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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内坑品牌工业城微型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重新招标)补充通知(第01号)

泉州市 公开招标 2026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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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内坑品牌工业城微型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重新招标)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晋江市内坑品牌工业城微型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重新招标)(招标编号:晋建施招20251219044)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请提供基坑支护图纸!

答:本项目基坑支护图纸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2、请招标人提供单价措施分析表。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3、招标文件针对“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本项目平台查询的指标要求是否指“单体建筑面积 5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业绩,建筑面积实际指标值计算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请代理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麻烦给与正面回答。

答: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4、若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但竣工验收信息详情仅体现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及工程造价等信息,未体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特征。但业绩具备经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及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定或认定办法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请问该项目业绩是否给予认定符合招标项目企业业绩要求?烦请代理准确答复“给予认定”或“不给予认定”,谢谢。

答: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5、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竣工验收信息描述未体现装配式建筑,业绩技术指标里有体现的业绩技术指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装配式认定报告,该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6、电子标书制作软件投标文件说明为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说明内容为空白。请明确电子标书制作系统里资格文件说明内容。

答:资格文件说明内容详见《通用本》。

7、招标文件 P15 投标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编号:晋建施招2025121904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的十、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里招标项目编号为E3505820502174424004。两者存在矛盾,请明确。

答:“十、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内容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生成的为准。

8、本工程地下室施工开挖深度大于 5m,属涉及超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但招标图纸中未见基坑支护相关图纸及设计说明。能否补充相关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答:本项目基坑支护图纸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9、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第五条第 1 点“土方工程:外运运距按 3km 包干计算”。“土方工程:外运运距按 3km 包干计算”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的要求,应“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请调整。

答:本项目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2024〕9 号)。“土方工程:……外运运距按 3km 包干计算”,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过程中,对土方外运相关工程量的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与工程费用结算无关。根据闽建〔2024〕9 号规定,本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10、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第五条第 2 点“桩基工程:泥浆外运按包干计算”。“桩基工程:泥浆外运按包干计算”不符合闽建〔2024〕9 号文的要求,应“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请调整。

答:本项目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闽建〔2024〕9 号)。“桩基工程:……泥浆外运按包干计算”,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过程中,对泥浆外运相关工程量的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与工程费用结算无关。根据闽建〔2024〕9 号规定,本项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1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第八条第(1)条第3点“根据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号,本预算预制装配式模板及支撑体系按满铺计算,实际不同按实结算”。问:根据闽建筑〔2023〕23号文,“梁板采用预制部件、构件的楼层,不分预制与现浇,统一按《建筑定额》或本定额第五章工具式模板有关规定计算,套用相应模板及支撑定额并乘以系数0.8;相应水平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定额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0.65,并扣除立支撑杆件、钢支撑及配件、零星卡具的材料消耗量。本楼层梁板构件所需模板及支撑费用包干使用,施工现场实际作法不同不作调整”。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实际不同按实结算”不符合23号文要求,请调整。

答:本项目执行《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号)。本项目按照该规定计价要求,预制装配式模板及支撑体系按满铺计算,结合相关系数及计算方式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实际不同按实结算”为工程费用结算方式,不涉及计价相关内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1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竣工验收信息描述未体现装配式建筑,业绩技术指标里有体现的业绩技术指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装配式认定报告,该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13、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未体现装配式建筑,实际指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该业绩是否可以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14、能否提供拟建场地地勘报告文件?

答:本项目地勘报告文件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15、需提供本工程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答:本项目基坑支护图纸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16、能否提供本工程图纸CAD版本?

答:本项目CAD图纸文件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17、未见针对技术文件的文本字体、段落等格式要求,是否允许自拟?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文件。

18、清单编制说明中施工电梯考虑4台,建议按5台考虑。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19、能否提供项目效果图?

答:不提供项目效果图。

20、本工程开工时间及工期节点,如有需明确。

答:详见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要求。

21、能否明确本工程场平后的标高?

