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哈尔滨思和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599号
成交金额:63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需求:
包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要求 | 服务地点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系统保障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年 |
合同履行期限:1年。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瑞祥、朱慧明、王稼鑫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分段收取,即各成交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采购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万元)按1.5%费率收取;100~500万元人民币(含 500万元)按0.8%费率收取。
本项目收取9450.00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87.29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 系 人:王稼鑫
联系方式:0451-84585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话:0451-82364705
附件1: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目录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 5 日9 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TCL-JC-254003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保障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4万元
最高限价:64万元
采购需求:系统保障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1日,每天9点00分至16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
方式:凡有意参加者,请登陆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截止时间:2025年9月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五、开启
时间:2025年9月5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操作方法:
1、供应商登陆平台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www.365trade.com.cn/免费注册(平台仅对供应商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注册为一次性工作,以后若有需要只需变更及完善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招标项目。平台注册成功后,登陆平台真实准确完善用户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
2、供应商须通过平台填写“购标申请”,并上传本公告要求提供的资料,否则购买操作无法完成。
3、供应商需要开具发票的,须通过平台填写“开票申请”,平台服务费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
4、平台统一服务热线:010-86397110,(工作日9:00-12:00,13:30-17:00),平台将确保下载者的购买信息在开标前对平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保密,如下载者主动与平台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咨询事宜,则视为下载者主动放弃信息保密的权利,平台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供应商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站右侧“帮助中心”获取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 系 人:王稼鑫
联系方式:0451-84585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方式:0451-823647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话:0451-82364705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 项目 | 内容 |
1.1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 联系人:王稼鑫 电话:0451-84585564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电话:0451-82364705 |
1.3.4 | 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响应 | 是 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2.2 | 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 | 预算金额: 64 万元/最高限价: 64万元 |
4 | 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
5.1 |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
6.2.1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是 否 |
6.2.3 | 标的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3 | 演示 |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内容、设备等要求) |
12.1 |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 所有响应文件中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
13.1 | 磋商保证金 | 否 是 |
15.1 | 响应有效期 | 90日历日 |
16.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3 份;电子文档 1 份。 |
18.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0.1 | 开启时间、地点: | 详见磋商公告,以磋商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
21.2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 2人组成,共3人。 |
24.1 | 演示的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 | 演示: 1、演示评审办法:/ 2、演示评审标准:/ |
29.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9.3 | 报价扣除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5%。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 |
31.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 3 |
33 |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
36.6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 (3)其他要求:_____。 |
37.1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非现金形式 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
38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 支付标准: 1)以《成交通知书》中确定的成交总金额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分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即各中标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和为招标代理服务费。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100万元)按1.5%费率收取; 100~500万元人民币(含 500万元)按0.8%费率收取; 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按0.45%费率收取; 1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按0.25%费率收取。 支付形式:成交供应商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按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支付时间: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41.4 | 询问与质疑 | 联系人:王琦、刘晨菲 联系电话: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
注:表格中“”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
★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采购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
★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采购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5.1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表5.1条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5.2由于未参加现场踏勘或磋商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3现场考察及磋商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6.1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响应。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6.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2.1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若供应商须知表6.2.1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制造、承接、承建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6.2.3 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表。
