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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滁州市 其他 2026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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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609-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事项1.评标办法“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评分项以职称证书设限,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性不足,设置倾向性、歧视性门槛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评分(7分)-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规定:“投标人(或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拟派项目组成员具有机电或电气或智能制造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最高得3分”。建议:取消“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职称证书评分项;或将证书范围扩大为机电、电气、自动化、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机械设计制造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同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电工、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等),并允许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证明人员实际履约。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评分标准现予以删除,对应3分分值调整至价格分中,价格分由原来30分调整为33分,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2.标注“■”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签订合同后供货前3日内现场搭建软件环境演示”承诺函,时限过短、标准模糊、责任失衡,设置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规定:“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签订合同后供货前,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如演示结果不满足或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的,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诺函格式自拟且加盖公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1.“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时限极短且地点限定于采购人单位所在地,软件环境搭建涉及系统部署、数据初始化、网络调试、功能配置等多环节,外地供应商及中小企业难以在3日内完成异地现场搭建演示,实质构成对外地、中小企业供应商的限制和排斥;

2.“演示结果不满足”无客观判定标准,演示结论由采购人单方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且“拒绝配合”“逾期完成”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性质完全不同,将程序性瑕疵直接定性为弄虚作假并上报监管部门、追偿损失,责任设置严重失衡,明显加重供应商义务、显失公平;

3.采购需求注3已另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到采购人单位对招标清单内核心产品‘机器人实训平台’功能逐条演示……接采购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演示”,注5约定到货验收核对,注6约定第三方随机抽检,招标文件已具备完整的履约验收与质量监督机制,本条款系重复设置、叠加设限,无必要且进一步抬高中标人履约风险;

4.该条款以“承诺函”形式将无客观标准的演示义务前置至中标后、供货前,客观上使采购人可在履约阶段随时启动演示,并根据“结果不满足”的单方判断解除合同、追偿损失,中标供应商履约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显失公平的条款。

建议:1.取消“签订合同后供货前3日内现场搭建软件环境演示”承诺条款,删除“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定性表述;2.将软件功能现场核验并入履约验收环节,按采购需求注3、注5、注6约定的时限与验收、抽检机制执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共同商定合理核验时限,确保程序公平、责任对等。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中第(2)条,调整为: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在验收阶段提供现场功能核验演示,演示内容须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致,若中标人演示内容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不一致或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中标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诺函格式自拟且加盖公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机器人实训平台工业机器人本体动作半径≤550mm指标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倾向,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6机器人实训平台工业机器人参数要求动作半径≤550mm。工业机器人实训教学场景,很多主流教学型六轴机器人动作半径580—700mm同样完全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训课程,该指标不是教学实训必须上限,人为设置半径上限,直接排除大量主流品牌教学机器人产品,并非基于实训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请求:删除“动作半径:≤550mm”上限限制,修改为“动作半径≤700mm,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训工况”。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工业机器人参数:“动作半径:≤550mm”,修改为:动作半径:≤700mm,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4:机器人实训平台视觉工控机硬性要求≥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参数过于特定。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8视觉工控机要求≥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常规机器视觉可通过外接光源控制器实现光源驱动,工控机本身集成多路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并非实训设备通用配置,该参数属于特定厂商定制款硬件特征,多数主流品牌视觉工控机无该硬件配置,但通过外接光源控制器完全可以实现全部实训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参数,允许采用“工控机+外置光源控制器”组合方案实现同等功能,不强制工控机本体集成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工业视觉模块参数第(5)条,现修改为:(5)视觉工控机:供电24VDC,内存≥8GB,存储≥128GSSD。≥1个HDMI端口,≥1个VGA端口。支持≥8路光耦隔离输入支持、≥8路光耦隔离输出、≥4路24V恒压光源接口,亮度可控,单路最大电流3A,总功耗最大80W(或采用“工控机+外置光源控制器”组合方案实现同等功能,不强制工控机本体集成大功率恒压光源接口);≥4个千兆网口、≥2个USB2.0接口、≥2个USB3.0接口。软件能满足视觉定位、尺寸测量、缺陷检测以及信息识别等机器视觉应用。采用完全图形化的软件交互界面,功能模块直观易懂,拖拽式操作能快速搭建视觉方案。软件平台需提供多个图像处理算子与多种交互式开发工具,支持多种图像采集设备,能够满足机器视觉领域中定位、测量、识别、检测等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5:PLC控制单元本体要求可扩展串行通信模块≥3个;可扩展I/O信号模块≥8个指标,超出实训实际需求,具有指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8页PLC控制单元要求本体可扩展串行通信模块≥3个:可扩展I/O信号模块≥8个。本项目实训平台实际IO点位需求不需要如此多扩展槽位,市面主流同档次教学PLC部分型号扩展槽达不到该数量,但完全满足本项目实训全部实验,该参数并非教学必需指标,容易指向特定型号PLC。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质疑请求:修改为“PLC支持扩展串行通信模块、I/O信号模块,满足本实训平台全部模块接入使用需求”,取消硬性≥3、≥8数量限制。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第5条PLC控制单元参数,现修改为:[链接]:DC24V供电,工作存储器≥100KB;本体集成数字量输入不小于14路24VDC支持漏型/源型,数字量输出不少于10路24VDC晶体管,模拟量输入不少于2路;本体集成≥6路高速计数器、≥4路脉冲输出;支持信号板扩展本地I/O;PLC支持扩展串行通信模块、I/O信号模块,满足本实训平台全部模块接入使用需求;支持PROFINETIO控制器、智能设备功能,支持TCP/IP,开放式安全通信,内置Web服务器,支持OPCUA服务器。配套数字量输入输出扩展模块:16路24VDC输入/16路继电器输出,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6:移动编程平台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硬件配置过高,超出实训软件实际运行需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1移动编程平台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智能制造柔性化实训产线编程终端同样要求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本项目运行机器人仿真、PLC仿真、数字孪生教学软件,8-12核处理器即可流畅运行全部教学软件,强制要求14核物理核心属于过度配置,抬高项目成本,且参数指向特定系列CPU,排斥其他合格配置设备。

