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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省 竞争性磋商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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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2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6月20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RCG-2025-052701

2、项目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最高限价):390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建设内容:本项目总面积约为775㎡(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司法警察训练中心室内地板维修改造等工作内容。

5.2建设地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2号)。

5.3采购范围: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货物供应、竣工验收、保修和相关服务。

5.4工期:20日历天

5.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评定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5.6质量保修期: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7标包划分:本项目分为1个标包

6、合同履行期限:同工期及质量保修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供应商拟派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 6 月 10 日至 2025年 6 月 16 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2室)。

3.方式:现场获取;需携带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后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售价:3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6 月2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8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5年6月 20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8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2号

联系人:余璐

联系方式:0371-657553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2室

联系人:李阳

联系方式:0371-69138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阳

联系方式:0371-6913855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1

采购项目名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

2.1

采购人

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2号

联系人:余璐

联系方式:0371-65755315

2.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02室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371-69138550

2.3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3.1

建设内容

本项目总面积约为775㎡(具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司法警察训练中心室内地板维修改造等工作内容。

3.2

采购范围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货物供应、竣工验收、保修和相关服务。

3.3

标包划分

一个标包

3.4

建设地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2号)

3.5

计划工期

20日历天

3.6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评定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3.7

质量保修期

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4.2

预算金额

390000.00元

4.3

最高限价

390000.00元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5.1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5.2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5.4(3)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9.1

现场勘察

供应商自行勘察

10

本项目采购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本项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为/,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1

采购进口产品或服务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磋商

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带“*”条款;“响应文件无效”条款;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予)接受”、“不得”、“不允许”、“无效”等文字规定的条款;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2.2

偏差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差,其他条款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技术标准

最高项数:/项

13.3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条款不得变动。

14.1

质疑采购文件

时间: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形式:书面形式

15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16.1(14)

其他资料

/

17.6

报价的其他

要求

本项目总价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涵盖货物供应、施工实施及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装卸、施工人工、设备使用、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后续不再因任何因素追加费用。

18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18.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24年度

19.1

磋商保证金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

不要求

19.5(5)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20.3(2)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正本:壹份,副本份数: 贰 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提交不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要求:壹 份,U盘或光盘(PDF格式,需包含响应文件所有内容,其中至少封面、响应函及首次报价一览表要求的签字或盖章应当齐全),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响应文件(纸质版本)正本的一致性,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后果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封套上载明“电子版”及21.2款要求的内容。

其他要求:无。

20.3(1)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20.3(3)

响应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供应商自行考虑

21.1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22.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 6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2.2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地点: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8室)

25.3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 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2 人.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6.1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地点:信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化路9号永和国际17层1708室)

30.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 %

37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采购)

38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8.1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或相关采购包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 否

38.2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建筑业

38.3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8.4

采购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办[2023]002 号文件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

2、交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缴纳。

38.5

特别提示

磋商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没有的以最后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 项目基本情况

3.1建设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标包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质量保修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

4.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供应商资格要求

5.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5.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语言文字、计量单位

8.1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8.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现场勘察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勘察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勘察项目现场。

9.2 供应商勘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勘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勘察现场中介绍的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计算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不含冷却塔)、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强制采购产品(以最新发布清单为准),拟供产品中含有以上货物的,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本项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前附表。

11.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

*1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1.2本章第11.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或服务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或服务参与竞争性磋商。

*11.3本章第11.1款规定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或服务时,成交人应保证负责办理成交进口产品或服务的合法报通关手续并进入中国关境内,保证在供货验收时提供办理进口产品或服务业务的合法手续和证明材料。

12. 响应和偏差

*12.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文件无效。

12.3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二、磋商文件

13.磋商文件的组成

13.1 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合同(草案)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政策

13.2根据本章第14.3款、第15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磋商文件的质疑

14.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4.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14.4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要求。

1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本章第22.1款。

三、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的组成

16.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首次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9)承诺函;

(10)最后报价(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6.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4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如有变动应当在《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6.5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报价

17.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金。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中进行报价。

17.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17.3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最高限价见本章第4.3款。

