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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信息
资源名称:国电上海庙烟煤煤炭询价采购(2025年08月28日)
资源编号:25MTA548901
需方单位名称: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上海庙能源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煤炭询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5年08月28日 17:29:55至2025年08月31日 17:29:55
交货日期:2025年09月03日 00:00:00至2025年09月20日 23:59:59
交易保证金:无保证金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到厂交货
交割地:电厂煤场
运输方式:汽运
产品名称:烟煤
热值(KCal/kg):4500
硫分(%):1.50
交易数量(吨):80000.0
三、考核条款
1.到厂验收,一票结算;要求严禁煤泥(包括烘干煤泥)掺配,如发现煤泥(包括烘干煤泥)掺配现象,将进行停煤整改。如连续3批次不符合要求,买受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根据数量扣款约定进行考核。 2.付款时现金及承兑汇票比例按财务付款确定; 3. 结算价格(含税)=煤炭价格(含税)-合同约定各项质量验收指标调整价(含税)。结算价格(含税)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4.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结算周期内:若加权平均热值为Qnet,ar>4500kcal/kg,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升高1kcal/kg按(单卡价格)核增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4400kcal/kg<Qnet,ar≤4500kcal/kg区间,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4300kcal/kg<Qnet,ar≤4400kcal/kg区间,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1.1倍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4200kcal/kg<Qnet,ar≤4300kcal/kg区间,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1.2倍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4100kcal/kg<Qnet,ar≤4200kcal/kg区间,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1.5倍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3900kcal/kg≤Qnet,ar≤4100kcal/kg区间,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1.8倍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加权平均热值为Qnet,ar<3900kcal/kg,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2.0倍单卡价格)核减煤炭价格(含税)。若入厂热值连续3个批次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kcal/kg,停煤整改处理。如再次出现入厂热值连续3个批次低于合同约定热值400kcal/kg,将出卖方解除交易关联。 5.全水扣款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全水(Mt)进行扣款。全水(Mt)基准值为21.0%,每超过基准值0.1%,按0.10元/吨核减煤炭价格(含税)。 6.挥发分扣款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挥发分(Vdaf)进行扣款。挥发分(Vdaf)基准值为30.00%,每低于基准值0.01%,按0.01元/吨核减煤炭价格(含税)。 7.全硫扣款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合同周期内验收结果的加权全硫(St,d)进行扣款。全硫(St,d)基准值为1.50%,每超过基准值0.01%,按0.30元/吨核减煤炭价格(含税)。 8.灰分扣款约定:按合同期内到煤量,买受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收到基灰分(Aar)进行扣款。收到基灰分(Aar)基准值为28.00%,每超过基准值0.01%,按0.05元/吨核减煤炭价格(含税)。 9.煤质异常处罚: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若单日来煤化验热值低于合同热值500kcal/kg以上(热值<4000kcal/kg),在结算周期内煤质指标总体加权结算的基础上,对单日来煤量以合同热值4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0.****元/吨(1倍单卡价格)在煤款结算中扣除相对应的考核金额(含税)。依据实际情况,买受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扣除全额保证金。 10.结算金额(含税)=结算价格(含税)*结算数量-其他考核金额。结算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1.数量扣款约定:合同期内兑现率=合同期内买受方验收数量÷合同签约数量。 按合同期内兑现率考核,买受方视实际需求情况要求调整发运量时不予考核;若合同期内兑现率>120%,超出部分买受方有权不予结算;若合同期内80%≤兑现率≤120%,不予考核;若合同期内兑现率<80%,按(合同量-完成量)×30元/吨扣减煤款(含税);合同期内兑现率<50%,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方解除交易关联。因自然灾害、买受方调运及接卸能力和极端天气等原因可双方发函确认免除对应考核,但突击来煤无法按时接卸情况除外。 12.依据买方调运安排组织发运,如在买方发起调运工作联系单两日内仍未按照函件内容启动发运,依据情况每次考核10000元。 13.承诺在成交通知书下达后,原出卖方已缴纳的100万元准入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出卖方结算价格金额不足以抵扣本合同全部考核金额及违约责任时,买受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若履约保证金因扣除而低于合同约定金额则不允许参与出卖方其他现货煤炭招标报价,出卖方应在收到买受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逾期未补足的,视为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将出卖方解除交易关联。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出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且买受方扣除保证金后,出卖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完全履约。 14.鉴于煤炭属于大宗散货物资的特殊性,验收时难以直观、即时判断其真实煤质,卸货后可能直接送至炉膛燃烧,无法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同时燃烧不合格煤炭会对电厂的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如锅炉灭火、制粉系统爆燃、投油助燃、设备损坏、不合格电量考核、环保考核不合格等等),为此,即使在买受方已对货物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因出卖方煤炭质量超出合同约定给买受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出卖方除应向买受方按照货物总金额30%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给买受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买受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5.买受方有权对出卖方供应的煤炭进行抽检,买受方有权依据《公路煤验收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对出卖方进行考核,出卖方承诺对该细则进行了充分了解并知悉;若出卖方在合同履行周期内两次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度5次以上抽检结果不符合买受方《公路煤验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买受方可依据上述细则相关规定对出卖方进行考核扣除相应日期当日全部来煤量作出惩处,买受方并有权扣除出卖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16.其他事宜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四、备注
1、最小采购量40000吨,最大采购量40000吨。 2、挂网72小时。 3、二次谈判规则:由国电电力北京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简称朝阳技术咨询分公司)牵头开展、电厂配合,与所有入围供应商开展循环谈判,根据二次谈判报价结果按“价格低,数量大,时间早”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必须保留录音或录像。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18636227778
发布单位: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上海庙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