6.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如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6.4正版软件: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7.响应费用
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
三 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8.1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服务需求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四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多个采购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采购包或几个采购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采购包采购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采购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采购包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磋商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磋商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提交响应文件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按本须知第36.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8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3.5.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5.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3.5.3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手续。
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5.响应有效期
15.1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条中的规定,准备和提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
(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和“在(磋商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
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条中规定的地点。
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9. 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9.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2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响应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
19.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需提交最后报价外,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进行磋商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六 磋商及评审
20.磋商会议
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20.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3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磋商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条。磋商小组组建后,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磋商及评审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22.资格审查
22.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本须知22.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2.3磋商小组将在评审当日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2.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本须知第2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演示
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中演示的评审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5.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5.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五章 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26.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
26.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7.最后报价
27.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符合23.2规定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7.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7.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8.响应无效
28.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磋商小组决定是否实质性响应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8.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如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无效;
(9)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9.比较与评价
29.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9.2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9.2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响应报价扣除。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响应报价按照供应商须知表中规定的标准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0.终止本次磋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须知27.2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1.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31.1除第34条规定外,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提出不低于3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须知第27.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得分相同的,按第五章评审办法规定执行。
31.2磋商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1.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1.3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32.保密原则
32.1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2.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 确定成交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3条。
★34.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5.成交通知书
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5.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合同
36.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3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5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36.6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7.履约保证金
37.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7.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7.2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采购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须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8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9.廉洁自律规定