17.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18.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等。

18.2 “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18.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近半年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18.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8.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8.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18.7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18.8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如有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18.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本章第 18.1 项至第 18.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19.保证金

19.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以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交纳凭证复印件。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9.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0.响应文件的编制

20.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0.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和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胶装),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0.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22.2响应文件送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20.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23.3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五、信用记录查询

24.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六、评审、磋商

25.竞争性磋商小组

25.1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5.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5.3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4竞争性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编写评审报告;

(5)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5.5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5.6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6.评审、磋商

26.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26.2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7.成交无效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在此情况下,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合同授予下一顺位中标、成交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七、合同授予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28.2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成交通知和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履约保证金

30.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33.履约验收

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33.2采购项目中包含有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时,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应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名单为准,否则视为产品不合格,采购人将拒绝支付货款。具体规定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以上文件以最新发布为准。

34.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纪律和监督

35.回避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6.疑问和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采购)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一、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按资格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资格审查标准

序号

审查因素

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8.2项,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3

履约能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响应文件中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近半年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无重大违法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7

信用记录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应递交给磋商小组。

8

特定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1款的规定

提供满足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标准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1

响应函、首次报价一览表及签字盖章

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2

报价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7条规定

3

响应范围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

4

工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项规定

5

质量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项规定

6

质量保证期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项规定

7

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

8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2.1项规定和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

进口产品和服务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条规定

11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0项规定

12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中不得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四、磋商

4.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4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4.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五、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

5.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3%;

5.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1%;

5.3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5.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价格评审时不予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详见第七章“政府采购政策”。

六、综合评分

6.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6.3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5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6供应商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6.7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详见评分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七、评审报告

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评审、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分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报价:30分

(2)技术部分:30分

(2)施工组织设计部分:32分

(3)其他因素:8分

报价

评分标准(30分)

报价得分

(30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

注: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扶持规定的,按第三章5.1、5.2规定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磋商报价评审。

技术部分

评分标准

(30分)

技术性能的响应程度(24分)

1、响应货物技术性能指标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24分。

2、带*技术性能要求为本次磋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视其响应无效;其他技术性能要求为产品通用要求,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本项评分为止。

样品评价

(6分)

根据提供的样品质量、耐磨性、色度、光泽度、平整度、材质、等特征进行评价;样品特征完全满足的得6分;

质量、光泽度、材质等特征不全面、不突出的得4分;

差异大、不相符的得2分。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3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分)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技术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

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

不合理的,得1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

(4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形式合理,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4分;

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

不合理的,得1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分)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正确识别现场重大危险源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得4分;

不详细、不全面的,得2分;

不合理的,得1分。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4分)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有具体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的,得4分;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

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4分)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合理、先进、针对性强,且完全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的,得4分;

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

不合理的,得1分。

工期保证措施

(4分)

工期保证措施全面、详细、合理、可行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4分;

不全面、不详细的,得2分;

不合理的,得1分。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4分)

拟配置的机械设备、劳动力、主要物资及投入计划满足工期、质量、施工工艺需求的,得4分;

配置及投入计划不全面的,得2分;

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

风险管理措施

(4分)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考虑周密、针对性强,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的, 得4分;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齐全、考虑不周密,或者风险控制要点定位不清晰的,得2分;

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

以上各小项有缺项或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该小项得0分。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8分)

环保节能

(2分)

除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外,采购项目中拟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不提供的得0分。

采购项目中拟供产品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1分,不提供的得0分。

企业业绩(4分)

供应商具有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类似施工(建筑装饰装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附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服务承诺(2分)

具有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 :

承诺全面、详细,且具有具体切实方案的,得2分;

有承诺,提供的方案不完整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第四章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协议书

项目名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采购人(简称甲方):

供应商(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本项目现场具体情况,甲方将本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内(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2号)。

二、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评定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三、工期要求: 20日历天完成,合同签订当日为项目开始日期。

四、质量保修期: 2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甲方安排的进场时间起计,直至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全部完工,最终按甲方安排的施工进度完成项目。每逾期一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额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货物供应、竣工验收、保修和相关服务。

