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 该要求与项目法定安全需求脱节,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特种作业目录》明确将“低压电工作业”列为特种作业。
理由阐述:
本项目涉及交通信号控制、信号灯等设备的电气安装与维护,属于典型的低压电工作业范畴。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 是从事此项工作的法定准入类证书,是保障作业人员与公共安全的前提。而招标文件仅要求“人社部门电工等级证”,该证书为水平评价类证书,仅证明持证人的技能等级水平,不能替代法定的上岗操作资格。忽略核心安全资质而要求非准入资质,不仅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更可能引导投标人组建不具备法定安全作业资格的团队,为项目埋下安全隐患。
2. 该要求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理由阐述:
当前条款将非核心的“人社电工等级证”作为强制性得分项,而将行业通用且法定的“低压电工操作证”排除在外。这一做法不合理地限制了竞争,将大量持有法定《低压电工操作证》、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所在的供应商排除在得分范围之外,人为地制造了竞争障碍。这实质上是以不合理的特定技术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1. 该要求与项目法定安全需求脱节,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特种作业目录》明确将“低压电工作业”列为特种作业。
为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契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促进公平竞争,我单位恳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为:
针对本项目配备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
(1)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工程师的1人得2分,最高得 2 分;
(2)同时具有应急管理局颁发的高处作业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作业证、住建委颁发的 C 类或以上安全员证书,每
提供具有以上 3 个证书的 1 人得 2 分,最高得 6分。
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得分,均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5 年 1 月至今任意 1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的《特种作业目录》明确将“低压电工作业”列为特种作业。因此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是从事低压工作的法定准入类证书,是从事此类工作必需具有的证书,无证上岗属于违法。故我单位在依法招标环节对上述法律规定不做重复提示和要求。
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人社部门颁发的电工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的中级以上技能水平认证,是劳动者在电工领域具备规范操作能力与专业技术知识的重要凭证。本项目外场施工点位存在大量市政管网,环境相对复杂,评分表此条内容考量的是供应商团队人员的综合实力,与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且并未将此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相关情形。
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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