39.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9.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40.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41.询问与质疑
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为了使提出的询问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询问采用实名制,询问内容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亲自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否则,为无效询问。
41.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1.3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41.4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
第二章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序号 | 内容 | 格式 |
1 | 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 | 1 |
2 | 响应文件的封皮 | 2 |
3 | 响应文件的目录 | 3 |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资格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营业执照: 1.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为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2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 4 |
3 | 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 5 |
4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供《资格承诺函》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6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7 |
6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
7 | 联合体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格式 |
1 | 响应函 | 8 |
2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保函形式递交的保证金,正本应放入保函原件) | |
3 | 报价一览表 | 9 |
4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0 |
5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1 |
6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2 |
四、其他材料
序号 | 其他材料 (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格式 |
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13 |
2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14 |
3 |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 15 |
4 | 拟分包情况说明(如适用) | 16 |
5 | 分包意向协议(如适用) | 17 |
...... |
重要提示:
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响应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如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材料部分提供。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格式1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所响应包号: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公章) |
封口格式:
——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
格式2
响应文件的封皮
响应文件
所响应包号:第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格式3
目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格式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人名称: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现委托在委托人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响应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委托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详细通讯地址:邮 政 编 码 :
传真:电话:
格式6
资格承诺函
致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我单位承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5.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格式7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响应。现就联合体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会议,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8
响应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及电子文档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2)本项目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6)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
(7)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与本磋商会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服务名称 | 磋商总价 | 磋商保证金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小写: 大写: |
注:1、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2、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现场发放并填报)。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0
服务价格明细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所有设备 | 人员配置 | 履约期限 | 履约地点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名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总价 |
注:1.各项服务详细内容应详细描述。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每种服务填写一份该表。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1
服务需求响应表
包号/品目号: 服务内容: | ||||
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服务要求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序”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2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序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 程度 | 说明 |
1 | ★服务期限:1年。 | |||
2 |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支付方式:以合同签订为准。 | |||
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填表说明:
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
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
3.“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格式13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格式1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5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供应商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特此承诺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格式16
拟分包情况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 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 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 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 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证明文件,否则响应无效。
格式17
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甲方(供应商):________
乙方(拟分包单位):________
甲方承诺,一旦在__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_______)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 分包内容:_____。
- 分包金额: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本协议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 且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第三章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范围