答:请投标人查看本项目施工图纸文件。

22、现场临电箱变位置及容量需明确。

答:本项目临电箱位置为纵三路与横三路交叉口,容量为250KVA。

23、海迈云计价(投标版)软件是否需要使用最新版本的v2.2.0,请明确,请不要回复按招文执行。

答:投标人可以使用海迈云计价平台(投标版)(版本号:v2.2.0)。

24、未按闽建〔2024〕9 号文提供《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请招标人补充。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重新发布,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25、编制说明以《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还是《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可以修改,请招标人明确,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投标人可参考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6、现在要求全国大统一市场,技术分占比设置偏高,对中小企业具有不公平性,存在通过设置技术分的标准削弱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大市场统一,请招标人降低技术分占比。

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B 类)”第1项“分值构成”,技术文件分值可设置0-10分。本项目 技术文件分值为5分,符合招标文件范本要求,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27、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涉及基坑支护工程,但图纸中未见基坑支护部分图纸,请提供基坑支护相关图纸。

答:本项目基坑支护图纸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28、本项目招标资料中未发现“地勘报告资料”,请提供“地勘报告资料”。

答:本项目地勘报告文件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29、本项目招标资料中未发现“CAD版本图纸”,请提供“CAD版本图纸”。

答:本项目CAD图纸文件已作为本补充通知附件上传,请投标人及时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下载。

30、为了标书的美观性,表格样式是否可像上图那样自行填充?请明确。

答:投标人可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电子标书制作软件,自行编制投标文件样式。

3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若我公司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工程总承包(EPC)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全程未变更,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类似工程业绩属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应为依法独立(非联合体)承接;类似工程业绩属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EPC)的,应为依法独立承接或联合体承接,若为联合体承接的,应在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能体现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1.投标人为联合体成员之一;2.投标人应承担满足本招标项目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工程施工任务。

32、关于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和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排斥统一大市场原则。(目前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等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仅在网上申请预评价,评价通过后进行项目公式,无相关相关认定报告。)

答:该条款相关表述,系参考泉州市《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常见问题汇编》相关内容编制。本招标项目为全国公开招标,经查询调研,该条款具备充分的竞争性。“类似工程业绩”还应附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是指:①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文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认定工作,须同时提供该规定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否则,其业绩不计;②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和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33、类似工程业绩中要求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和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违背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请参考厦门 实验中学下潭尾南高中项目(施工“评定分离”)项目关于装配式业绩认定办法。

答:该条款相关表述,系参考泉州市《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常见问题汇编》相关内容编制。本招标项目为全国公开招标,经查询调研,该条款具备充分的竞争性。“类似工程业绩”还应附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是指:①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文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认定工作,须同时提供该规定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否则,其业绩不计;②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和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详见本补充通知“二、补充通知部分”第13条。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6.1条款调整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于2026年1月30日9时30分前到账。第6.2条款调整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500000元。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6项“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土建质量员: 1 人”调整为“质量员:3人”。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条款修改如下: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工程结算由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其结算价以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意见为准。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条“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修改如下: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赔偿因准备该部分工作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予以顺延 。

(7)其他: / 。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要求”中,提交地点调整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723室;联系电话:13705005216;收件人:宋友祥。到付件将不予接收。未及时寄达上述地址,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密封要求调整为:装入密封袋内提交。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8.6.1条第(2)款调整为: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以及经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材料设备计划在该项材料或设备使用前30天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报,监理人在7天内做出审批并经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或预算书或设计文件(如有出入,以最严标准为准)规定的规格、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材料的实物样品、设备的彩页样张;

B.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所拥有的正式注册的正品,不得使用次品或仿冒品,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C.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D.每批材料设备运抵现场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的样品及规定的同一品牌产品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经发包人批准后材料设备方可进场,若当批次进场材料或设备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退场并进行退场签证处理,未经批准进场使用的,每批次处以违约金50000元,并责令承包人整改和改正,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返工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E.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F.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0.5条调整为: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7条调整为: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力6级~8级(不含8级)的风(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24小时连续雨量达40mm~50mm(不含50mm)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1条调整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8级及以上大风、24小时连续雨量达50mm及以上的雨(以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承包人暂停施工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10、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2.2条款。

11、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第2节“商务文件”“格式1”中的投标函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4项修改如下:

4

《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合同条款”第11.1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

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调整如下:

7

4.1.9

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业绩,其中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实际指标值计算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计算范围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

2、“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1)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 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3)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2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上述平台没有载明竣工验收日期,或上述第2项竣工验收证明没有签署竣工验收日期的,其业绩不计。

5. 其他要求:

(1)“类似工程业绩”还应附上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是指:①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文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配式认定工作,须同时提供该规定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否则,其业绩不计;②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认定证明材料须提供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施工阶段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和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相关认定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

(2)本条款第3点所述的网站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单体建筑面积”指标信息和“装配式”建造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1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1月30日9时30分。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晋江市泉南高铁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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