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三年合同总价款为2783025元,第一年合同价款为927675元,第二年合同价款为927675元 ,第三年合同价款为927675元。本合同为第一年合同,若乙方第一年服务质量经甲方验收不达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则不再续签。
1.1本项目建设内容为:(1)全区各财政专网汇聚机房内线路整理、统一标签制作。(2)为保障财政专网的稳定运行,服务期内对新区财政专网中心机房内UPS、核心交换机及汇聚交换机等设备进行更新。(3)新增线路开通(相关网络机柜、光电转换器、光模块、跳线、尾纤、ODF架、辅材等配套建设由乙方统一提供)。
2.1乙方需在湘江新区配备至少1名常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通信工程相关资质),提供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确保 7×24 小时可响应故障申报。同时,乙方所属各运维施工队伍没有区数据资源中心线路开通函,不得私自搭接财政专网线路, 一经查处,将追究当事人 责任,并扣除乙方年度租赁费用5%。
3.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全年365天,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提供最及时的故障响应,7×24小时一站式故障申告受理服务,同时提供技术业务咨询服务。乙方须在收到报障信息起30分钟内响应 ,应 2 小时内到达现场,4 小时内排除故障,以确保故障点位恢复正常使用。
4.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服务,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需提供3年内所有租用光纤(含新增、升级)的免费使用和维护服务,不再收取额外线路使用和维护费,3年租赁期后相关服务另行协商解决。
4.2在三年租赁期内,新增:如线路新增开通,无不可抗拒因素,不得延期开通,如区数据资源中心新增点位开通函至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开通,新增线路需另外增加线路配套设备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延期开通:乙方开通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将免交该条线路一个月租赁费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乙方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数据资源中心。租赁费从开通之日起进行计算,实际开通点位以点位开通函和网络联通截图图片为准。其中,主干线路、支干线路包含三年租赁期内设备租赁费、设备集成费、设备维保费、机房整治费、线路故障维护费,新增接入点以接入点所属行政范围所属辖区为准。
故障处理:支干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甲方将免交该线路一个月的租赁费,主干线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甲方将免交该主干线路(含支干)一个月的租赁费。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乙方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数据资源中心。
改迁:如区数据资源中心改迁点位函至乙方后,乙方应在接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开通,开通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将免交该条线路一个月租赁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乙方须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数据资源中心。
4.3乙方由于维护原因,需中断光路进行割接操作时,必须提前至少48小时(重大自然灾害除外) 通知区数据资源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割接时间不能安排在每天8:00至20:00内进行。
2.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
(1)结算周期:租赁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半年为一个结算阶段;
(2)线路计费起始时间:合同签订完毕,完成全区各财政专网汇聚机房内线路整理和设备更新,初验合格后开始进行线路计费,终止时间为每结算阶段的最后一天。其中新增线路在完成开通试运行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才开始计算租赁费用。
(3)费用计算:各结算阶段费用按实际使用数、时长及单价据实结算,若实际租赁时间少于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月数及天数结算;如存在违约金或其他扣款情况,将在结算金额中扣除结算阶段之前的相应费用。
2.3付款时间:项目各结算阶段验收合格且所有项目资料归档移交完毕,并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014400003859)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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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湖南湘江新区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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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光纤线路必须是全程裸光纤,端到端间带宽测试必须能达到1G以上。
2.光纤线路需要100%通过性能测试并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测试报告。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本合同《二、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需提供每半年汇聚机房及区中心机房线路、租赁设备巡查记录表,应保证提供的线路和设备铺设安装规范,有迹可循,线路两端标签清晰、正确;设备接口与所有接入设备的对应清单须详细、 准确;强、弱电线缆与设备连接的接头要制作牢固,扎线整齐有序。
(6)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7.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含乙方工作人员)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受合同变更、终止等效力变化影响,始终有效。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和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约定范围使用裸光纤线路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
8.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
(3)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业务服务相关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业务开通或维护延迟的,开通或维护时间相应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乙方应负责光路的开通和测试工作,在接入点安装设备或ODF跳线单元等设备,光路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由乙方负责,所有设备资产归属于乙方所有。
5.乙方应提交详细工程进度表,并设专门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6.乙方在实施光路安装时须对湘江新区内各接入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已经具有能够通达项目所述光纤接入点的管道或者路由资源,以确保本项目能够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如需实施道路开挖的,必须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遵守相关的施工及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如因施工造成的各种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内,财政专网设备升级更换设备时,乙方应配合财政专网网络割接。
9.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有满意的性能。 在合同履行时,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违约。
10.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行为,甲方有权依据其行为,验收付款时,扣减乙方年度租赁费用的5% 。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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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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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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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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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