包含网络系统保障服务、视频会议系统保障服务、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服务、网络安全保障服务四个部分人员驻场保障服务。
(二)服务期限
保障服务期限:1年
(三)驻场人员数量
序号 | 服务内容 | 驻场人员数量(人) |
1 | 网络系统保障服务 | 2 |
2 | 视频会议系统保障服务 | 1 |
3 | 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服务 | 1 |
4 | 网络安全保障服务 | 1 |
合计 | 5 |
二、服务内容
(一)网络系统保障服务
1.服务范围
保障服务的服务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县(市)区、税务所三级网络设备及运营商线路,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节点名称 | 节点数量 |
1 | 市地节点 | 1 |
2 | 区县节点 | 25 |
3 | 所级节点 | 210 |
合计 | 238 |
2.市局和区、县(市)级节点维护内容
(1)广域网系统维护(市局-区县(市)局)
广域网线路故障维护 - 负责判断广域网线路故障,并在要求的时间内负责协助哈尔滨市税务局与运营商沟通解决。
广域网网络结构调整优化 - 根据业务变化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网络结构,包括设备搬迁,接入调整,性能优化调整,访问控制调整等。
广域网应用调整和应用接入 - 根据业务需要,对应用业务进行必要的网络结构调整、性能优化等;实现新应用接入,进行相关网络结构调整,应用性能优化等。
(2)局域网系统维护
局域网设备维护 - 包括局域网设备故障判断,设备软故障解决,设备硬故障解决。
局域网故障维护 - 负责判断局域网出现的网络故障,并在要求的时间内负责解决。
局域网络结构调整优化 - 根据业务变化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网络结构,包括设备搬迁,接入调整,布线调整,vlan划分调整,性能优化调整,访问控制调整,安全域调整等。
应用调整和应用接入 - 根据业务需要,对应用业务进行必要的网络调整结构、性能优化等;实现新应用接入,进行相关网络结构调整,应用性能优化等。
3.所级节点维护内容
(1)广域网系统维护(区县(市)局-所)
广域网设备维护 - 包括广域网设备故障判断,设备软故障解决,设备硬故障解决。
广域网线路故障维护 - 负责判断广域网线路故障,并在要求的时间内负责协助哈尔滨市税务局与运营商沟通解决。
广域网网络结构调整优化 - 根据业务变化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网络结构,包括设备搬迁,接入调整,性能优化调整,访问控制调整等。
广域网应用调整和应用接入 - 根据业务需要,对应用业务进行必要的网络调整结构、性能优化等;实现新应用接入,进行相关网络结构调整,应用性能优化等。
(2)局域网系统维护
局域网设备维护 - 包括局域网设备故障判断,设备软故障解决,设备硬故障解决。
局域网故障维护 - 负责判断内网出现的网络故障,并在要求的时间内负责解决。
局域网网络结构调整优化 - 根据业务变化和网络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网络结构,包括设备搬迁,接入调整,性能优化调整,访问控制调整等。
应用调整和应用接入 - 根据业务需要,对应用业务进行必要的网络调整结构、性能优化等;实现新应用接入,进行相关网络结构调整,应用性能优化等。
4.服务要求
中标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提供每周5×8小时的驻场维护,办公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办公地点,驻场人数为2人,为区县(市)局、税务所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邮件支持、现场支持等服务。中标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建立相应的保障团队,为甲方提供全网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中标单位必须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需要,保障人员在任何时间(包括节假日)以及哈尔滨市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市、区县(市)局和税务所各级节点遇到问题,保障团队需指派专人提供现场技术服务。
(1)提供全网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
市、区县(市)局和税务所各级节点遇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电话与保障人员取得联系,获得及时的技术服务。
(2)远程控制和邮件支持
中标单位必须承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和技术支持邮件的方式与保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遇到的各种问题。
(3)现场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重大工作,需要保障工程师全程参与和支持。主要工作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的总体安排,参与重大工作项目,做好现场值守服务。
(4)故障处理时间
1)如出现故障,保障人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相关工作负责人汇报,30分钟内定位故障,故障处理时间如下:
市局和区县(市)级节点部分
市级广域网和局域网设备如果出现故障,需在2小时内解决;区、县(市)级广域网和局域网设备如果出现故障,需在4小时内解决。
所级节点部分
税务所级广域网和局域网设备如果出现故障,需在4小时内解决。
2)如确认出现设备故障,需由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提供设备备件,保障人员负责将备件替换,24小时内解决故障。
(5)设备巡检
要求中标单位对本项目所涉及到的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包括设备性能测试,对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评估网络系统运行状况,发现网络系统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根据评估报告制定网络系统整改方案,经哈尔滨市税务局同意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巡检要求一年两次。
(6)岗位设置
中标单位需要派驻现场的保障人员数量为2人。
工作职责:
1)负责接收和处理来自市、区县(市)、税务所各级的问题;
2)制定现场保障实施计划、定期报告;
3)负责将事件的解决方案文档化;
4)对突发的保障事件进行及时响应,并协调解决。
任职要求:
1)具备大型网络系统3年以上运行维护从业经历;
2)良好的沟通技巧;
3)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技能;
4)具备网络相关技术证书者优先。
(二)视频会议系统保障服务
1.服务范围
维护市局、区县(市)局、税务所的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负责会议测试、会议召开工作。
2.服务内容
包括: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总局、省局及市局会议),哈尔滨市局、区、县(市)局、税务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维护,提供每年300场次以上的视频会议全程保障与日常维护,负责多个视频会议室相关的音视频设备维护,要求根据会议需求完成视频线路调整、音频线路调整、会议室电子大屏幕维护以及全楼70个点以上的监控维护,工程师在哈尔滨市税务局现场维护。
3.服务要求
中标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提供5×8小时的驻场维护方式,办公地点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驻场人数为1人,为市局、区县(市)局、税务所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邮件支持、现场支持等服务。
(1)提供全网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
市局、区县(市)、税务所各级节点遇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热线电话与保障人员取得联系,得到及时的技术服务。
(2)远程控制和邮件支持
中标单位必须承诺可以通过远程控制和技术支持邮件与保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遇到的各种问题。
(3)现场支持
中标单位必须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和哈尔滨市税务局需要,保障人员在任何时间(包括节假日)以及哈尔滨市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并及时解决问题。
哈尔滨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重大工作,需要保障工程师全程参与和支持。主要工作是按照哈尔滨市税务局的总体安排,参与重大工作项目,做好现场值守服务。
(4)故障处理时间
市、区县(市)级和所级视频会议系统如出现故障,保障人员应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相关工作负责人汇报,并与省局或区县局视频会议保障人员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非设备故障30分钟内解决;如确认出现设备故障,需由哈尔滨市税务局提供设备备件,保障人员负责将备件替换,24小时内解决故障。
(5)设备巡检
要求中标单位对本项目所涉及到的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包括设备性能测试,对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评估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根据评估报告制定视频会议系统整改方案,经哈尔滨市税务局同意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巡检要求一年两次。
(6)岗位设置
中标单位需要派驻现场的保障人员数量为1人。
1)工作职责
建立设备档案
对全市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时建立、更新档案和设备基本状况档案,协助哈尔滨市税务局建立预防性维护规范。填写维护记录,并定期提供服务报告。
性能分析和优化调整
针对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环比分析工作。监控发现异常后,中标公司将异常信息报告给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性能分析和优化调整服务包括设备相关的系统配置、优化和调整服务。定期通过远程或现场方式对系统性能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性能调整。并对存在的系统风险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提供设备性能分析报告和趋势分析报告。
故障定位
