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填土工程(二期)施工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1-440608-2025-0005-01-01
项目名称:佛山市高明区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填土工程(二期)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8月06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08月18日
因本项目发布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至开标不足15日,现需延期开标,延期后的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调整如下:
原内容 | 修改后 |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18日09时30分 | 2025年8月22日09时30分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18日09时30分 | 2025年8月22日09时30分 |
开标时间 | 2025年08月18日09时30分 | 2025年8月22日09时30分 |
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5年08月18日09时30分 | 2025年8月22日09时30分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问:本项目类似业绩要求87万立方米或以上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业绩,我司类似施工业绩土石方量挖方50万立方米,弃置土方量50万立方米,合计100万立方米,是否符合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问:房建或市政工程,工程内容包含土方工程内容,如合同中无法清晰反映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提供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该工程的投标工程量清单(能清晰反应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是否视为符合要求。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是否无需提供。
答:投标人提供承接过的业绩证明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土石方工程施工业绩须包含土石方工程内容的,其中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须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其业绩予认可,如合同中无法清晰反映的,可提供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或项目业主证明,并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上述资料需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3.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工程的定义,请明确类似工程是要求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达到87万立方米或以上,还是填土量需达到87万立方米或以上。
答:本项目业绩要求对于“单项合同规模为 87 万立方米或以上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是指施工项目土石方部分挖方或填方数量(或挖方及填方数量)累计达到87万立方米或以上均符合要求。
4.问:评标办法前附表2.2.4类似项目业绩注5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工程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类似项目业绩定义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类似工程要求结合本次答疑澄清文件要求执行。
5.问:类似业绩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无法清晰反映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但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能体现土石方部分的规模数量,是否同样予以认可。
答:符合要求。
6.问:本招标文件中措辞的“工程类相关专业”是否包括市政类。
答:工程类相关专业包括市政类或市政工程类。
7.问: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间隔20天,请问若类似业绩合同签订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投标截止日之前,是否予以认可,若不认可请说明理由。
答:予以认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此内容是仅对业绩证明材料最早起始时间进行约定。
8、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施工业绩,若合同无法体现土石方达到87万立方米或以上,提供能体现土石方达到87万立方米或以上的工程量清单或者结算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人如提供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无法清晰反映填土量的,可提供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或项目业主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并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上述资料需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不予认可。
9、招标文件中土石方的规模数量是否包括各类施工工程中的一切土(石)方的挖梆、填筑、运输以及排水、降水、场地平整,基坑(槽)开挖,地坪填土,路基填筑及基坑回填土等的工程量。
答:土石方规模统计以土石方部分挖方及填方的累计总方量,不包含运输、压实以及排水、降水等配套工程。
10、我单位获奖情况为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参建获奖,提供获奖证书及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获奖情况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级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以就高计分为原则,不同标段的参建获奖,仅计算一次得分。
11、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1期》第七点:合格制是指评分标准仅设置为合格或者不合格两种情况,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评审资料的即为合格,得本项满分;不按要求提供或者不提供评审资料的即为不合格,该项不得分,同时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2期》第五点,“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评审因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评审因素可细分为不多于2个具体评审项;(二)细分的具体评审项总分值不得超过5分,如细分为“质量安全措施(2分)”、“施工设备配备要求(3分)”两个具体评审项。本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其他评审因素”,采用合格制,即要求投标人承诺①本项目使用的土石方来源合法且累计达到100万立方米或以上又要求提供自然资源局(所)向投标人出具的土资源相关证明,该证明有且仅有少数企业能提供,构成事实上的垄断或地方保护,属于以特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该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合格制评审规则且该项分值为5分也不符合技术标横向对比的评审规则,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3期》第九点,超出制度文件范围设置评审因素的,须提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程序性内容)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性内容)联合审查后方可实施。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事中实施同步检查、事后实施复盘检查。本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其他评审因素”评审设置是否已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程序性内容)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性内容)联合审查合理性,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请详细说明本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其他评审因素”评审设置的合理性。
答:首先本项目为财政性资金,项目完工后须配合政府土地拍卖计划,因此工期紧张仅为100日历天,工程涉及的填土量约109万立方米,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填土材料不能为沼泽土、淤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陶瓷抛光泥浆、砖渣、基础泥、混凝土板块及超过 0.5m3的石块,因此要求投标单位在短时间内自有或购置如此大量土石方难度较大。为了能确保承包人具备本项目实施能力,保证项目能按期实施,投标人具备合规的土石方来源证明是招标人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因素中设置“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其他评审因素”:“①本项目使用的土石方来源合法且累计达到 100 万立方米或以上;②本项目开工后 30 天内完成 30 万立方米填土量;③本项目签订合同后 7 天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相关要求,“土石方资源属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为确保投标人提供的土石方来源的证明的合法性,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承诺的同时应提供自然资源局(所)向投标人出具的土资源相关证明,以确保投标人提供的土石方来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再者,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1期》第七点招标人在设置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规则时可选择合格制、横向对比、标准化评审三种方式,本项目选择合格制;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2期》第五点招标人在设置招标文件施工类项目技术标的“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评审因素”时可细分为多于2个具体评审项,且分值不得超过5分,本项目仅设置1个具体评审项,分值为5分;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3期》第九点“确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存在未明确事宜,超出制度文件范围设置评审因素的,须提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程序性内容)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性内容)联合审查后方可实施”,本项目设置评审因素不属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未明确事宜,设置评审因素并未超出佛山市招投标相关制度文件,因此无须提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程序性内容)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性内容)联合审查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的其他评审因素”评审设置要求合理,符合佛山市招投标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且该评审项并非本项目准入条件,属于择优条件,投标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已改变,具体安排详见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6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佛山市高明区明捷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645号1座102室(住所申报)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6号城智大厦1幢10层 |
联系人:冼工 | 联系人:卢志盛、黄茂丽 |
联系方式:0757-88222503 | 联系方式:0757-86312820、86361691 |
2025年08月06日2025年08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