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一、评分项-三、履约能力-1.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6分,缺项不得分。经查询,中标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拥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同时该资质不得授权,根据评分标准,此项不得分;二、评分项-四、平台实力-1.供应商所提供的课程平台需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得4分,二级得2分,一级得1分,不提供或提供无效证书的得0分。(1)提供教程制作和课程设计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2)提供互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3)提供2D全景还原教学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4)提供5门及以上虚拟仿真课程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经查询,中标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满足上述任意一项要求,根据评分标准,此项不得分;以上相关平台查询截图及所收集佐证材料【见附件】,综上所述,共扣除分数15分,综上,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履约能力”“平台实力”两项评分中共计15分(6分+9分),扣除后实际得分应不高于87.98分,低于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87.98分,不符合原排名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扣除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应得的15分,其实际得分低于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排名结果不符合法定排序规则。
质疑事项2:通过合法途径得知,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2600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1)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90000.00元,相差230000.00元;(2)成都学而时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56500.00元,相差196500.00元;(3)贵州影匠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37800.00元,相差177800.00元;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已构成“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情形,但磋商小组未按规定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亦未要求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含运营成本价格分析、近一年内所投同类项目签订的合同原件),存在程序缺失。
事实依据: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表-价格分-报价分-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运营成本价格分析及近一年内所投同类项目签订的合同(原件)】;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磋商小组未执行该条款要求的“要求说明及核查证明材料”程序,与响应文件约定不符,同时,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查询所得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近一年所投同类项目合同公示情况截图【见附件】(同类项目理应是指与本项目类型相同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其在同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中,单门课程单价在11.3万元-13.12万元之间。结合本项目教学资源库建设的核心需求,4门课程测算,仅课程资源建设部分直接超过40万元,已超出其总报价26万元,存在报价低于合理成本的明显矛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磋商小组在审查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时,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负有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更正的义务。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价差幅度(最低相差17.78万元,差价率达40.6%),已构成“明显异常”情形,属于磋商小组应主动启动澄清程序的范畴。该条款同时要求澄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供应商需提供符合规范的说明材料。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程序逻辑,竞争性磋商评审遵循“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最终报价→综合评分”的严格时序规则。对最终报价的合理性审查属于符合性审查后的关键环节,磋商小组需在进入综合评分前完成异常低价的核实。本案中磋商小组未履行澄清程序即进入后续评审,违反了评审程序的法定顺序要求。
请求贵方依法核查本项目磋商小组针对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超星”)异常低价(260000.00元)未启动澄清、说明及核查证明材料程序的合法性:
(1)确认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异常情形,应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并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
(2)确认该行为违反上述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异常低价核实→综合评分”的法定评审时序,属于“未完成异常低价核实即进入评分环节”的程序缺失,依法应认定该评审程序部分违法。
二、请求重新核查评分有效性,纠正计分错误,请求贵方组织专人,依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重新核查贵州超星的得分有效性,并纠正原评分错误:
(1)针对“履约能力”评分项(满分6分):确认贵州超星仅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未持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无合法授权使用空间(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故该项应得0分;
(2)针对“平台实力”评分项(满分9分):确认贵州超星未持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且未持有“教程制作和课程设计类”“互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类”“2D全景还原教学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未持有5门及以上虚拟仿真课程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故该项应得0分;
(3)重新核算贵州超星最终得分,确认其扣除不应得的15分后,实际得分不高于87.98分,低于我司(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得分87.98分。
请求取消贵州超星中标资格,更正中标结果公示
请求贵方依据上述核查结果,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依法取消贵州超星的中标资格,认定其因评分错误导致的原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评审规则,该中标结果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更正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我司(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并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指定平台更新公示内容。
贵公司针对贵州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项目编号:MCHC-DZ-ZC20251198-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9月26日收悉,并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组织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资料,结合原评审专家质疑答复意见,现对贵公司质疑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通过‘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通过合法途径得知我司分数。显示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92.0分并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我司通过相关平台查询(查询截图见附件),认为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得分不符合评分标准,应不高于87.98分;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7.98分)应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据此,我司对本项目成交公告(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成交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未提供其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项目磋商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扣除了6分。“三、履约能力”部分满分9分,成交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部分最终得分为3分(已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公示)。该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采购文件》评分表-客观分-四、平台实力规定“供应商所提供的课程平台需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为保障制作完成的知识图谱能够有参评所需的运行数据,供应商所提供的课程平台需具备以下证书:(1)提供教程制作和课程设计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 1 分,不满足不得 分。(2)提供互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类软件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 1 分,不满足不得分……”上述规定针对的是“课程平台”,即供应商提供的课程平台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上述规定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得分,并非要求供应商本身具备。经核查,成交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供了相关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相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完全响应了《采购文件》“四、平台实力”的评分要求,故该部分得分9分。该评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应适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
二、关于“质疑事项2:通过合法途径得知,供应商: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2600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1)上海谆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90000.00元,相差230000.00元;(2)成都学而时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56500.00元,相差196500.00元;(3)贵州影匠合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次报价437800.00元,相差177800.00元;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已构成“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情形,但磋商小组未按规定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亦未要求其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含运营成本价格分析、近一年内所投同类项目签订的合同原件),存在程序缺失。”的回复:
(一)《采购文件》评分表-报价分规定“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目前法律法规暂未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核”程序的条件和范围,故报价的合理性由磋商小组自主进行认定。本项目磋商小组在磋商现场未要求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则证明磋商小组认为其报价不影响其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认可了该报价金额。故本项目评审程序不存在“程序缺失”的情况,也不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每个采购项目均是独立的,不同项目的采购内容不同、需求不同,故供应商在不同项目中的报价出现差异,属于正常现象。贵公司提供的①“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合同公示情况截图显示,该项目针对“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展专项定制的“资源建设、动画、专业项目库、数字教材、知识图谱建设”等服务;②“贵州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合同公示情况截图显示,该项目针对“软件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展“资源建设、动画、企业真实项目案例库、优质教材、自编教材、专业知识、技能图谱应用系统、软件技术专业虚拟团队建设”等服务。上述两个项目的服务内容均与本项目“电子信息工程系教学资源库”关于“专业顶层设计、新形态智慧课程建设”的服务内容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故在报价方面,贵公司列举的项目并不具有参考性,无法直接类比。贵公司提供的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近一年所投同类项目合同公示情况截图,不能证明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报价“存在报价低于合理成本的明显矛盾”的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当前位置:
