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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NNZC2025-G3-260098-GXZL)质疑答复函(五)

南宁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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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西祥安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宾莲路378号宾阳汽车城D区1-10号商铺

授权代表:陈**;电话:150********

我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收悉贵公司就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260098-GXZL)递交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报送采购人并共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江南区税务局福建园税务分局于2025年1月24日公示C分标中标供应商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税未缴,欠税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

事实依据:附图详见质疑函。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广西)查询网址:https://***:8443/xxbg/view/zhsffw/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资格要求,欠税行为已直接导致该公司不符合采购项目基本准入条件,中标资格本身存在合法性瑕疵。

食品原料集采集配需持续投入资金保障食材采购、冷链运输及应急补供,对供应商资金流动性要求极高。洺旭公司连27000元税款都无法按时缴纳,反映其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短期资金周转能力薄弱。项目合同期长达2年,且可能涉及补签协议延续服务,此类财务状况难以支撑“每日稳定配送、食材质量达标” 的核心要求,存在配送中断、食材质量缩水的直接风险。

该项目服务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师生,食品安全与健康是核心采购目标。洺旭公司因欠税被税务部门公示,已形成明确信用污点, 其在经营诚信、责任履行方面的可靠性存疑。若允许信用有瑕疵的供应商承接项目,可能因成本控制、资金短缺等问题引发食材来源不明、检测流程缺失等风险,直接威胁师生健康,与项目公共服务属性严重冲突。

质疑事项2C分标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为99.26,评委未尽各自职责,故意打高分,涉嫌暗箱操作。

事实依据:根据广西铭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报价,结合该公司的总得分对比评分办法要求,该公司的评分分值除了价格分其余所有项目满分,根据应急预案评分:“投标人对问题食材或配送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缺失或缺乏针对性,采取的补救措施要求备可行性,对配送应急响应迅速,当接到采购入紧急食材采购时,承诺在30分钟内送达学校并验收通过,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 该公司不属于本地公司,需要同时满足采购需要那么多家学校的配送应急要求质疑该公司是否已经在当地或区内面积有1500平方米以上拟投入具有自有或租赁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储场地,是否在当地或区内拟投入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自有或租赁储备冷库或保鲜仓库(存储蔬菜水果、畜肉、禽肉类等生鲜食品)600平方米以上,若是区内的仓储要响应采购人要求30分钟内送达学校是不能够响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要求投标人具备自有检测设备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中 技术评审因素“投标人具备自有检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油品质检测仪、肉类水分检测仪、兽药残留检测仪、瘦肉精检测仪、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食品添加剂检测仪、农药残留检测仪、胶体金读数仪、恒温水浴锅、台式低速离心机、样品浓缩仪、高压蒸汽灭菌灭菌锅、恒温培养箱),每台设备〈同类设备数量大于1台时只按1台计。同一台设备具有以上所列多台检测仪功能的,可按多台设备计分,例如同一台设备同时具有食品添加剂检测仪及农药残留检测仪功能的,可按同时具有这两台设备计分〉得1分。以上检测设备必须提供清晰的彩色图片和投标人购买设备的发票。〈满分5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产设备本身并不直接反映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因此不能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4:评分办法要求2024年以来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完整的保险单据材料。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投标人2024年以来购买有食品安全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提供有效完整的保险单据材料,保额为10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的得1分(投标阶段未购买安全责任险,承诺中标后提供相应额度安全责任险的得0.5分),保额为1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得3分(投标阶段未购买安全责任险,承诺中标后提供相应额度安全责任险的得1.5分),保额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投标阶段未购买安全责任险,承诺中标后提供相应额度安全责任险的得2.5分)(满分5分)。

采购需求已经要求承诺中标后统一为用餐师生购买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而是否在2024年以来购买了相关保险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3条“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已明确规定,资格审查阶段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仅当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时,其投标才将被否决。

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经在政府采购官方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被质疑人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以上情形。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广西洺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税金额为27000元,只需及时全额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即可,不会进行处罚,经查,“信用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均未将其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综上,被质疑人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规定,也未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十九条:“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经历了反复讨论--需求调查--专家论证--县人大代表、县政协代表、各学校代表、家长代表以及相关部门参与的征求意见会--招标文件预公示等环节后才最终定稿,证明了招标文件中条件设置的可行性。

本项目评标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被质疑人得分结果系评委根据其投标文件内容,对照评分标准逐项评审得出。贵公司仅以得分较高及对配送时间承诺的可行性存疑为由,推测存在“暗箱操作”,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4答复:

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均属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经查,贵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下载招标文件,若认为招标文件内容存在不合理之处,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84日前(含当日)提出质疑。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我公司依法不再予以受理及答复。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事项已在本项目开标前依法处理,贵公司可自行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查阅此前已公示的质疑答复内容。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或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质疑不成立,无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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