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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采购的质疑答复

贺州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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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楼

邮编:310000

联系人:丁建伟

联系电话:17555508934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贺州市人民医院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HZZC2025-G1-990167-BJCJ

采购人名称:贺州市人民医院

我公司于2025年08月21日收到贵方递交的关于我公司采购代理的贺州市人民医院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采购质疑函,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联系采购单位。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与采购单位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本项目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如心脏血管、胸部大血管、头颈部血管、腹部及肢体的检查和治疗等),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核查,市场上多家品牌的同档次设备均能满足核心参数要求,并非仅飞利浦品牌满足。

贵公司提及的其他项目参数相似,系因同类医疗设备的临床功能需求趋同,并非“倾向性框架”。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联影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

质疑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2:经核查,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进行设置,已经专家充分论证,临床上可以用于心脏血管、胸部大血管、头颈部血管、腹部及肢体的检查和治疗;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投标供应商符合该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并无品牌限制,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联影厂家的DSA产品均可参与投标,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热容量参数对临床有重要意义,它能体现术中长时间透视曝光时的球管热缓冲能力,增加手术安全性,对临床具有实际意义,没有指向特定品牌,且参数2.1也并未设置实质性参数。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目前符合技术要求品牌有: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联影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牌、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是否接受分包的表述模糊不清,易造成误解。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3:招标文件28页, 已写明: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25页40.1解释: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4:采购人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后,认为市场上潜在数量众多的单一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采购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者投标邀请采购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与实施要求合理合法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交付地点不明确,影响项目的实施。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5:本项目交货地点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本项目并未提出特殊的安装要求,投标人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估算报不存在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形。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6: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状况,确定合适的付款方式。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7:设备维修费用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7: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报价要求中提及: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含:产品价 (含系统软件和硬件) 、运输费 (含装卸费) 、保险费、安装及调试费、税费、培训费、产品检测费、产品质保期内维护等所有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已包含在本次的采购预算中,为采购人切实的采购需求,不属于不合理条款。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应图纸。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8:本项目已明确设备使用地点为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市场上大部分品牌单台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配套机房面积大小基本一致,各厂家根据机房建设要求可准确预估成本。潜在投标人如若想更加详细了解本项目的详细情况,从而作出准确的报价,可自行前往场地踏勘。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9: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响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予以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不存在质疑人所说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嫌疑。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过程不公开透明。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0: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采购活动为全流程电子化评标,评标结果及排名情况投标人可自行在网上查阅。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质疑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1: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实施重点与难点、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等评分标准已通过“一档至四档”细化,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并非完全主观判断。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个档次已明确内容,如“方案详细合理“"响应时间优于要求”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2: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实施重点与难点、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等评分标准已通过“一档至四档”细化,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并非完全主观判断。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个档次已明确内容,如“方案详细合理“"响应时间优于要求”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3:参数分档评分旨在量化设备与采购需求的整体匹配度,204项参数中5项负偏离已显著影响设备综合性能,分值设置与偏离程度对应。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分评标办法中参数的分档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指定的,该需求充分结合了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目标,旨在确保中标产品或服务能够切实满足项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14: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不合规。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4:满足技术要求没有出现无负偏离为基本要求,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更丰富的功能符合采购人对项目的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

质疑事项15:招标文件没有设置重要参数,单项分值过高,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5:没有设置重要参数降低了潜在投标人的竞标要求,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且参数分档评分旨在量化设备与采购需求的整体匹配度,204项参数中5项负偏离已显著影响设备综合性能,分值设置与偏离程度对应。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分评标办法中参数的分档评分标准,是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指定的,该需求充分结合了项目实际情况和采购目标,旨在确保中标产品或服务能够切实满足项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质疑事项16:客观评审项没有量化细化评分标准。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6:项目技术性能分评分标准已明确:1. 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无负偏离的满分得30分。 1.1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或漏项的扣6分,最高扣至该项得0分,得分=该项满分分值一累计扣分分值(允许偏离的项目数不超过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项目数)。2. 加分项满分得6分。2.1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有正偏离且被评标委员会认可,每项正偏离加1.5分,加分总分满分6分。量化细化评分标准。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项目技术性能分评分标准已明确,已量化细化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章,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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