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的同时即启动故障定位与应急恢复机制。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运营商、视频会议设备提供商积极沟通,并针对历史数据及相应记录,进行故障定位。
应急恢复机制
故障定位后,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运营商、视频会议设备提供商等各方,迅速恢复系统,保障视频会议系统在最短的时间恢复运行。
例行检查
每次开会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全网设备检查,并对视频会议进行调试。现场维护、视频相关设备养护及设备连线整理等工作,并根据日常巡检情况,形成月报,季报及年报;
视频会议运行时保障
每次开会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的视频会议监控室,进行会议的保障工作,及时处理全市视频会议反馈的问题,保障视频会议正常进行。
维护服务
为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进行日常维护、监控全市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故障排查、视频会议运行时保障等工作。驻场工程师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考核,哈尔滨市税务局有权更换驻场人员。因特殊情况中标单位更换驻场工程师,需经哈尔滨市税务局同意并要重新考核。驻场工程师应具备善于沟通,有良好的大局观、服务观及团队观念,驻场工程师应无条件服从及完成哈尔滨市税务局布置的视频会议相关的各项工作,驻场工程师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税务局作息制度,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并根据工作需要,按哈尔滨市税务局要求进行加班,驻场工程师要保证严格遵守哈尔滨市税务局工作纪律及安全保密规定,驻场工程师要及时记录召开各类会议及保障详细信息,保证每次会议维护工作可进行有效追踪和核查。
软件和固件升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需求提供完善的系统升级(可按哈尔滨市税务局要求最高可升级至原厂正式发布的最新版本)服务方案和故障处置应急预案,提供上门现场人工服务进行升级。按照哈尔滨市税务局需求提供完善的硬件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并提供现场人工服务进行升级。
2)任职要求
具备大型视频会议系统3年以上运行维护从业经历;
良好的沟通技巧;
相关的视频会议系统技术支持技能;
具备视频会议系统相关技术证书者优先。
(三)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服务
1.服务范围
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服务范围包括:
(1)办公终端设备的运行保障、故障排除、硬件技术支持、软件支持;
(2)税务局办公网络的运行保障、故障排除、硬件支持、软件支持;
(3)终端设备故障配件更换与维修(产生的额外维修与换件费用按实际价格由甲方单独支付)。
2.服务内容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周期 |
1 | 驻场人员 | 中标单位提供1名基础设施保障人员对甲方的办公系统及软件进行每天不少于8小时驻场保障。 | 每日 |
2 | 软件系统保障 | 1.增值税发票系统; 2.电子公文系统; 3.金三系统; 4.OFD办公系统软件; 5.国产麒麟操作系统; 6.统信UOS系统; 7.电教室电子教学系统; 8.网页登录插件调试与安装。 | 每日 |
3 | 硬件类保障 | 1.保证税务局主机(共约650余套)正常使用; 2.保证税务局打印机复印机等(共约260余台)正常使用; 3.保证国产主机及笔记本(共约50余台)正常使用; 4.解决内外网主机遇到的故障; 5.解决新国产主机不兼容办公软件等问题并安装调试系统; 6.解决打印机漏墨,卡纸,打印不完全等问题。 | 每日 |
4 | 网络业务类保障 | 日常工作:机关税务局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所有网点迁移与安装、IP地址协调与管理、机房线井维护与管理。 | 每日 |
5 | 虚拟化终端维护 | 1.每日检查终端服务器(5台)运行情况及其各个虚拟机账号(100个)占用资源情况,实时确保服务器及虚拟机运行正常; 2.解决虚拟终端因网络延迟导致的进不去系统,系统卡死等情况; 3.定期更新虚拟机账号使用人及服务器占用资源情况并建立纸质报表; 4.虚拟机账号及其虚拟终端发放;并新建虚拟机账号; 5.虚拟机终端迁移,并更改使用人等。 | 每日 |
6 | 其他保障类 | 硬件、耗材发放、安装与管理、协调其他保障人员工作、保证各类检查巡视工作组工作顺利开展,在重点工作期间可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 每日 |
7 | 协助保障类 | 协助办公室涉密线路与涉密文件、涉密检查工作,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专用线路安装与调试,WIFI网络覆盖,机关内监控网络线路。 | 每日 |
8 | 远程支持 | 1.在维护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将获得电话支持,由乙方资深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故障分析,远程诊断,并对严重问题迅速升级,包括将问题升级到专家组或派遣资深工程师迅速到达现场。电话支持服务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 2.乙方通过邮件系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定期发放系统检查报告,提供技术文档等; 3.通过指定电话、邮箱提供远程故障诊断和解决方案的远程支持服务。 | 7天×24小时 |
9 | 技术支持 | 1.对于甲方IT系统突发性的故障或突发性的性能下降,乙方工程师将根据与甲方协商确认的服务级别和故障紧急程度,进行技术支持; 2.对于甲方报告的各类问题,乙方工程师将本着最小化故障时间,采用现场服务、邮件支持、远程拔入等形式进行指导和解决。乙方对甲方反映的技术问题进行问题级别划分,对严重程度为A级、B级的问题,应用户请求,乙方提供不限次数和时间的现场服务。 | 7天×24小时 |
3.服务要求
由中标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业务系统的软硬件进行驻场保障。
(1)驻场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甲方单位,工作时间由甲方合理制定,没有特殊要求跟甲方工作时间同步。
(2)对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现有业务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进行梳理,并对梳理结果进行输出,如新系统上线或业务信息系统结构发生改变,则需要对目标重新开展梳理工作,梳理内容如下:
1)网络拓扑结构图;
2)关键基础设施资产信息表(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运行状态、IP地址等);
3)关键业务系统资产表(业务系统名称、业务系统说明、业务系统登录入口、业务系统运行状态等);
4)物理安全信息资产表(物理安全设施、机柜立面图、设备端口连接表等);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现有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流程方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业务信息系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演练措施,确保业务信息系统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
(4)应急服务要求:
如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发生严重事故时,能够在1小时内进行响应,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予以问题说明。服务期限:一年(365天),7*24小时(包含节日)。
(四)网络安全保障服务
1.服务范围
友谊路及尚志大街数据中心网络安全的运行保障、故障排除、硬件支持、软件支持、非授权访问分析、安全信息报送、安全事件处置、安全应急响应、安全值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交代的其他安全类工作。
2.服务内容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保障内容 | 服务周期 |
1 | 驻场人员 | 由中标单位提供1名网络安全人员对甲方的办公系统及软件进行每天不少于8小时驻场保障。 | 每日 |
2 | 安全巡检 | 对尚志大街数据中心以及友谊路数据中心的安全设备运行状态、流量、日志等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工单。 | 每日 |
3 | 硬件巡检 | 对尚志大街数据中心的物理安全设备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告警状态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工单。 | 每日 |
4 | 业务巡检 | 1.总、省、市门户网站是否可正常访问; 2.总、省局门户网站上的业务模块是否可正常访问; 3.各类业务平台进行巡检,确保正常访问。 | 每日 |
5 | 安全事件汇报 | 向安全组每日报送当天(16:40分之前)风险数据汇总报表及当日工作日志一并打包发送至甲方安全组管理员邮箱。 | 每日 |
6 | 安全升级与配置核查 | 1.定期升级安全设备策略库; 2.配合其他处安装、调试设备; 3.安全设备安全策略修改与调整。 | 每日 |
7 | 其他保障工作 | 1.机柜及设备标签维护; 2.局内WIFI、有线互联网络流量管控; 3.市局不动产服务器管理,主要查看服务器网络通讯状态,出现无法访问情况立即上报; 4.为基层局制大厅业务key; 5.解决基层局上报的安全问题(无法访问北信源等业务平台); 6.远程查看360EPP终端安全管理系统业务运行明细。 | 按用户要求进行 |
8 | 远程支持 | 1.在维护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获得电话支持,由乙方资深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故障分析,远程诊断,并对严重问题迅速升级,包括将问题升级到专家组或派遣资深工程师迅速到达现场。电话支持服务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 2.乙方通过邮件系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定期发放系统检查报告,提供技术文档等; 3.通过指定电话、邮箱提供远程故障诊断和解决方案的远程支持服务。 | 7天×24小时 |
9 | 技术支持 | 1.对于甲方IT系统突发性的故障或突发性的性能下降,乙方工程师将根据与甲方协商确认的服务级别和故障紧急程度,进行技术支持; 2.对于甲方报告的各类问题,乙方工程师将本着最小化故障时间,采用现场服务、邮件支持、远程拔入等形式进行指导和解决。乙方会对甲方反映的技术问题进行问题级别划分,对严重程度为A级、B级的问题,应用户请求,乙方提供不限次数和时间的现场服务。 | 7天×24小时 |
3.交付内容要求
序号 | 服务类型 | 交付物名称 | 交付周期 |
1 | 系统安全维护 | 《运行维护处置单》 | 每月 |
2 | 《季度工作总结报告》 | 每季度 | |
