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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检测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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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检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20250812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凯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4号厂房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检测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经开区黄花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检测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2322899.88

 合计金额小写: 2322899.88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贰万贰仟捌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各方约定:合同暂估价为人民币2322899.88元(大写:贰佰叁拾贰万贰仟捌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成交优惠率25%,该价格为含税价及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最终根据甲方认可的实际检测数量,依据附件2中确定的成交单价按实计费(含税),附件2中未列明但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检测项目,单价优先使用长财评综〔2024〕11号,缺项部分采用湘价服(2009)186号),按收费文件下浮40%后执行成交优惠率25%。最终检测费以长沙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 履行期限:

暂定910日历天(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之日止)

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工程检测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检测项目及数量已由甲方签字确认,如需调整,须经甲方同意。乙方交付检测报告的时间以甲方要求的时间为准,乙方进场时间由甲方指定。

2.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姓名

职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

程刚

项目负责人

422202198202120810

13787098318

2

朱健

技术负责人

430724198707101119

15173138021

3

黄甫

检测工程师

430105198412095610

18273144428

4

李加恒

检测工程师

430726198811024339

13574192340

5

唐剑锋

检测工程师

430304198406021054

18932425927

6

申宇明

检测工程师

430304198405182059

13507318627

7

谢奎

检测工程师

430902199502055515

18573728832

8

缪旺

检测工程师

430681199203273730

15387573785

9

汤觉

检测工程师

430181198904143312

19807491989

10

苏宇航

检测工程师

430121199105021018

15200800108

11

龚贺

检测工程师

430902199203227022

18673083244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维护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熟悉检测工作所需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操作流程,有足够能力完成本项目各项检测及服务工作,并根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进行高质量检测及专业咨询,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4.其他要求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提供7×24小时的应急响应服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中标人需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提交符合标准的成果报告,成果报告需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成果报告视为无用报告,不予计量;逾期不提供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成果报告,严格按合同违约责任要求进行处置。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收费文件下浮 40 %后执行成交优惠率 25 %。最终检测费以长沙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

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按三期付进度款,具体节点为:第一期为乙方完成检测服务内容达到暂定合同价的30%;第二期为乙方完成检测服务内容达到暂定合同价的50%;第三期为乙方完成检测服务内容达到暂定合同价的80%。每期在乙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且经甲方验收通过后付款,支付金额为该期检测费用的7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经长沙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完成检测费用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付清。

本项目暂定工期为910天,根据项目进度,至2025年12月31日计划完成本项目基础工程及基坑支护工程,2025年12月底资金计划付款约为173万元(若实际进度计划未达到上述付款条件,则按照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

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足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报告,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有权以现金、银行转账汇款、承兑汇票和其他合法方式支付检测费,具体付款时间为乙方提供发票和请款报告后30 日内。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2 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湖南中凯检测有限公司

税 号:91430100MA4QLKGH83

号:5898 7837 808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汽配城支行

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汽配城支行(湖南中凯检测有限公司:589878378089)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15 —— 2028-04-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满足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项目验收应在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后,经业主组织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出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提交符合标准的成果报告,成果报告需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供应商出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期限提交符合标准的成果报告,成果报告需达到采购人提出的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3)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水、电、路等检测实施条件。

(4)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确认和验收检测报告。

(6)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2)乙方负责人应当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乙方参加检测报告编制和审核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3)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详见附件1)和设备,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检测任务,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检测报告。

(4)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原材料检测不合格、现场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5)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本合同项目检测禁止转包,仅允许将消防检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分包人。

(6)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7)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场内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8)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保障工作,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9)乙方应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测,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

(10)乙方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及时清理现场,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报本项目受监的质监站,尽可能减少损失。

(11)检测原材料的现场取样、配送以及检测报告的配送等。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2 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3乙方检测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在检测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乙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为此引起损失赔偿请求权所花费的费用)。

4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检测报告造假的,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已支付的费用应予返还,且乙方须按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

5因甲方责任造成检测工作的返工,应另行增加检测服务费,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但计算单价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执行成交优惠率后的单价。

6乙方逾期提交检测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10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检测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8乙方检测结果误差率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如超过法律、法规、规范允许误差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检测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检测结果误差率应由甲方、乙方共同认可。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因甲方责任造成检测工作的返工,应另行增加检测服务费,服务费用双方协商确定,但计算单价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执行成交优惠率后的单价。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肖泽祥 法定代表人: 周希

委托代理人: 易杉 委托代理人: 苏宇航

附件列表

  1. 检测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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