法律依据: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不得设置过高非必要硬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下调处理器硬件指标,改为满足本项目全部仿真软件流畅运行性能要求,不再强制物理核心≥14核、线程≥20线程。

回复: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8条移动编程平台中,第(1)编程终端配置参数现修改为:(1)编程终端配置:搭载多核处理器(性能满足本项目所有仿真软件、所有数字孪生软件、所有编程软件的流畅运行)、≥16G内存、≥500GSSD存储,含键鼠及≥23.8寸显示器,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智能制造柔性化实训产线参数及要求,二、配置清单中第26条编程终端参数,现修改为:搭载多核处理器(性能满足本项目所有仿真软件、所有数字孪生软件、所有编程软件的流畅运行、≥16G内存、≥500GSSD存储,含键鼠及≥23.8寸显示器,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7:电参数测试仪要求投标时就要提供承诺函承诺供货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属于投标阶段不合理前置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3电参数测试仪要求“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承诺供货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属于设备到货后供货环节提供材料,不应在投标阶段强制作为评审约束,投标阶段仅需要承诺供货时提供即可,将供货环节材料义务前置到投标评审环节,增加供应商投标负担。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得将履约阶段材料作为投标资格、评审的前置条件。

质疑请求:调整条款,取消投标阶段对该校准证书承诺函强制要求,调整为设备到货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校准证书。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技术参数及要求,第30条电参数测试仪中,第(7)项参数中承诺函内容现修改为: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承诺设备到货验收时提供第三方校准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大量标注“●”“■”关键指标,部分指标参数设置过于精细,参数指标指向特定厂商产品,存在倾向性,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事实依据:第三章采购需求机器人实训平台、智能安全防护系统、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等设备大量出现极细化硬件、软件参数,部分参数属于特定厂商私有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对全部“●”“■”标记的技术指标重新论证,删除指向特定产品的排他性参数,修改为行业通用技术指标,保证多家不同品牌厂商均可满足。

回复: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和事实证明,也未见其所述所谓的“特定厂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效的质疑需要包含具体事项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其次,采购人采购前期已对本项目需求进行了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采购参数及资格条件均具有竞争性,有多家潜在供应商满足,未见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智能安全防护系统多项检测报告、实物照片标注的强制要求,部分硬件指标偏向安防定制一体机,教学实训非必需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7-38智能安全防护系统●项多项指标,要求提供带标注实物照片、第三方检测报告,冲击耐受、标称放电电流等极高防雷参数。本设备用于实训室内部教学环境,实训室建筑本身已有建筑防雷,该套设备部分防雷指标远超实训室实际使用需要,参数特征高度匹配某一款特定一体机产品,存在排他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结合校园实训室实际用电防护需求,重新梳理防雷、浪涌指标,删除超出校园场景非必要高参数;证明材料不应强制只接受实物标注照片,可提供官方检测报告、技术白皮书予以响应。

回复:1.防雷、浪涌等指标系国家标准要求。本项目智能安全防护系统用于保障机器人实训基地供配电及师生用电安全,属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的重点设备。招标文件要求“符合GB/T18802.21-2016、GB/T18802.11-2020等相关国家标准”,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与实物照片标注。

2.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作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本条款以国家标准为基准、以第三方检测为手段,对所有供应商同等适用,不构成差别待遇。