3 |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 每年 | |
4 | 网络安全维护 | 《机房关键基础设施巡检日报》 | 每日 |
5 | 《季度工作总结报告》 | 每季度 | |
6 |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 每年 | |
7 | 保障资产交付 | 《网络拓扑图》 | 每年 |
8 | 《安全设备资产清单》 | 每年 | |
9 | 《业务系统资产清单》 | 每年 | |
10 | 《网络安全规章制度》 | 更新 |
4.服务要求
由中标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对甲方网络安全系统的软硬件进行驻场保障,驻场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用户单位,工作时间由甲方合理制定,没有特殊要求跟甲方工作时间同步。
(1)应急服务要求,如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系统发生严重事故时,能够在1小时内进行响应,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予以问题说明。
(2)中标单位安排专业安全服务人员,每年对甲方现有网络安全策略以及运行主机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评估,并对发现的脆弱点进行安全加固,加固方式包括策略调整、策略增加、策略验证、系统补丁修补等。
三、保密要求
中标单位及其保障团队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的规定在签署合同时附件签署保密协议。驻场人员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签订保密协议并由中标单位担保。
四、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驻场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多于60个值班日(24小时值班),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提供值班环境。
中标单位须指派一名专职项目经理,负责统计本周、本月驻场工程师完成的工作内容汇总,收集驻场工程师日报、周报、月报等内容,并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负责人汇报当前阶段整体保障情况。项目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具有中高级项目经理证书。
五、供应链风险防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定期对项目供应链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如供应商违约风险、产品质量风险、技术过时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供应商须与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签订详细的供应链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供应链安全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协议中包括产品质量保证、安全检测认证、数据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供应商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为加强对供应链中数据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过程中,涉及税务系统敏感数据的,要求供应商采取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供应商如需接触税务系统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签订数据保密协议。
供应商须根据要求提供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信息中心建立供应链安全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供应链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保持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安全检测认证情况、供应链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信息中心会及时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信息中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1、技术要求
……
2、服务要求
……
3、合同草案条款
……
……
注:采购人不同意采购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直接写无,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五章评审办法
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 磋商及评审”、“七 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评审表详见本章附件1。
★2、符合性审查
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演示
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3条规定执行)
4、磋商
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5、最后报价
详见供应商须知27条。
6、比较及评价
6.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2在磋商期间,对响应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6.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7、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7.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响应产品非供应商生产制造的须提供)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响应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响应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7.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给予
相同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8.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8.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8.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8.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8.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8.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8.7 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9.推荐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1条,得分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得分相同的,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如适用)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表33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
资格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2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3 |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4 | 资格承诺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 2、按规定签章 | |||
5 |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 |||
6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7 | 联合体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供应商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8 | 信用记录:评审现场查询供应商近三年(指以下不良记录从网上发布之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合法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 无供应商须知22.3.1所述的不良记录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
1 | 响应函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2 | 响应报价 | 1、响应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响应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2、响应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
3 | 递交磋商保证金证明 |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 |||
4 | 报价一览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5 | 服务价格明细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6 | 服务需求响应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7 | 商务条款偏离表 |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3、按规定签章 | |||
8 |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如适用) | 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 | |||
9 | 分包相关要求(如适用) | 1、按要求提供 2、合法有效 | |||
结论 |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附件3
