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202512002288 |
|---|---|
| 项目名称 | 广东新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长电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 |
| 挂牌价格 | 4,500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5-12-19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年审报告载:江门市骏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供用电合同纠纷对标的企业进行起诉,要求标的企业支付款项511,386.54元,标的企业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705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中。,2.据评估报告载:(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全实缴。本次评估未考虑注册资本未完全实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2)标的企业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8项账外专利权资产,其为标的企业与其他产权持有人(西安麦格米特电气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共有。共有产权的专利详见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承诺上述资产为其所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评估在设定上述共有产权无争议的前提下进行评估的,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3)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借款余额3,800.00万元,其中对中国银行的短期借款1.000.00万元涉及知识产权质押,由马博、王璐提供担保;除专利权质押外,其余2800.00万元短期借款均涉及担保,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质押及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4)经工商查询,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共计5家,其中珠海香洲新钜壹号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新钜壹号能源有限公司未产生业务、未建账套;衡阳新崛壹号能源有限公司、南京新钜壹号能源有限公司和广州新岠壹号能源有限公司为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储能运营项目公司,其纳入广东新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对于上述5家子公司,广东新巨能均未实缴出资,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未出资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次评估对于广东新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合并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子公司储能运营项目在合并收益法中合并综合预测,已考虑子公司储能运营收益的价值。经工商查询,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参股公司共计2家,其中对新岠能(杭州)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尚未出资且新新岠能(杭州)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运营时间较短,尚未产生业务无财务报表;因评估程序受限无法进场但可获取标的企业财务报表的,如长电能源(广东)有限公司,以被评估单位净资产乘以广东新巨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3.根据标的企业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决议、2025年第五次股东会会议决议,标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对股东进行分红,并以2000万元分红金额为限向公司实缴出资并同步修订章程实缴出资部分。截至目前,标的企业已全部实缴到位。,4.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2024年度审计报告;(3)2025年10月财务报表;(4)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决议;(5)2025年第五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90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6.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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