六、承包方式:包工、包供货、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七、合同价款及其他要求:

1、合同总价:(大、小写)

本项目总价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涵盖货物供应、施工实施及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运输装卸、施工人工、设备使用、管理费、利润、税费等,后续不再因任何因素追加费用。

八、项目付款

1、项目付款:地板维修改造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评定标准,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合同价的97%,留3%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工程款甲方以转账形式直接支付于乙方基本账户。

2、乙方必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

3、在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再向乙方付款。

九、项目结算

1、结算书由相关部门审核项目工程量。

2、所有结算书必须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十、一般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代表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乙方代表负责按本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

3、乙方工作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组织施工,并按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2)负责下属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下属作业班组的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工作;

(4)特殊工种提供现场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5)服从甲方的指挥、协调,无条件接受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检验和监督;

(6)隐蔽项目不经检查验收,乙方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乙方保证做到随叫随到,做好优质配合服务。

(8)乙方负责场地内外渣土保洁清理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

1、乙方向甲方承诺必须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安全生产责任书》;

2、乙方应对所属操作人员、施工人员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现场安全施工条件等,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操作,更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乙方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操作层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依法为进场施工工人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并可兼投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对于进场施工工人必须实名制登记,并向甲方报备;

5、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乙方须与现场各协作单位友好相处,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甲方的协调,严禁斗殴,发生斗殴承担相应治安、经济责任。

十二、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按省政府《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认真组织施工搞好文明施工工作。

十三、双方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无故停工、拖延工期、忽视项目质量、提高单价、不服从指挥和协调等,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

2、乙方不得将本分包项目再次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因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8%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不按验收规范及变更通知施工,乙方必须及时返工整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因此造成的返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更换施工单位或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延期达10日时,甲方有权更换单位或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本项目施工内容完成后必须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全部归还给甲方。

6、施工现场不得住人,由乙方自行解决。

7、本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乙方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实现项目要求而增加的工程量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增加价款;对工程量减少的部分,以实际结算为准。

8、合同总价中己包含不可预见费和所有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费用。

9、文明施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保证 1 人以上,若施工现场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凡本合同未明确而甲方的磋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已明确的条款均按已明确的条款执行。

1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拖欠生产工人工资、材料费、机械费、租金、违约金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出现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农民工工资问题,甲方可在施工项目工程款范围内予以扣减,并直接向施工人员予以支付,视为已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12、施工中若发生民事纠纷,自身或第三者人员伤亡事故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费用。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收执 叁 份,乙方收执 叁 份。

十六、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协议书附件

附件1: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安全责任协议书

编号: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提供现场及过程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提出整改落实、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2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专项作业方案并督促落实。

1.3 有义务向乙方告知进入甲方厂区,存在的危险源及其风险控制措施与应急措施、警示标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2.2 属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作业。

2.3 采取有效措施,对服务提供现场及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与保障措施,做到“自查、自纠、自我完善”,避免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3 乙方负责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活动,对自身安全负责。

2.5 贯彻落实安全消防、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2.6 针对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火作业等,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指派现场监管人员进行过程监督,督促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削减措施及应急要求。

2.7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对甲方设施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由其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责任追究

3.1 对乙方的违章行为和未及时整改隐患,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索赔,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2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其它约定

4.1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2 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时间:年 月 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板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贰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技术标准

1.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和工程技术、质量评定标准。

2.执行标准,如国家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技术要求

1.运动木地板的性能要求应符合《体育馆用木质地板》GB/T 20239-2023标准的有关要求,具体详见下表。

体育木地板性能要求

内容

性 能 指 标

竞技体育

冲击吸收,%

≥53

球反弹率,%

≥90

滚动负荷,N

≥1500

滑动摩擦系数,μ

0.4~0.6

标准垂直变形,mm

≥2.3

垂直变形率W500,%

≤15

*2.专业运动木地板铺装好后整体性能符合体育运动木地板竞赛标准,满足篮球赛事比赛、训练要求,整体结构系统应具有国际篮联(FIBA),世界羽联(BWF)认证。(需提供证明材料)

