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749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57%)
| ||
转让底价
(万元)
|
133.03
| ||
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林小姐 联系电话:0755-83690883
| ||
尽调联系方式
|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13710600219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大龙
|
成立时间
|
1996/09/11
| ||
注册资本
(万元)
|
1177571.7082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外汇交易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个人本外币兑换;本外币兑换;货币银行服务。
| ||||
主营业务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493211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628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
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2.58
| ||||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9.71
|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16.94
| ||||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12.68
| ||||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7.58
| ||||
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
|
4.99
| ||||
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3
| ||||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
1.53
| ||||
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45
| ||||
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
1.43
| ||||
其余(11466)位股东
|
其余股东合计比例数:7.28%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78498.40
|
11212.10
|
101176.9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5480503.20
|
79707467.10
|
5773036.10
|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标的企业的股权证登记股东,按照内部授权规定管理,授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办理股权标的转让相关事项。
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函不代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标的公司股东信息以转让方提供的信息为准。
4.标的企业2023年3月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被受理,目前上市审核状态为“中止”。
5.标的企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的过渡期间内召开了股东会对2024年度利润进行了分配。
6.标的企业于2025年7月份已向转让方支付了2024年度利润分红。
7.标的企业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
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年9月17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2月31日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
-
| |
总负债
|
-
|
-
| |
净资产
|
57.97
|
147.81
| |
备注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47.81
| ||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005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057%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
| ||
批准单位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 |||
批准日期
|
2025年8月6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问题类授信业务回复通知书(编号:粤保全2025(016))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资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法人资格、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等,详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也可以咨询标的企业或转让方,并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3.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股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股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股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6.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联交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方在参与本次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受让申请书、竞价须知、交易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3)意向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意向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或对联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违规作为的;
(5)侵犯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6)相互串通,对委托方、联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施加不良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的公正性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43066285013009610917
开 户 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9.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且应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3.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涉及的全部税、费(含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14.受让方应当在报名登记前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受让方最终承担的税费及其他可能涉及的费用以相关部门答复及相关规定为准,受让方应充分注意。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 |||
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 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万元)
|
20 万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
交易方式
|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