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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劳务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洛阳市 其他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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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征管要求,我校自2026年10月1日起,所有对外发放的劳务费,均须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否则劳务费一律不予报销。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规范落地,现将相关要求及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人员:为我校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且取得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外部人员(包括已离职教职工、已毕业学生)。

不适用人员:在岗、离退休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不在此范围内。

适用报酬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临时劳务服务费等。

二、办理流程

报销经办人填写《劳务费代开发票信息采集单》→由财务处发起线上申请→劳务人员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信息并缴税→劳务人员向报销经办人提供发票→经办人按规定报销。

三、分步骤操作细则

(一)劳务费信息采集

经办人填写《劳务费代开发票信息采集单》。具体操作如下:

1.点击链接[链接]或扫描二维码(如图)。

2.填报内容:请如实填写经办人及劳务人员信息(带*为必填),外籍专家需另外填写第5项“外籍劳务人员信息”。

3.填报要求:信息填报须真实、完整、准确,否则无法完成发票开具及报销;表格信息一经提交不可修改,如有误请联系财务处人员经费科。

(二)劳务人员确认并开具发票

1.登录个税APP:劳务人员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2.查看待办事项:进入页面底部“待办”栏目,点击“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

3.核对开票信息:点击“去处理”,进入发票信息确认页面,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确认并缴纳税费:进入税款计算页面,核对税费,确认无误后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税费缴纳;

5.开具发票:税费缴纳完成后,系统自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经办人报销

报销经办人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办理劳务费发放报销业务。

四、其他事项

1. 提交与确认时限。提交《劳务费代开发票信息采集单》后,财务处将于3个工作日内发起代开申请,经办人务必及时提醒劳务人员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并开票。

2.报销时限与跨年处理

(1)当年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原则上须在当年度内完成报销。跨年度报销将触发税务系统预警,可能对劳务人员个人纳税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2)如预计当年无法完成报销,经办人须及时联系劳务人员作废原发票,并于次年度重新开具。

3.税费承担规则。单笔劳务费不含税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劳务人员须承担增值税(征收率1%)及相应附加税费,由其在开票时自行缴纳;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我校代扣代缴。

4.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咨询财务处人员经费科,联系方式0379-65928176。

                                                                          财务处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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