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邮编:543200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7747****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形式的关于2025“活力夜广西”嘉年华贵港主场活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C3-990290-ZDJS)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单位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42页有如下的规定

法律依据:
1、《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活力夜广西”嘉年华活动属于大型文化活动,对承办方的经验、统筹组织能力和执行水平有较高要求。设置业绩加分项,有利于筛选出具备同等专业服务经验的供应商。业绩要求的设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旨在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承办同类活动的经验和能力,属于与项目履行服务密切相关的合理条件。另经采购人研究决定,为了各潜在供应商能更加充分的参与竞争,拟对该评分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
评审标准中的整体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第41页评审因素之“项目实施方案”对应的“对项目理解有偏差”,“对项目有一定理解”,“项目理解到位”,“对项目理解深刻”,都是模糊表述,都不是量化指标(“量化指标”是能够用数量来衡量的指标),评审因素之“服务保障”、“服务承诺”这两大项,其对应的也是模糊表述,并不是量化指标。也就是说,评审标准中的以上规定,并没有体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针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经采购人研究决定,为了各潜在供应商能更加充分的参与竞争,拟对该三个评分项进行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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