3.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Al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设置为●重点评审项,该功能不属于机器人实训教学刚需功能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0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要求“软件具备AI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用户上传机器人模型后,可以根据模型自动匹配推荐后台的机器人模型”。查阅工业机器人仿真教学软件通用行业需求,该Al自动识别模型并非开展实训教学必备功能,不具备该Al识别功能完全不影响全部实训课程开展,将非刚需功能设置为高分重要评审项,指向特定厂商独有软件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将该条从●重要评审指标中移除,调整为一般性参考功能,不作为打分扣分项。

回复:1.该功能系智能仿真软件易用性与智能化水平的体现,与本项目“智能机器人实训基地”定位高度相关。招标文件原文“软件具备AI自动识别机器人型号功能,用户上传机器人模型后,可以根据模型自动匹配推荐控制方案”,其目的是降低教师与学生建模配置门槛,提升实训效率,符合智能制造类专业教学发展需要。市场调研结论得出有三家及以上厂商均可提供满足该AI智能识别能力的产品。在本项目中,该参数被设定为评分办法中的加分项(优选指标),旨在通过择优选取。

2.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评审项设置系对项目核心功能重要性的合理标识,不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情形。

3.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1: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模型自动轻量化处理多档调节(20%—80%),文件最多压缩至原始文件1/30设置精确数值,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58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要求“设有20%—80%多档轻量化等级可供调节;在适宜参数配置条件下,模型文件体积最多可压缩至原始文件大小的1/30”。精确设置压缩档位百分比、压缩比例1/30,该类精确的软件性能参数,市面多数仿真软件表述为支持多级轻量化,不会固定写死20%—80%档位、1/30压缩比,参数极像直接摘抄某厂商产品手册,限制其他软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质疑请求:删除固定百分比、固定1/30压缩比例,修改为“支持模型多级轻量化压缩,可有效降低模型占用存储空间”。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智能制造柔性化实训产线技术参数及要求,第六条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1、资产库)中,第11项参数,调整为:●(11)具备模型轻量化处理能力,支持文件自动处理及多级压缩算法,以降低存储占用并减轻计算机运行负荷。(提供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软件功能截图,并进行标注说明),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2: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支持系统二次开发●项,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把软件二次开发作为重要评审硬指标,超出教学使用需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1智能制造虚拟工厂仿真软件●支持系统二次开发,要求提供承诺函作为重要评审项。本项目是技师学院常规实训教学,教师学生仅使用软件现有案例开展实训,日常教学场景基本不会开展C#、Python二次开发,该二次开发功能不属于本项目教学刚需,作为●关键指标不合理,抬高软件采购门槛。

法律依据:财库〔2021〕22号,采购需求应当与实际使用需求相匹配,不得增设非必要功能指标。

质疑请求:将二次开发功能由●重要指标调整为可选增值功能,不再作为硬性评审项。

回复:1.本项目除教学外,还需满足教师教研需求,该项功能属于项目刚需,二次开发能力系本项目仿真软件开放性、可扩展性的重要指标,有利于教师开展课程资源二次开发与产教融合。招标文件原文“支持二次开发……可采用C#、Python等语言开展程序开发”,可使教师在既有软件平台基础上开发贴合本校专业的特色教学模块、与企业真实生产场景对接,契合技工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定位,属于刚需功能。

2.采购需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评审项设置与承诺函要求均系对核心功能的合理标识与履约保证,不构成差别待遇。

3.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3:LED室内弧形全彩显示屏,静电放电检测明确要求“至少取4个点进行静电放电正负极各100次”,检测描述过于具体化,疑似摘抄特定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6页LED显示屏●指标:“至少取4个点进行静电放电正负极各100次,接触放电4kV,空气放电8kV”。国标GB/T9254.2-2021只规定放电电压等级,并未强制规定检测点位数量4个、各100次放电次数,该检测操作细节不是国标强制内容,属于某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试验描述,写进招标参数,会导致只有拥有该特定检测报告产品才能得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将检测机构试验过程细节写入招标文件限制竞争。

质疑请求:删除“至少取4个点进行静电放电正负极各100次”试验过程描述,仅保留标准要求接触放电4kV,空气放电8kV,符合GB/T9254.2-2021B级或以上。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室内弧形全彩LED显示屏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0条参数,调整为:●20、LED显示屏的显示模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GB/T9254.2-2021规定:接触放电4kV,空气放电8kV。符合GB/T9254.2-2021B级或以上。(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4:评标技术评分,标注“■”指标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提前提供承诺函,承诺接通知3日内到采购人现场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该条款对投标人风险设置过重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81评分部分,标注“■”指标,要求投标时就要提交承诺函,承诺中标后接到通知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不满足直接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上报处理。投标阶段无法预判采购人现场硬件、网络环境,若采购人现场软硬件环境问题造成演示失败,也将归责供应商,风险划分不公平;同时投标阶段即预先设置“弄虚作假”严厉罚则,条件过于严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风险应当公平分配,不能将采购人环境风险全部归于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条款,明确区分供应商产品本身问题与采购人现场环境问题;演示不合格优先按履约整改处理,不直接等同于弄虚作假;同时明确给予合理调试周期,不应硬性限制3日。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2回复内容。

