
5、原文:关于招标合同中,附件三的“海南陵水项目整体开发计划”。
问题:已经和实际招标时间存在差异,所以需要贵方明确附件三为暂定开发计划,实际开发计划以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为准。
答复:乙方进场后以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提报项目全景计划,项目全景计划经甲方书面审定后确定。但原则上不得突破总工期。
6、原文: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原全景开发计划必须调整的,乙方可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及依据,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对计划进行调整。但调整计划不得超出原定开发周期目标。
问题:建议明确:“但调整计划以甲方认可的开发周期目标为准。”
答复: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原全景开发计划必须调整的,乙方可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及依据,经甲方书面审定后确定。但调整计划原则不得突破总工期。
7、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总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更正为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8、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2月26日09时00分,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5号4栋中坚招投标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飞龙公寓B座对面)现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1月04日09时00分,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5号4栋中坚招投标交易中心三楼5号开标室(飞龙公寓B座对面)。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海南陵水启置地产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坤亿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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