3.专业运动木地板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1)运动木地板由面板(含油漆)、承载板、双层龙骨、弹性系统组成,整体结构标高为90-100mm,且具备平整度调整措施。

(2)运动木地板系统结构采用悬浮式安装方法;出入口处安装金属扣件,四周安装实木透气型踢脚线,踢脚线高度为78mm,厚度18mm。

(3)面层油漆采用运动木地板专用防滑油漆,工厂做漆,紫外线光固化漆,满足DIN标准0.4-0.6要求。

(4)面层地板采用多层实木面板,厚度18mm,宽度167mm,长度为1200-1300mm。 理化性能指标满足GB/T20239-2023和GB18580-2017国家标准要求:①含水率6~14.8%;②漆膜表面耐磨:≤0.10g/100r且磨100r后漆膜未磨透;③漆膜附着力:≤2级;④漆膜硬度≥2H;⑤静曲强度:≥30MPa;⑥弹性模量:≥4000MPa;⑦浸渍剥离:不允许;⑧甲醛释放量:≤0.124mg/m3。须提供近一年内的满足以上尺寸及理化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

(5)承载板采用定制高温高压多层板,整场铺设,厚度15mm,宽度900-1000,长度1600-1800mm。理化性能指标满足GB/T20239-2023和GB18580-2017国家标准要求:①含水率6~12%;②胶合强度:≥0.7MPa;③静曲强度:≥30MPa;④弹性模量:≥4000MPa;⑤甲醛释放量:≤0.124mg/m3。须提供近一年内的满足以上尺寸及理化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

(6)弹性龙骨采用双层LVL龙骨,规格:厚度14mm,宽度78mm,长度1800-2000mm,平行布置,内置5mm厚二次分散缓冲垫,龙骨相邻边距离不大于400mm。理化性能指标满足GB/T20239-2023和GB18580-2017国家标准要求:①含水率6~14%;②静曲强度:≥40MPa;③弹性模量:≥6000MPa;④浸渍剥离:试件4个侧面剥离总长度不超过胶层总长度的5%,且任一胶层剥离长度不超过该胶层四边之和的1/4;⑤甲醛释放量:≤0.124mg/m3。须提供近一年内的满足以上尺寸及理化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

(7)减震垫采用运动木地板专用弹性减震垫,在重压下能永久保持弹性结构,使用寿命20年以上,环保材质,18mm厚球型弹性减震垫与13mm厚V型弹性减震垫交错安装,不采用长形或方形无减震构造。理化性能指标满足:①邵氏硬度:≥60HA;②拉伸强度:≥5MPa;③拉断伸长率:≥90%;④常温压缩永久变形:≤20%;⑤高温压缩永久变形:≤80%;⑥低温压缩永久变形:≤10%:⑦铅、镉、汞、多溴联苯总和、多溴二苯醚总和及甲醛未检出。须提供近一年内的满足以上尺寸及理化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

(8)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环境,在土建地面与运动木地板之间铺设防潮薄膜。

(9)运动木地板门口应采用无障碍金属收边,其强度满足体育馆所需器材通过。

(10)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通风口的设计、篮球、排球、竞技体育等项目器械承载及移动路径处木地板的加固处理、各种预埋件的安装和场地所需的场地线的标明。

(11)根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负责场地全部标志线的施工。

(12)提交响应文件并同时提供一块300mm*300mm完整构造的运动木地板成品样品。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1)响应函;

(2)首次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如有时提供);

(9)承诺函;

(10)最后报价(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

(11)其他资料。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的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我方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愿意遵守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磋商,并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如实向磋商小组提供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5、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6、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最后报价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5)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5.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响应范围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包含全部内容的施工、竣工验收、保修和相关服务。

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期

质量

质量保修期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其他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号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偏差说明

1

2

3

4

5

……

供应商保证:本表未填或未在本表列出的偏差,均视为供应商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8.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第18.2-18.9项,格式自拟。

六、施工组织设计

格式自拟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如有)。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附3:承诺书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八、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文件

