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陈桥人家园A、B栋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陈桥人家园A、B栋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崇川区数据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陈桥人家园A、B栋改造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陈桥集秀路北、树西路东
2.1.2合同估算价:约1501万元
2.1.3工期要求: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6月,竣工日期: 2025年12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2.1.4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崇川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陈桥人家园A、B栋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贰级及以上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特别提醒:
1、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2、本项目所有拟派人员在中标后无特殊原因应为本项目正式人员,不得无故变更,招标人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核对,如发生人员变更或无法到岗的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注: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拟派项目负责人);
3.4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时间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备注:(1)须同时提供装修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交易中心备案,若没有备案,则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进行信息要素归集的相关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装修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装修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4)业绩证明材料若未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诚信库。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经监管机构备案过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5)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5年05月26日至 2025年06月09日9 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06月09日9 时3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上发布。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标人同步的诚信库链接为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如需调
整请前往省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需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 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南通市 | 地 址: | 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58号产业技术研究院9幢601室 |
联系人: | 李梁、张天宇 | 联系人: | 单晓花、张艾龙 |
电 话: | 0513-85728012 | 电 话: | 15896245291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292619374@qq.com |
附件: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R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R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R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注:因系统受限,评标入围阶段无法查看投标函,故以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作为评标入围条件评审依据,请各投标人确保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投标函一致。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1.1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未超过 20 家(含 20 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本项目将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 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R方法三; 评标入围除计算错误外,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重新确定。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如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其他原因废标,不再另行增补入围单位。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 | 具备下列①或②的资质,①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贰级及以上资质(须在有效期内) | 企业资质证书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 | 建筑工程专业壹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 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 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招标公告3.2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 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注:本工程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拟派项目负责人) |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 ||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要求 |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或②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的证明材料。 | ||
资质动态考评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代理机构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资格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
诚信承诺书 | 诚信承诺书 | 提供有效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 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不含:厂房、仓储建筑、室外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如“竣工验收证明”上未体现竣工验收时间的,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相关要求详见招标公告3.4 | 业绩证明须提供: (1)须同时提供装修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或交易中心备案,若没有备案,则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进行信息要素归集的相关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担联合体业绩或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投标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且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且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投标人独立(非联合体形式)承担工程总承包(EPC 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施工的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装修工程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装修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 (4)业绩证明材料若未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还应提供能体现该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诚信库。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这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经业主同意的变更证明及经监管机构备案过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5)上述业绩材料中未体现合同金额的,则需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公章的结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联系人、岗位及联系电话,否则不予认可。 |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方式和非现金方式。现金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网银、电汇、支票等; 非现金方式包含:银行保函。 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 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如采用非现金方式:保函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保函的费用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92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8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见附件B R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R方法一;R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0.88 ;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92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 分,每高1%扣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差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装饰装修信用得分*8%(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企业信用得分以评标系统获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装饰装修信用得分为准。 | ||
注意事项:“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一律从经南通市备案的企业诚信库导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无需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可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件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尚未在南通市办理企业诚信库备案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 开标时特别说明: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