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按照该公司费率报价:1、若上浮6%报价,即1115.226万元,超出控制价1052.1万元,为无效报价;2、若下浮6%报价,即988.974万元,与该公司投标总报价1004.7万元不一致,为无效报价。(详见附件一)
事实依据:异议依据:花溪区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本项目按(总价单价口下浮率口费率口固定价口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本项目采取总价报价)。(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法律依据:根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指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依据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2:异议事项二: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明细表中是按照处理工艺合并报价,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处理设施明细表”中各项处理工艺的单价(未按要求列出85个处理设施及对应处理工艺)(详见附件四)
事实依据:异议依据:花溪区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本项目按(总价单价口下浮率口费率口固定价口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本项目采取总价报价,各供应商需在报价明细表中明确单年报价以及“处理设施明细表”中各项处理工艺的单价)。(详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根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指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依据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3:异议事项三: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声明情况(详见附件六)
事实依据:异议依据: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属于“中型企业”,经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详见附件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招标文件》第八章“纪律与监督”条款,请求:
1、重新审查资格:要求招标人核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2、取消中标资格:若查实存在虚假承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3、书面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请招标人于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同时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的权利。
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递交的“花溪区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P5201112025000CDM)关于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已收悉,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如下答复
一、质疑项目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P5201112025000CDM
项目名称:花溪区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XHCG-2025-031
采购代理:贵州兴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9层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1: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报价要求本项目是按照总价报价,该公司同时对无关报价要求的费率进行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同时按照该公司费率报价:1、若上浮6%报价,即1115.226万元,超出控制价1052.1万元,为无效报价;2、若下浮6%报价,即988.974万元,与该公司投标总报价1004.7万元不一致,为无效报价(详见附件一)。
【回复事项1】:根据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原评标委员会再次核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其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报价文件总价均为1004.7万元,符合采购文件总价报价要求,其费率在报价明细表内,即包含于投标总价内,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结果附件
质疑事项2: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明细表中是按照处理工艺合并报价,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处理设施明细表”中各项处理工艺的单价(未按要求列出85个处理设施及对应处理工艺)(详见附件四)。
【回复事项2】:根据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原评标委员会再次核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采购文件要求按“处理设施明细表”中各项处理工艺进行报价,并未要求按各个站点处理工艺进行报价,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已按采购文件报价要求列明各项处理工艺(一体化+湿地工艺、一体化工艺、微动力+湿地工艺、微动力生物滤床工艺、湿地工艺、泵站)各项工艺单价,数量为85套,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结果附件
质疑事项3: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声明情况(详见附件六),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属于“中型企业”,经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详见附件七)
【回复事项3】:根据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显示企查查行业为水利和水运工程,采购文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经原评标委员会再次核查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属于采购文件所明确的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及中标结果附件
综上所述,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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