4.1节能产品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商名称

认证

证书号

是否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备注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4.2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商名称

认证证书号

备注

注: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九、承诺函

致:(采购人)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否则,同意被废除响应资格并接受处罚。

2、服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安排,遵守政府采购有关会议现场纪律。否则,同意被废除响应资格并接受处罚。

3、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否则,同意被废除响应资格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4、保证响应文件无任何虚假内容。若磋商过程中查出有虚假内容,同意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若成交之后查出有虚假响应,同意废除成交资格,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5、保证响应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也不存在恶意抬高报价行为。

6、保证成交之后密切配合采购单位开展工作,服从采购单位及相关项目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

7、保证不参与串通报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否则,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处罚。

8、若我方有幸成为成交人,我方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及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足额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9、承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若出现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我单位自愿接受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赔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损失,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十、最后报价

由供应商现场填写。

十一、其他资料

1、其他资料

第七章 政府采购政策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关于小、微企业及产品

1、政府采购政策:

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附声明函(无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关于监狱企业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2、附证明材料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附声明函(无声明函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四、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3月29日

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我们研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日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品目 序号

名称

依据的标准

标准名称

备注

1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4台式计算机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标准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64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AO2O1O1O7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2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打印设备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标准幅面的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仅有数据接口(如USB、IEEE 1394等接口)供电的产品;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产品;输出速度大于或等于70页/min的产品;打印头针数大于48的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A02010604显示设备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

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不适用于工程、医疗、工业设备等专业用途显示器。

A02010609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01扫描仪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3

A020202

投影仪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28)

4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5

A020519泵

A02051901离心泵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6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A02052301制冷压缩机

冷水机组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

GB 19577标准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GB 37480标准适用于采用电动机驱动、低温环境运行的风-水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供暖用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水机、供暖用低温型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不适用于低温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空调机组和风-风型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

水源热泵机组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械压缩式系统并以水为冷(热)源的户用、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地)源热泵机组。不适用于单冷型和单热型水(地)源热泵机组。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

标准适用于以蒸汽为热源或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的空气调节或工艺用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但不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热源组合型的机组。

★A02052305 空调机组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标准适用于采用风冷式或水冷式冷凝器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以下简称多联机)、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以下简称低温多联机)。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GB 19576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 37479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 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

★A02052309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机房空调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A02052399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冷却塔

《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1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2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T7190.2)

7

A020601

电机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8

A020602

变压器

配电变压器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9

★A020609

镇流器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本标准适用于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标称功率在4W~120W的管形荧光灯用电感镇流器和电子镇流器。不适用于配合非预热启动灯的电子镇流器。

10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A0206180101 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登记》(GB 12021.2)

★A0206180203

空调机

房间空气调节器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不大于14000W、气候类型为T1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名义制热量不大于14000 W的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A0206180301

洗衣机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 12021.4)

A02061808热水器

★电热水器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19)

燃气热水器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热泵热水器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

太阳能热水系统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

11

A020619

照明设备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标准适用于以下两种工作类型的灯:工作于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线路且能工作于高频线路的预热阴极灯、工作于高频线路预热阴极灯。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LED筒灯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12

★A020910

电视设备

A02091001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850)

标准适用于AC220V、50Hz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和有机发光二极管电视(以下统称“平板电视”),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液晶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设备。

13

★A020911

视频设备

A02091107视频监控设备

监视器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850),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

14

A031210饮食炊事机械

商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

15

★A060805

便器

坐便器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GB 25502)

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 MPa条件下使用的各类坐便器的水效评价。

蹲便器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30717)

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水供水管路上,供水静压力不大于0.6 MPa条件下使用的蹲便器(不含幼儿型)的水效评价。

100

小便器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

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的冷水供水管路上,供水静压力不大于0.6 MPa条件下使用的各类小便器(不含无水小便器)的水效评价。

16

★A060806

水嘴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

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1.0 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的水效评价。不适用于具有延时自闭功能的水嘴。

17

A060807

便器冲洗阀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18

A060810

淋浴器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2.上述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

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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