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分项目 | 项目描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响应报价(30分) | 报价得分 | 30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响应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价格权值×100 注:1.响应报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否决其投标。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3.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
2 | 商务部分(20分) | 售后服务承诺 | 4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打分,内容包括服务大纲、故障响应、服务应答、服务人员配置方面,以上内容每具备一项且满足本项目要求得1分,最多得4分。 |
供应商资质 | 6 | 重点考核供应商保证本项目履约能力的相关企业资质证书。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 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①上述体系认证证书的扫描件;②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结果截图。上述材料缺一不可,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齐全均不得分。 | ||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 | 10 | 提供2022年1月1日之后供应商类似维护保障项目合同,以合同个数为准,每提供一个合同得2分,最多得10分。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提供清晰的合同扫描件装订到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不予计算。(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 ||
3 | 技术部分(50分) | 技术服务方案 | 20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进行打分,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体系、服务队伍、服务流程、服务规范,以上内容每具备一项合理且与本项目相关得4分,最多得20分。若方案内容与招标要求存在实质性不一致,或关键逻辑存在合规性缺陷(如不符合行业规范、安全标准等),每处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
故障分析及处理方案 | 20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故障分析及处理方案进行打分,内容包括故障定义、故障分类、故障响应处理流程、硬件故障的诊断和处理、应用系统故障的诊断和处理,以上内容每具备一项合理且与本项目相关得4分,最多得20分。若方案内容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如处理流程与项目场景脱节等),或逻辑存在合规性缺陷,每处扣3分,累计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 | ||
人员履约能力 | 10 | 1.保障人员具备相关网络系统的服务能力,具有网络技术类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以上人员须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人员名单及开标前6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2.保障人员具备相关视频会议系统的服务能力,具有视频会议技术类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以上人员须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人员名单及开标前6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3.保障人员具备相关网络安全系统的服务能力,具有网络安全技术类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以上人员须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人员名单及开标前6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
4.保障人员具备相关应用系统的服务能力,具有软件开发技术或数据库技术类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以上人员须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人员名单及开标前6个月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报价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14“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3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10.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12.2供应商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响应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响应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响应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
20.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成交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政府采购服务类合同参考文本
(试行)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合 同 编 号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编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甲方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标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其他项目删除,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确定乙方为甲方项目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年月日关于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要求及中标供应商承诺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文件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邀请函、澄清和答疑文件等;
2.乙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
3.乙方书面承诺等;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标注: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项目为一采______年的项目,采购结果最多______年沿用,合同一年一考核一续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乙方供应商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标注:如本合同为一采一年的项目,本条款予以删除,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2.合同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 结算方式:(注:具体内容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以及项目需求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
(标注:具体内容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在以下条款基础上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获取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保证完成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本次服务工作;
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法律规定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
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本项目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情况用于商业用途,如乙方在学术、文化交流及出版物方面需介绍该项目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
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3.(标注:具体验收方式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标注:甲乙双方参照招投标文件及甲乙双方具体约定自拟添加,此标注在合同正文应删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额‰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务款额%。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延期付服务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服务费用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用的%;
- 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甲方(章) 年月日 | 乙方(章) 年月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合 同 附 件
服务类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 |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 |
3、其它具体事项: | |
甲方(章) 年月日 | 乙方(章) 年月日 |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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