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实施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通知》中的“附件”确定中选品种范围。
二、品种挂网要求
(一)中选的药品,企业无需进行申报,我中心于2026年11月29日将中选药品信息直接导入我省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中。
(二)若在其他省份出现更低中选挂网价格的药品品种,企业需在项目开始执行后,依规及时自行申请同步最低中选价格。非中选挂网药品,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三)此次项目涉及的药品,若出现信息有误情况(如“申报企业”名称有误等),请将说明函及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至邮箱hnyppt@163.com(邮箱主题格式样例:20261130+国采第十二批+企业名称)
三、三方协议签订
(一)配送企业选择。中选企业在我省医药招采管理系统“配送方案结果管理”中建立配送关系。
(二)三方协议于2026年11月30日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模板详见附件)。
电子合同签约供应商名单见《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第三方电子合同供应商名单及规范使用事项的通知》(网址:https://ggzy.hainan.gov.cn/ggzyjy/jyxx/003006/003006001/20260408/f7f87b12-e32a-407d-93c1-81903c5fd9c2.html)。
(三)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四)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附件:国家集采第十二批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模板).docx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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