质疑事项15:“■”类指标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到采购人处做现场功能核验演示,未明确演示的判定细则、打分标准、异议复核机制,仅以演示不满足就按弄虚作假处理,规则过于严苛,缺少救济途径。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评分: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签订合同后供货前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日内到采购人处搭建软件环境进行现场功能核验演示,如演示结果不满足或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的,视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全文没有约定演示的评判细则、现场记录、供应商异议申诉流程。

法律依据:财库〔2017〕87号,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请求:补充完善现场演示核验的完整细则:演示时间、环境条件、评判人员、逐项核对记录表、异议复核机制;取消直接将演示不达标直接定性“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过重处罚条款。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2回复内容。

质疑事项16:采购需求“智能安全防护系统”多项●指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报告需要同时满足多份国标,市场上部分合规设备难以同时集齐全部对应报告,变相缩小供应商竞争范围。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智能安全防护系统●条款,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同时符合GB/T18802.21-2016、GB/T18802.11-2020多项指标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请求:修改条款,允许提供分别对应各个标准的检测报告组合,或允许检测报告覆盖对应指标即可,不强制要求单一份报告同时满足全部国标;删除不合理检测门槛。

回复:1.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单份报告同时满足全部国标”,而是并列要求分别符合不同的国标指标。招标文件原文对两项标准为并列的“符合GB/T18802.21-2016标准:冲击耐受能力(1.2/50μs-8/20μs)≥10kV/5kA;符合GB/T18802.11-2020标准:标称放电电流In(8/20μs)≥20kA,最大放电电流Imax(8/20μs)≥40kA,电压保护水平Up≤1.6kV”作出,即:电涌保护器须同时符合低压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GB/T18802.11-2020)与电信和信号网络电涌保护器性能要求(GB/T18802.21-2016),属于同类产品的并列适用,并非要求“一份报告同时体现所有指标”,即可以是一份报告也可以是两份报告体现该项性能指标。

2.本条款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作出,属于对涉及人身设备安全产品的法定质量要求;对所有合规电涌保护器厂商同等适用,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未见贵司提出具体质疑事项的事实证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本项质疑缺乏必要证明材料与事实依据,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7:招标文件第三章备注3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到采购人单位对招标清单内核心产品机器人实训平台功能逐条演示,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演示,演示不满足上报按弄虚作假处理”,该条款未区分产品本身问题和现场安装调试环境问题,责任全部归于中标人,显失公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73采购需求备注3,要求中标人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现场逐条演示,不满足直接按弄虚作假上报。项目尚未供货安装,现场场地、供电、网络条件均未确认,若因采购人现场环境不达标造成演示失败,该条款同样追究中标人弄虚作假责任,权责划分不公平,加重中标人不合理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权责公平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公平对待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条款,明确现场演示前提条件为:设备已经供货安装到位,采购人现场供电、场地、网络等环境条件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区分产品本身质量缺陷与现场环境问题;演示不达标优先整改调试,不直接定性弄虚作假。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注3现调整为:合同签订后,在设备已经供货安装到位,采购人现场供电、场地、网络等环境条件满足设备运行要求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到采购人单位对招标清单内核心产品“机器人实训平台”功能逐条演示,演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参数、性能测试等,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演示,演示内容须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致,若中标人演示结果不满足投标文件响应技术参数或中标人拒绝配合现场演示或逾期未完成演示,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中标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具体内容详见澄清版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8: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材料成品系统功能性能进行随机抽检(含破坏性检测),单次抽检不合格全部同批次无条件更换,同一品类两次不合格直接单方面终止合同;未约定抽检抽样规则、检测机构遴选方式、检测费用承担,权责不对等。

事实依据:第三章采购需求注6:采购人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材料、成品、系统功能性能进行随机抽检(含破坏性检测)。单次抽检不合格的,中标供应商须无条件同批次全部更换并完成复检;同一品类累计两次检测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履约验收应当合理分配甲乙双方风险与责任。

质疑请求:补充第三方抽检遴选方式、抽样方法、检测费用承担主体:明确破坏性检测样品损耗的责任划分;调整“两次不合格直接无条件终止合同”严苛条款,设置整改、更换、宽限期等阶梯式处置方式。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注6内容予以删除。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中第(3)条调整为:未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含标注“■”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响应承诺函,承诺完全满足参数要求或逐条响应均可,但在合同签订后将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投标无效。

(三)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10月8日9时10分。

更正日期:2026年9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使用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2238号

联系方式:熊静静135155047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天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商厦)920室

联系方式:韦治帼180109134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静静、韦治帼

电 话:13515504734、180109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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